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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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乘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内的各类车站、车辆、区段以及配套设施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消防管理工作应按照防火防灾、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消防宣传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铁路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铁路车站、区段等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发生,确保及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铁路车站、车辆等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根据车站、车辆、区段等不同工作对象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

第十条铁路车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泵,确保火灾时消防用水的供应。

第十一条铁路车辆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装置,探测和报警火灾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铁路区段应当设置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及时疏散和安全撤离。

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具,喷淋系统等,保障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检查和消除工作。

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火灾事故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

第十九条铁路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对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进行定期巡查,并及时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重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事件处理情况。

第四章消防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乘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定期制定消防宣传计划和活动。

第五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救援队伍,具备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及时调动消防力量进行救援。

第二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和模拟火灾救援活动,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素质。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铁路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确保消防安全的维护和保障。

第三十条铁路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铁路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铁路消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局所有。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到此结束,祝您阅读愉快!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消防安全的管理,保证铁路的运输安全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铁路线网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火灾发生的概率最小化。

第四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依法、规范、公正、透明,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综合防火,固定设备、室外环境与消防机具的有机结合,形成合理有效的防火体系。

第六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坚持消防员值班制度,做到严密不漏,确保灭火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七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旅客和铁路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铁路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铁路消防设施建设应当根据铁路线网的特点和火灾风险,合理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铁路消防设施维护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性能。

第十一条铁路消防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资料,做好设施使用和维护的记录。

第十二条铁路消防设施的年度检查工作应当及时完成,并制定相应的修缮计划。

第十三条铁路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和报废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和器材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四条铁路消防设施的应急预案和逃生通道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消防组织和责任
第十五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第十六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十七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明确各级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职能的衔接和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八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队伍,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九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推进消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第二十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部门和岗位的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铁路消防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火灾警报,组织疏散和灭火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铁路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

第五章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铁路消防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旅客和铁路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铁路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火灾危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二十七条铁路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消防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铁路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铁路工作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置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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