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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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大财企〔2017〕626号
•【施行日期】2017.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17〕6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旅发委共同制定了《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辽宁省旅游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2005〕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完善旅游资源规划和旅游产业功能区布局以及乡镇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核和指导;
(二)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及特色旅游项目;
(三)有利于全域旅游发展,对资源整合、区域联动发挥整体效应有促进作用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智慧旅游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培训;
(五)大连特色地工旅游商品研发、推广;
(六)创新大连旅游宣传促销,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辟旅游新兴市场,扩大城市旅游影响力;
(七)旅游安全、文明旅游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及旅游服务质量品质提升。
第五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
旅游事业补助资金。
第六条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包括:
(一)旅游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用于全市旅游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当地旅游产业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的补助。
(二)旅游商品开发补助资金。
用于开发研制和生产推广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地工旅游商品的补助。
(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补助资金。
用于全域旅游建设、特色旅游项目、温泉滑雪项目、生态旅游示范区等旅游新业态项目的补助。
第七条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包括:
(一)境内外宣传促销资金。
用于为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说明会、推介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
(二)境内外广告宣传资金。
用于智慧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媒体推广平台、宣传推广网络、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以及为宣传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国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和开展宣传工作。
(三)旅游宣传品制作资金。
用于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制作及《大连旅游》杂志采编、制作、印发。
(四)重大旅游品牌活动资金。
用于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有效宣传大连旅游整体形象、有利于打造世界旅游城市品牌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旅游事业补助资金包括:
(一)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资金。
用于乡镇级以上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编制及相关组织方面的费用,包括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全市性旅游课题调研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二)旅游行业管理资金。
用于旅游行业人员培训、旅游产业项目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公共服务、旅游安全管理和品质提升及有关制度建设等相关
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三)旅游市场治理资金。
用于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取缔非法旅游经营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
(四)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及其他符合旅游业发展的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章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
第九条旅游项目开发支持方式分为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两种形式,按项目类型确定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不兼得。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符合我市旅游发展方向和规划、对旅游发展引导带动作用大的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商品研发、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按照旅游项目投资额度按比例给予补助。
1、对于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已竣工完成的新建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新业态开发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新开发的旅游信息化项目、旅游综合性网络开发项目、旅游景区服务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
1、景区、饭店、旅行社晋级奖励。
对A级景区晋级4A级及以上、饭店晋级五星级、旅行社晋级全国百强社,分别给予20万元以奖代补。
2、旅游厕所建设及改建奖励。
对按照标准建设和改建的旅游厕所每个给予2万元以奖代补。
3、特色旅游节庆活动奖励。
对各区市县举办的温泉滑雪节、樱桃节、沙滩节等分别给予30万元以奖代补。
4、包机包船和专列补贴奖励。
对组织实施境外包机50人以上按每架次1万元、国内包机100人以上每架次5000元、旅游专列120人以上每列次5000元以奖代补。
5、始发港邮轮招徕及运营奖励。
以大连港为母港的邮轮公司,且5年内每年从大连始发10个航次以上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人民币。
从大连始发的独立承运游客业务的邮轮公司和采取租赁(包租)邮轮的旅行社,每始发1.8—5万吨邮轮一航次补贴10万元;每始发5万—10万吨邮轮一航次补贴15万元;每始发10万吨以上邮轮一航次补贴20万元。
组织海外邮轮以大连港作为访问港的旅行社,每到港一航次1.8—5万吨的邮轮补贴5万元;5万—10万吨邮轮补贴8万元;10万吨以上邮轮补贴10万元。
6、实施会奖旅游补贴。
对旅行社招徕和组织境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来大连召开的国际(境外)会议,境外与会人数达50—100人的每次给予3万元补贴、100—300人的每次给予5万元补贴、300人—500人的每次给予8万元补贴、500人以上的每次给予10万元补贴。
第十条申请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连市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申请书》、《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资金用于重点支持的旅游设施建设项目,应向市旅发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完成项目的验收报告,实际费用支出原始凭证。
(五)申请资金用于宣传促销,应向市旅发委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和财务结算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旅游项目开发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旅发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当年度工作通知,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
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旅游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行文将推荐项目上报市旅发委。
市直单位项目直接向市旅发委申报。
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市旅发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分别对申报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出具投资审计报告、对申报的以奖代补项目出具审核认定报告,并根据当年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旅游专项资金规模,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市旅发委提出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形式为无偿补助。
第十三条按照《辽宁省旅游条例》规定,对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等具有资质的旅游服务企业承办交通、食宿、会务、接待等服务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四条旅游宣传促销资金和事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旅游宣传广告资金,由市旅发委提出广告投放计划并上报市政府,对于市政府批准的旅游宣传广告计划,由市旅发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市财政根据政府采购结果拨付资金。
其他国内外宣传促销资金和旅游事业补助资金,由市旅发委提交宣传促销策划方案、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旅发委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预算编审、资金拨付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旅发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制度,设立明确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限为5年。
原《大连市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13]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