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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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国保单位⽂物保护⼯程竣⼯验收管理暂⾏办法》
附件:
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
⽂物保护⼯程竣⼯验收管理暂⾏办法
第⼀条为加强⽂物保护⼯程项⽬管理,提⾼⼯程质量,规范⽂物保护⼯程竣⼯验收⼯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物保护⼯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物保护⼯程的竣⼯验收(以下简称⼯程竣⼯验收)。

省级⽂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的竣⼯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程竣⼯验收由国家⽂物局统⼀管理,由审批⼯程技术⽅案的⽂物⾏政部门(以下简称竣⼯验收部门)组织实施。

对具有重⼤社会影响的重点项⽬,国家⽂物局可以⾃⾏组织实施竣⼯验收。

第四条省级⽂物⾏政部门应督促⼯程业主单位于⼯程竣⼯⼀年后3个⽉内提交⼯程竣⼯验收申请。

对于⼀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程提出分期竣⼯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程竣⼯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完成⽴项报告和技术⽅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的四⽅验评和⼯程项⽬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物⾏政部门在接到⼯程竣⼯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程项⽬应尽快组织实施竣⼯验收;对由国家⽂物局批复实施的⼯程项⽬,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国家⽂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验收。

⼯程竣⼯验收可由竣⼯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程竣⼯验收内容:
⼯程竣⼯验收主要包括⼯程审批与管理、⼯程质量与效果、⼯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

第⼋条⼯程竣⼯验收程序:
(⼀)根据⼯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的奇数。

(⼆)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相关负责⼈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程情况汇
报;
2.听取⼯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的⼯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由⼯程基本情况、⼯程竣⼯验收情况及结论、⼯程竣⼯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九条竣⼯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程竣⼯验收意见。

由省级⽂物⾏政部门组织竣⼯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物局备案。

第⼗条⽂物保护⼯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使⽤;⼯程竣⼯验收不合格的,应⽴即停⽌使⽤,并依照⼯程竣⼯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程竣⼯验收程序。

第⼗⼀条国家⽂物局对⼯程竣⼯验收进⾏监督检查,对⼯程完成后⼆年内未开展竣⼯验收的项⽬,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物⾏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

竣⼯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本办法由国家⽂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

附录⼀
⽂物保护⼯程竣⼯验收资料要求
⼀、⽂字部分
(⼀)⼯程竣⼯总结(业主单位编写)
1、⼯程概况:⽴项报告/⼯程基本情况,开竣⼯⽇期,⼯程管理记录,⼯程预算与结算等。

2、⼯程主要内容
3、⼯程变更情况
4、⼯程特点/经验与教训、建议等
(⼆) ⼯程管理程序资料:⽴项批复⽅案批复,招投标⽂件, 合同,开⼯许可,设计、施⼯、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三)施⼯资料
1、开⼯申请
2、施⼯组织设计
3、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4、⼯程勘察设计变更⽂件、施⼯洽商⽂件
5、分项、分部⼯程验收⽂件
6、分项、分部⼯程相关试验报告(※)
7、施⼯⽇志
8、⼯程停⼯、复⼯、检查、⾃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件
9、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
10、⼯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资料(※)
(四)监理资料
1、监理⼤纲
2、监理⽇志、⽉报、⼯程例会纪要等
3、监理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五) 竣⼯资料
1、⼯程竣⼯报告(施⼯单位编写)
2 、竣⼯验收申请
(六)⼯程经济资料:施⼯预算书、决算书、经费管理⽂件等(七)初步验收相关⽂件
⼆、图纸部分
(⼀) 勘察设计图、竣⼯图及说明
(⼆) 设计变更图及说明(※)
三、影像资料
(⼀) ⼯程照⽚
(⼆) ⼯程录像(※)
(三) 资料汇总光盘
注:带※号为可选项,其余为必备资料。

附录⼆
⽂物保护⼯程竣⼯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
根据《⽂物保护⼯程管理办法》及⽂物保护⼯程相关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程项⽬评价管理⽅法,确定⽂物保护⼯程竣⼯验收指标及评定标准如下:⼀、验收指标
分为三级:
⼀级指标:1.⼯程程序管理
2.⼯程效果与质量
3.⼯程档案与资料
⼆级指标:1.1⽅案申报及审批
1.2招投标
1.3合同
1.4⼯程组织管理
1.5初验
2.1⼯程效果
2.2建筑类⼯程质量
2.3遗址及其他类⼯程质量
3.1设计
3.2施⼯
3.3监理
3.4竣⼯
三级指标:1.1.1⽅案上报、审批的规范性
1.1.2⽅案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
1.1.3⽅案变更⼿续的规范性
1.2.1设计招投标的规范性
1.2.2施⼯招投标的规范性
1.2.3监理招投标的规范性
1.3.1设计合同签订情况
1.3.2施⼯合同签订情况
1.3.3监理合同签订情况
……
⼆、验收评定标准
根据分值权重及打分结果,评定标准分为合格、不合格。

合格:综合得分在70分(含,满分100分)且⼯程效果得分17分(含,满分25分)以上、⼯程质量得分25分(含,满分35分)以上;
不合格:综合得分在0-69分。

三、说明:
1、指标1.1.1如不合格,即⽅案未经上报和批准,则此⼯程不具备竣⼯验收条件。

2、指标2.2和指标2.3根据不同类别的⽂物保护⼯程制定,如验收的⼯程不属于此类别则此指标项不需参照和评价。

附录三
⽂物保护⼯程竣⼯验收专家评分及意见表⼯程名称:
⽂物保护⼯程竣⼯验收专家评分汇总及结论表⼯程名称:
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检查管理办法解读
编者按: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政体制改⾰精神,深⼊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2016 年底以来,国家⽂物局先后颁发了⽂物保护⼯程相关检查管理办法,发布《⽂物建筑保护⼯程施⼯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委托专业单位制定《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检查指标》,建⽴健全⽂物保护⼯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推动检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

下⼀步,国家⽂物局还将配合该办法的出台,进⼀步颁发⽂物保护⼯程施⼯相关技术规程,完善⽂物保护⼯程相关标准规范建设,并组织实施全国⽂物保护重点⼯程专项检查、施⼯⼀级资质单位专项培训,加⼤⼯程现场监管和实地检查⼒度,把简政放权改⾰、事中事后监管推向深⼊。

上述⼯作部署引起业界普遍关注,为指导各地理解相关⽂件、推动检查⼯作开展,本报特邀请《检查管理办法》编制组进⾏解读。

2016 年12 ⽉,国家⽂物局印发《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检查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检查管理办法》)。

这是我国⽂物保护⼯程管理体系建设中迈出的重要⼀步,⾄此,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项⽬管理形成了从⽴项⽅案审批、⼯程检查、竣⼯验收的完整闭环,⽂物保护⼯程管理的关键节点更加清晰,管理措施更加完备,是国家⽂物局贯彻中央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物⼯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常特殊的意义。

《检查管理办法》共⼗⼆条,内容凝练,条⽂简洁,涵盖了检查⼯作的⽬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检查结果报告、处理、公开等⽅⾯内容,既充分考虑了现阶段我国⽂物保护⼯程现状情况,⼜为各地进⼀步研究制定地⽅性法规和要求预留了空间,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编制背景和定位
近年来,各地⽂物保护⼯程数量、经费投⼊不断增多,⼯程规模逐步扩⼤、参与队伍不断增加,民众参与越来越多、社会关注⽇益提⾼,⽂物保护⼯程⾯临的⾏业内外环境发⽣了较⼤变化,新的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调整管理思路和模式,增强⼯程管理的主动性、计划性和规范
性。

与此同时,国家⽂物局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不断深化⽂物保护⼯程项⽬审批改⾰,逐步将具体⽅案审批权限下放⾄省级⽂物⾏政部门。

如何及时因应形势发展和⾏业发展需要,切实履⾏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做到“管放结合、放⽽不乱”,确保⽂物保护⼯程质量和⽂物安全,亟需加强顶层设计,以制度建设抓⼿,尽快建⽴责任明确、程序清晰、可操作性强的⽂物保护⼯程检查制度。

有鉴于此,2014 年底,国家⽂物局正式委托⼭西省⽂物局承担《检查管理办法》编制⼯作。

⼭西省⽂物局抽调⽂物⾏政管理⼈员和专业技术⼈员组成项⽬组,充分梳理、系统总结⼭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程等管理经验,深⼊全国多地现场调研,与各级⽂物管理部门、⼀线资质单位、业主单位、专业⼈员、资深专家等多⽅座谈,充分吸收各⽅意见,历时两年编制完成了《办法》初稿。

2016 年7 ⽉,国家⽂物局下发《关于征求〈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各地意见,全国31 个省(区、市)均给予了意见反馈,其中21 个省(区、市)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此后,国家⽂物局组织项⽬组充分吸取各地意见,同时借鉴吸收相关⾏业的监管检查经验,进⼀步完善《检查管理办法》,并再次征求多⽅意见后,于2016 年12 ⽉正式印发。

第⼆,适⽤范围和主要内容
《检查管理办法》适⽤于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物保护⼯程施⼯过程中的检查⼯作。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作为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护措施的抢险加固⼯程,⼯期短,时效性强,难以进⾏施⼯过程检查,因此未纳⼊《检查管理办法》适⽤范围;⽇常性、季节性的保养维护⼯程,作为⽇常管理⼯作的⼀个组成部分,也未纳⼊适⽤范围。

《检查管理办法》主要阐明了检查程序、检查内容、问题处理等⽅⾯的原则要求。

在检查程序⽅⾯,鉴于各地⽂物管理机构⼈员⼒量差异较⼤,为便于操作,《检查管理办法》仅确定了检查的⼯作程序,明确基本步骤和流程要求,特别是强调检查⼯作要召开⼯作会议,听取各⽅⼯作汇报、查验⼯程资料、进⾏质询,并要现场反馈检查结论、填写检查意见表,保证检查⼯作不⾛过场,不流于形式。

在检查内容⽅⾯,《检查管理办法》将检查重点聚焦于程序、质量、资料和安全四个⽅⾯。

程序合法合规,是⽂物保护⼯程实施的⾸要前提。

⼀个⼯程⾸先要认真履⾏相关审批程序,切实做好技术交底、组织管理、⾃查⾃检,才能确保⼯程质量和⼯地安全。

⼯程质量和效果是⽂物保护⼯程的核⼼要义。

⽂物保护⼯程的⾸要⽬的就是为了消除影响⽂物安全的各种病害问题,改善⽂物保存状况,确保⽂物安全。

⼯程质量是实现
这⼀⽬的的主要保证,因此,质量和效果是检查⼯作的重点内容。

资料是⼯程管理和后续保护⼯作的重要依据。

每⼀次施⼯都会改变⽂物原状,因此需要全⾯、系统、精细地留取影像和⽂字资料。

所记录的施⼯中的每⼀个重要步骤和环节,所保存的每⼀份珍贵资料证据,都为后续的⼯程检查验收、下⼀次保护⼯程实施、长久的⽂物⽇常管理⼯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安全是⽂物保护⼯程的⽣命线,⽂物保护⼯程的施⼯场地条件特殊,⼤多施⼯作业⾯狭⼩,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更换构件多,⽣产加⼯、存贮、办公和⽣活场地集中,施⼯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不仅影响⼯程质量、施⼯进度,⽽且直接关乎⽂物安全和⼈员安全,必须切实避免在施⼯过程中出现⽕灾或重⼤安全责任事故。

上述四⽅⾯内容既是⽂物保护⼯程管理的重点,也是当前实际⼯作中的难点。

《检查管理办法》在充分总结各地已有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将主要问题概括提炼,并以表格的形式细化了检查内容和考核指标,更加直观、具体,也更便于实践操作。

在问题处理⽅⾯,⽂物的珍贵属性和不可逆的特殊性,决定了⼯程检查的根本⽬的在于预防为主,提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确保⼯程质量和⼯地安全。

因此,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否及时处理、有效整改,是决定检查⼯作成效的关键,也是《检查管理办法》要明确的主要内容。

⼀⽅⾯,《检查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检查意见现场反馈,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确保了时效性;另⼀⽅⾯,规定了检查报告提交、整改结果反馈、各省情况汇总报备和向社会公开的原则、要求,以及对检查部门、检查⼈员的责任追究措施,确保检查⼯作公开、公平、公正,检查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特点和亮点
⼯程检查是保证⽂物保护⼯程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段和有效⽅式,也将成为今后国家⽂物局和各级⽂物⾏政部门的主要管理抓⼿。

《检查管理办法》第⼀次从制度层⾯明确了检查⼯作的定位、内容和各项要求,在深⼊分析我国⽂物保护⼯程发展历史和现状形势的基础上,既充分考虑了⽂物保护⼯程的特殊性,也兼顾了⾏业发展现状。

⼀是权责划分明确。

《检查管理办法》与配发⽂件明确了国家⽂物局和各级⽂物⾏政部门应该承担的责任,体现了分级管理的思路。

国家⽂物局以管理制度建设和监督抽查为主,省级⽂物⾏政部门以辖区内⽂物保护⼯程的整体管理、年度检查和关键环节控制为主,市县级⽂物⾏政部门则应充分承担⽇常管理责任,深⼊辖区内各⽂物保护⼯程实施的整个过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调动各级⽂物⾏政部门的主动性。

⼆是坚持问题导向。

《检查管理办法》抓住当前检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统⼀、经费保障缺乏、整改意见难落实等主要问题,从定规矩、⽴要求⼊⼿,明确了⼯程检查的主要内容、程序、经费来源,以及整改⼯作要求和检查结果公布等,建⽴了检查管理基本制度框架。

同时,检查内容也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重点检查岗前培训、⼈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和施⼯交底、⼯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基础⼯程和隐蔽⼯程查验、⼯程资料和⼯地安全等当前⼯程管理的薄弱环节、关键环节,突出了以检查促管理、保质量的制度设计初衷。

三是便于实际操作。

《检查管理办法》仅⼗⼆条,条⽂简洁,适⽤性强。

对于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参与、检查频率和时间节点等具体问题,通过配发⽂件提出指导建议,由各地⽂物⾏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为具体操作预留了空间。

对于具体检查指标和技术要求,通过制定后附表格的形式,将具体检查内容较为详细地呈现出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检查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各地⽂物⾏政部门⼈员⼒量的差异化,提出省级和市县级⽂物⾏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物保护⼯程联合开展检查⼯作,不局限于各级⽂物⾏政部门的单⼀检查,更增强了《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性。

当然,⽂物保护⼯程检查制度的建⽴健全道路漫长,《检查管理办法》作为第⼀次尝试,难免存在缺漏和需要完善的地⽅。

⽐如,《检查管理办法》虽然提出了评分指标,但是在征求各地意见时,争议较⼤,难以统⼀。

因此,在正式发布时,国家⽂物局暂未将评分体系纳⼊到现有版本中。

⽬前,国家⽂物局已经委托专业单位开展评分体系研究,合理确定程序、质量、资料和安全等四⽅⾯检查内容的量化分值,进⼀步完善检查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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