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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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
•【公布日期】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市民政局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总结归纳社会救助工作成功做法经验基础上,对社会救助工作方针、救助项目、工作机制、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在落实工作中要求补“短板”、扫“盲区”,加大投入,编织好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兜住民生底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目的
《意见》以“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基本工作方针,目标是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救助标准自然增长、部门统一协作、服务能力高效、监督管理科学的社会救助体系。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完善各类专项救助、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建立临时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加强组织保障6部分。

对社会救助项目进行分类,归纳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和临时应急救助4大类共12项,除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8大类救助项目外,将困难优抚对象、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困难人员、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困难残疾人救助等列为我市社会救助重要部分。

《意见》突出强调继续完善最低保障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提高保障标准,重点加大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进一步加大分类救助力度,对“三无”人员、高龄老人、残疾人、学生、优抚对象、重病人员等低保对象在常规低保救助基础上,按比例分类上浮救助额度,将低保对象中所有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和所有残疾人纳入分类救助范围;将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供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重残人员(一级、二级)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不按家庭人口统一计算收入;建立完善困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审批、管理工作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加大临时应急救助力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覆盖全体困难群众,在区(县、市)财政投入基础上,增加市级财政投入,提高临时应急救助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每年5000元,逐步提高到5万元。

《意见》在各项救助项目中明确责任部门和主体,对各类救助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具体落实措施,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方向性、统领性文件。

编辑: zfw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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