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京文法[2002]17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正文:
---------------------------------------------------------------------------------------------------------------------------------------------------- 北京市文化局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9日京文法[2002]17号)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人检举揭发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文化市场违法活动在未经发现前,及时向北京市文化局市场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检举、揭发违规违法活动线索的人。

第三条文化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范围:
(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办法》,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
(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
(三)违反《电影管理条例》,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
(四)违反其他文化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文化市场违法活动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

以口头、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举报人宣读,在核实后由举报人签字确认,举报
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受理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六条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举报受理的时间为准。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确有直接决定作用的,可以适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颁发给举报人的奖金金额按照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的下列情形确定:
(一)举报人仅提供违法行为线索而未提供具体证据的,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照500元以上违法经营总额的3%以内计发奖金;
(二)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说明举报事实,并积极配合案件查处,经查证其提供证据材料属实的,按照1000元以上违法经营总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三)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以不受以上奖金数额限制。

第八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应当在案件查办终结及有关罚没款项收缴完毕后的10日内告知举报人,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提出奖励建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奖金额度并注明有关事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奖励审批表》作为奖金支付和领取凭证,需经举报受理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有两名经办人签字。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或本办法第六条设定的身份确定方式领取奖金。

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举报奖金应当依法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获奖情况等应当保密。

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变造举报记录、查处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等文件,骗取奖金的,由该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或者受执法机关委托的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内容,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按照《北京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