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操作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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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操作
规定(暂行)
一、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程序,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信息保密,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是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下称招标项目),由于投资规模较大或珠海本地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不足,为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前往其他地区抽取评标专家的具体实施过程。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下称管理局)负责审核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申请,组织、安排、监督赴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下称申请人)可以向管理局申请异地抽取评标专家: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内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评标专家少于五十人的;
(二)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五千万元以上的;
(三)申请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并且理由充分的。
五、申请和审核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的,应当在距招标项目开标时间至少五个工作日前,向管理局提交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书、《珠海市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招标人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承诺书》、《关于赴异地接收评标专家的函》及《抽取专家回避单位名单》。
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的,管理局不予受理。
(二)管理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同意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安排好出行车辆;审核不同意的,管理局应向申请人说明审核不同意的理由。
(三)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评标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赴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集中时间和集中地址。
六、除必须说明的事项外,申请人必须填写《申请表》中的以下信息: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项目投资规模;
(三)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时间;
(四)异地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人数、职称和专业要求;
(五)回避单位名单;
(六)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申请人必须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并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否则,管理局不予受理。
七、参加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仅由以下人员共同组成:
(一)管理局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招标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仅限一人,纪检监察机关在必要时可派人参加。
八、参加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含:管理局工作人员、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对下列信息进行保密:
(一)被确定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项目;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城市名称;
(四)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确切时间;
(五)评标专家的抽取流程;
(六)参加招标项目评审的评标专家个人信息;
(七)申请异地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要求、人数等信息;
(八)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异地抽取活动。
十、参加赴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的招标方代表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在集中出发时必须将有效通讯工具交由管理局工作人员保管直至抽取、接收异地评标专家工作结束回到本
市评标开始为止。
招标方代表应当严格遵守异地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现场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不得干涉异地抽取机构工作人员的独立抽取工作。
招标方代表违反以上规定的,管理局工作人员应暂停异地抽取工作,评标项目将予以中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十一、被随机抽中的异地评标专家到达所在地集中地点后,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接管异地评标专家时,应当接收当地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移交的涉及评标专家信息的有关资料以及评标专家随身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并进行妥善保管,待评标结束后予以返还。
十二、招标方代表不得与异地评标专家交换个人信息,不得向异地评标专家透露招标项目信息。
招标方代表违反以上规定,经劝阻无效的,管理局工作人员应暂停异地抽取工作,评标项目将予以中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十三、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将评标专家送回所在地集中地点,并对评标专家在借用期间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十四、在办理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过程中,管理局工作人员应恪守职责,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一)按规定受理申请,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做好通知、说明工作。
(二)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严格保守信息秘密。
(三)做好赴异地抽取、接收评标专家的组织、安排工作,确保抽取、接收评标专家的工作顺利完成。
(四)严格遵守异地评标专家管理机构现场抽取评标专家的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不得干涉异地抽取机构工作人员的独立抽取工作。
(五)按要求收取、保管通讯工具。
(六)除因特殊情况,在往返异地途中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不得随意在中途停留。
(七)不得询问异地评标专家个人信息,不得向异地评标专家透露招标项目信息。
(八)做好抽取、接收异地评标专家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禁止招标方代表与异地评标专家交换个人信息,禁止招标方代表向异地评标专家透露招标项目信息。
(九)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代表索要或者收取劳务费、好处费。
(十)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赴异地抽取接收评标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
十五、参与异地抽取评标专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应该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反本规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局将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违规情况予以记录,作为审核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今后此项申请的参考依据。
十七、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