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产规定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校产规定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校产的管理,保护校产安全,提高校产利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校产的管理与利用。

第三条学校校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学校校产是学校的重要财产,学校应当加强对校产的保护和维护,合理利用校产,切实提高校产利用效益。

第五条学校校产的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制,学校成立校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第六条学校校产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不同类别,由校产管理委员会统一进行编码并建立档案管理。

第七条学校校产的使用、借用、调配等事项,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办理手续。

第八条学校对外出借校产或将校产用于其他非教育事业的,应当取得上级部门的批准。

第二章校产的保护与维护
第九条学校校产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校产遭受损失、破坏或失窃。

第十条学校校产的保卫工作由专业安保部门负责,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安保公司进行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校产的保卫责任人应定期检查校产,及时发现并处理校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学校校产的保卫工作应做好防火、防水、防雷、防盗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校产的维护工作应做到定期检修、保养和保洁,确保校产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学校校产的维护工作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并建立维修档案,对维修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学校应设立紧急联系方式,保障校产遭受突发事件时能及时得到处理和维修。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校产的保险工作,确保校产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付。

第三章校产的利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校产的利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进行,不能违法或超过学校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学校校产应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合理利用学校校产,为师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九条学校校产的利用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根据校产的类别、用途、时间等因素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学校校产的使用、借用、调配等事项应填写相关的表格并报经校产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产的使用、借用、调配等事项必须做到合理、公平、公正,严禁私自占用或挪用校产。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产的使用、借用、调配等事项涉及校外人员时,应签订相关的合同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校产进行盘点,并完善校产管理制度,提高对校产利用效益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校产的处置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产存在损坏、报废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应按照相关的处置办法进行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五条学校校产的处置和报废应经过校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并填写相关的处置及报废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校产的处置应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校产的报废应进行分类,根据校产的性质和用途采取相应的报废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校产的报废应签订相关的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情况上报给校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校校产的报废处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第五章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应贯彻实施,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产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学校校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

第三十三条学校校产管理存在违法或违纪行为时,应按照学校纪律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校产的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根据学校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可以对本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校产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学校校产规定管理制度的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学校校产规定管理制度范文(二)
校产规定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学校校产的管理,保护校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校产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校产的管理,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资料、实验仪器等。

第三条学校校产是指学校所有的和学校相关的不动产和动产。

第四条学校校产的管理原则是合规、规范、公平、公开。

第五条学校校产的管理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学校内外联动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校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学校设立校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校产的管理工作。

校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

第七条校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校校产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二)审核学校校产的配套政策和文件,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协调解决学校校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四)组织校内校外联合巡查学校校产的使用情况;
(五)审定校内校外对校产实施大修、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
(六)制定学校校产年度计划;
(七)查处违规占用、侵占、挪用学校校产的行为。

第八条学校领导是学校校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责制定学校校产管理的总体方针、政策和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是学校校产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学校校产的分类管理、使用管理、维护管理和更新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校产的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校校产按照不同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分类,进行统一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校产的分类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资料、实验仪器等。

第十二条学校土地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规划和配置。

第十三条学校建筑物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建筑法律法规进行,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功能完好。

第十四条学校设备的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设备法律法规进行,包括设备的选择、采购、使用、维修和报废等。

第四章校产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校产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合同和协议。

第十六条学校校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并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学校校产的使用可以通过租赁、出借和合作等方式进行,但必须经过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八条学校校产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校产的有效利用。

第五章校产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校产的维护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的保养、建筑物的维修和图书资料的整理等。

第二十条学校校产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维护计划和维护标准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产的维护管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校产的更新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产的更新管理包括设备的更新、建筑物的改建或拆除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校产的更新管理必须经过校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七章校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产的监督检查由校产管理委员会、学校纪委和审计部门等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校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学校校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章校产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占用、侵占、挪用学校校产的行为,学校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校产管理委员会将建立举报制度,对于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并对举报人保密和保护。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