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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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5]1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2.23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2005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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