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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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适用范围及职责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时用电作业,规定了临时用电的申请、审批、接用管理、安全管理要求和《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条职责
(一)设备动力部
1.负责公司范围内特殊作业的规范管理。
2.负责每月对公司特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
3.参与特殊作业安全事故调查。
(二)安全监察部
1.对特殊作业过程管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组织特殊作业安全事故调查。
(三)生产部:参与特殊作业安全事故调查。
(四)电仪分厂
1.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专业监督管理,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作业、票证管理、监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规范使用检查及奖惩。
2.负责临时用电负载容量的核实、电源接入点的确认、电缆敷设路径、安全设施完好。
3.用电单位临时用电器具的完好由用电单位和电仪分厂共同确认,验收。
4.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事故调查。
(五)生产分厂
1.严格按照本制度管理要求执行。
2.各使用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申请、许可证办理和用电器具的完好确认和验收。
3.分厂设备专业每月组织对特殊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许可证》办理。
(一)《许可证》由临时用电使用单位向电仪分厂提出申请,经专业电工检查安全措施和设备完整性,并确认签字,项目负责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培训并确认,作业执行人员经培训后确认签字,属地当班班长确认并知悉属地作业,作业证填写不得空项,审批人员确认措施完成后,方可批准作业。
(二)许可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许可证》的管理方式;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三)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四)《许可证》审批
1.临时用电作业批准人矩阵
2.票证审批可以授权给有审批资质的人员,授权时责任不授权。
严禁在第一责任人在岗的情况下长期委托被授权人签批。
(五)《许可证》的持有和保存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白色):监护人持有,存档;第二联(红色):作业人员持有;第三联(黄色):项目负责人持有。
2.作业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专业电工持票证第一联组织现场进行验收合格签字后留分厂存档,保存期为一年。
(六)临时用电作业有效期: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电结束后,应及时通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并
验收封票。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气体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办理接入点配电盘(防爆配电箱除外)动火作业许可证,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二)气体分析合格标准
1.使用色谱分析: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2.使用便携式检测仪: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不大于10%LEL。
第六条临时用电作业基本要求
(一)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二)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三)临时用电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
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
(四)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
临时用电最后一级配电箱,需要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接地与接零分开设置。
(五)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
单
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8.用电设备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
(六)用电负荷超过50KW时,需要用电方案,方案包括:负荷计算,接线图等。
(七)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设施应由电仪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
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