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财产观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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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财产观念的发展
刘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所)
提要:本文认为,财产观念是个人和社会价值观的核心,可由此探究不同文明、国家、社会和民族的特性,它涉及广泛,包括经济、法律、政治、社会、宗教、哲学、伦理等诸多学科领域,是跨学科史学研究的一个理想的视角,但史学界对财产观念发展史重视的很不够。
本文揭示西方历史中始终有不同的财产观念,这种观念的两极是财产的公有和私有,更多的情况下是权衡财产的社会意义和个人利益何者为先。
其中私有财产价值高于社会利益的时期只是在18-19世纪,20世纪随着国家对财产的调控,西方社会进入平稳发展时期,直到70-80年代福利社会危机引发对财产权的重新关注。
这种关注决定了在21世纪,西方社会在个人财产与社会利益之间要继续寻找一种新的平衡。
财产在人类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财产是政治的中心、纷争的起因、国力的基础、富裕的象征;因此,财产历来是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关注的焦点。
然而,史学对财产的关注却很不够,比如,至今我们没有一本论述无论东方或西方财产观念发展的历史著作。
这是一个严重的缺憾,无论对史学,还是对社会科学整体而言都是如此。
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财产观念是怎样的,绝不仅是政治思想史、经济思想史或法律思想史的事,而关乎不同社会制度乃至东西文明之间的一种本质特征。
本文想就西方财产观念的发展历程做一大致的梳理,并归纳其特点,希望通过这一视点增进对西方文明和社会历史本质的了解。
以下分古代包括中世纪、近代和现代三个部分阐述。
一、古代和中世纪的财产观念
至少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对财产已有相当的认识。
古典文献中对财产有贬低、认同、区别对待、合理利用等多种态度。
柏拉图认为,财产是暴力和纷争、野心和堕落的根源,“金钱和美德不就像一架天平的两臂:一端上升的时候,另一端就会下降”。
1希腊人对财产诱惑和危害的抵制和禁止没有停留在思想上,斯巴达公民不仅没有私有财产,而且没有家庭,妻子和孩子都是城邦的或全体公民共有的。
斯巴达人相信一个没有私有财产观念的社会可以保持高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他们果然在一场漫长的战争中击败了据称是政治民主和财产私有的雅典,创造了一时的辉煌。
斯巴达给柏拉图深刻的印象,他在《理想国》中要通过消除财产来保持社会秩序。
在他看来,私有财产和家庭使人产生自私和贪婪之心,不利社会和谐。
因此,除了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民阶层外,理想国的战士和哲学家都不应有私有财产,不应有家庭,实行共妻、共子、共餐。
柏拉图晚年或许意识到了私有财产不可避免,实际上斯巴达也没能阻止其公民的贫富分化,他容忍了私有财产的存在,但要将其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下,比如不准超过最低财产标准的五倍。
2他本人对私有财产的态度则是,“如果我照看得过来,那我不会让任何人触动我的财产,或者不经我的同意让我的财产受到最轻微的干扰;如果我是一个理智的人,我必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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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人眼中的财富并非是土地、金钱等物质形态的东西,苏格拉底就提出财富必须是对人有益的观点。
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传统,将知识、道德、健康归入财富范围,并将财富分为三等:一等是精神财富,如知识、德行;二等是肉体财富,如健康;三等是物质财富。
物质虽是财富,但不可违背人生目的而盲目积累,而需明智地使用。
下等财富是为上等财富而存在的,德性不是来自财富,相反,财富来自德行。
因此,财产的价值依据其所有者的德性和是否贤明地使用。
这是从伦理的角度衡量财富的价值。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柏拉图将一切罪恶都归于私有财产制度的观点,他认为,个人财产不仅是不可消灭的,而且会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
他在《政治学》第二卷中比较了财产公有和私有的几点区别:(1)私有财产比公有更有效率,因为公有1(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2颜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财产更少受到人们的关心;(2)财产公有并不一定导致社会秩序,多劳少得、少劳多得都容易引起“极大的麻烦”;(3)私有财产使人得到满足,更符合人性特点,喜爱金钱并不错,但超过限度的喜爱就成了贪婪;(4)最关键的是,私有财产是无法废除的,没有私有财产或财产平均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一个一味企求齐一性的城邦将不再是一个城邦,或者虽然还是城邦,却差不多是不算城邦的劣等城邦,就像有人把和声弄成同音或把节奏弄成单拍一样”。
将平均财产作为解决公民争端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还会产生新的问题。
如平均财产并不能平均欲望,而欲望比财产更需要平均,这只能依赖教育;另外,平均财产必然引起那些才能卓越或多劳少得群体的不满。
2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要只看到财产的罪恶,还要看到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
他特别指出,斯巴达限制私有财产、禁欲并没有达到目的,公民两极分化、私下纵欲(尤其是妇女)、官员腐败,很大程度上与其财产制度失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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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人在法律上确立了私人财产权利,这被公认为是他们对西方文明发展的最大贡献,尤其提出了绝对所有权概念(dominium)。
这是希腊人没有的概念,罗马法称之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和耗费某人的物品的权利”。
4以至后来有学者认为,罗马人“几乎无限度地支持私有财产的权利,保障签定契约的作用,超过了当时条件所认为适当的程度”。
5这显然有些夸张的成分,因为罗马从共和国到帝国始终是一个社会或公共利益超过个人利益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留给私人财产的空间毕竟是有限的。
如最初罗马法并不支持获取利息,在罗马初期利息完全被禁止,后来利息由法律规定,再后来利息逐渐被容忍,但高利贷仍被反对。
在西塞罗看来,国家是“人民的财产”,公有和私有财产可以和谐共处,他举例说,“尽管剧院是公有之物,我们仍然可以说每一个人就坐的是‘他的’座位;国家和世界也是这样,尽管它们也是公有财产,但毫无疑问,没有什么正当的理由可以用1 J.M.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2颜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第38-41、50、52页。
3颜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第57-63页。
4(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1页。
5埃里克·罗尔:《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7页。
以反对如下观念,每个人的物品是他自己所有的”。
1罗马人对财产的态度是实际的,没有了希腊时期的理想成分;但这时私人财产还没有被看作是人的自然权利,还要服从国家和社会利益。
中世纪被认为是一个崇尚宗教信仰的时代,人们有理由认为,既然基督教的注意力在天堂,必然轻视尘世,包括尘世中的财产;然而,随着中世纪研究的深入,这种关于中世纪是黑暗世纪的传统观点正受到全面质疑。
中世纪人毕竟生活在地面上,面对包括财富在内的各种现实问题。
中世纪人的财富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基督教思想和不同时期教会的思想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突出表现为中世纪后期教会对财产的矛盾态度,一方面在理论上安贫乐道,一方面在实际中聚敛财富。
基督教始终提倡财产的共同使用和分享,但基本没有主张或反对私有制,财产的共同使用和财产公有是不同的,这也是基督教与早期共产主义思想的一个区别。
早期的基督教会虽然主张财富分享,并没有一般地反对财产,由于它能动员社会力量散财济贫,尤其受到下层民众的广泛欢迎。
虽然有些早期教会人士反对私有财产,财产也受到社会的普遍轻视,并留下很多蔑视财产和嘲讽富人的谚语和故事。
但教会和普通基督徒一般认为,财富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何使用财富。
圣·奥古斯丁说,“谁不知道占有财产并不是什么罪恶,只是爱财,指望占有财物,要财富胜过要真理或正义才是罪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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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3世纪,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几乎以世俗态度回答了商业交易中信徒感到困惑的一些问题,在他看来,人们按超过物品所值的价格卖东西、出售有缺点的甚至分量不够的物品、贷款收取利息甚至高利贷等都是允许的。
3虽然有人指出,“自从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以来,早期基督教关于财产问题的教导,已在权宜行事的动机指导下逐渐变质,而到写《神学大全》时,教会关于财产问题的学说已和使徒们的教导毫无共同之处”。
4但阿奎那毕竟还不是洛克,他与古典学者和基督教基本思想有更多的继承关系。
他既没有象一些早期神甫那样谴责私有财产,要1 J.M.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第74页。
2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27页。
3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2-27页。
4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23页。
求平分财产,也没有象后来人那样将其看作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他从两方面阐述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一方面,重申了上述亚里士多德关于私有财产更有效率的观点;另方面,人们占有财产不是作为自己所有,而是作为共同所有,在别人需要时贡献出来。
他说,“上帝给予人们的一切世俗财物就所有权来说是属于我们的,至于这些财物的使用权则不仅属于我们,也属于那些我们能用超过我们所需的东西去救济的那些人”。
他还认为,私有财产的最公正的理由在于,它是使公共利益获得物质财富的最好方法。
财产所有者对其财富有绝对权利,但这权利主要建立在正确使用这些财富使社会受益的基础上。
1不同于近代学者将财产看作是人的自然权利,阿奎那认为,私有财产依据的是人为法,按照自然法,财产应该公有,但私有财产并不违反自然法,而是在人的理性基础上对自然法的补充,甚至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
阿奎那的思想不是孤立的,还有很多经院学者甚至认为,如果财产所有者在面临公共或邻人需要时无动于衷,社会可以强迫他将财产用于正当目的。
这既可用社会对财产拥有最高权利的原则来说明,当然应予一定的补偿;也可用扶危济困责无旁贷的原则来解释。
2阿奎那甚至说,“如果一个人面临着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
严格地说来,这也不算是欺骗或盗窃”。
3这些私有财产要服从社会正义或公共利益的观念对后来的社会主义思潮和现代福利社会观念都有影响。
中世纪中期一些经院作家还认为,必须对世俗财富予以正确的评价,而轻视财富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罪过。
财富可以是罪恶的诱因,但贫穷也是。
阿奎那说,“贫困是一种邪恶的诱因,因为偷窃、发伪誓、谄媚往往因贫困而生。
因此更应避免贫困,所以穷人不应自甘澹泊”。
甚至还有人说,“毫无疑问,在贫困状态中保持美德比在富裕的状态中保持美德要困难得多”。
1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36-340、347页。
2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40页。
3马清槐译:《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3页。
在中世纪后期如文艺复兴时代一些学者的论述中,财富不仅有社会价值,还意味着个人美德,因为财富与基督教提倡的美德,如禁欲、节俭、诚实、勤劳是有关联的。
1由此,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得到确认,财产是个人勤俭、勤劳致富的结果。
这时的财富观念已有逐渐摆脱宗教伦理影响,进一步世俗化的趋势。
后来,美国建国时期的思想家富兰克林和现代社会学家M. 韦伯对此都有充分的论述,新教伦理的某些特征与资本主义初期新兴资产阶级的进取精神确有许多联系。
宗教改革运动继承了早期基督教的财富观念,抨击教会对财富的贪婪和滥用,甚至以出售赎罪券的方式姑息各种罪恶。
德国农民在一系列的斗争中也理直气壮地提出减轻经济负担,取消教会的什一税的要求,摆脱了教会关于安贫乐道的思想束缚。
古代思想家和中世纪经院作家对财产的论述,总的说是模棱两可甚至相互矛盾的,尽管某个人的财产观念可能相对是清晰的。
其中既有对公有财产和平均财产理想和实践,也有对私有财产的现实主义态度;既有对财产的宗教伦理评价,也有出于社会秩序和经济需要的考虑。
从这些论述中既可以引申出下层民众的平均财产的要求,也可以被新兴的资产阶级用来为私有财产权利辩护。
实际上,近现代的社会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等思潮都从中世纪的财产观念中汲取了各自的营养。
二、近代的财产观念
近代对财富观念阐述最充分的两个人也许是洛克和哈林顿,至少他们对美国革命的影响是无人企及的。
不同于中世纪思想家,他们对财富的论述少了宗教道德的色彩。
哈林顿认为,人依靠财富,不象其他东西那样是出于选择,而是生活必须。
“一个人如果需要面包,那么他就会成为面包施与者的仆人。
如果一个人用这种方式来供养全体人民,那么人民就在他的统治之下”。
他认为,国家和统治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一个国家的性质、政府形式都是由财产即土地占有情况决定的。
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土地(如3/4)被一个人占有,那一定是君主制;如果大部分土地被一个贵族包括僧侣阶级占有,那会是贵族政体;如果全体人民都是地
1巫宝三主编:《欧洲中世纪经济思想资料选辑》,第344-345页。
有关文艺复兴时期的财富观念,可参阅张椿年先生的论文《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财富观念的变化》,载《世界历史》1987年3期。
主,那会是民主共和政体。
国家失去了财产——土地所有权,就象失去了根基的空中阁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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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看来,虽然自然界是公有的,但只要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作用到自然物中,就可以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但这种财产权很不稳定,还需要取得大家的认可。
“因此,人们联合起来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2这样,个人的财产权就成为一种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而人们成立国家、进入社会,让出一些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自由,就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
因此,国家或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财产,一个不保护私人财产的政府根本就不是政府,而一个侵犯财产的政府更是一个应该被推翻的政府。
英国和美国革命都是因捍卫财产权利而引发的,美国的建国者们干脆被称作洛克派。
温斯坦莱是17世纪中英国掘地派的代言人,他认为,掘地派开垦荒地、公地没有侵犯私人财产,因为按照自然法土地就是为所有人使用的,而现在却为少数人霸占,穷人有权获得一份可以自食其力的土地。
温斯坦莱与洛克固然有很多不同,但他们在认为财产权是生活需要、自然需要,因而是人的自然权利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
这与中世纪将财产看作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人为法的产物有很大不同。
近代人将财产权视为自然权利,根据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原则,人为法要依据自然法保护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近代初期史学家依据自然法保护财产权利的要求,既有利于新兴资产阶级,也可作为下层民众争取生存权利的思想武器。
孟德斯鸠也是一位对美国和法国革命有重要影响的思想家,他从税收和政治的角度谈到财产问题,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国家税收必须兼顾国家和国民两方面的需要,在他看来,“没有任何东西比规定臣民应缴纳若干财产,应保留若干财产更需要智慧与谨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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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一切专制王权的一个特征就是政治统治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合一,西方专制王权也不例外。
英王詹姆斯一世和其子查理一世都认为,人民的财产就是他们的财产。
法王路易十四这样教育皇太子,“你首先必须深信国王是绝对的统治者,生1哈林顿:《大洋国》,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9-12页。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7页。
来就有随意处分僧侣和平信徒所拥有的一切财产的权利。
国王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谨慎的管家所使用的方式,也就是说,根据国家的总体需要,去使用这些财产”。
2这种专制性财产观念与洛克、潘恩们的思想格格不入,革命自然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17-18世纪的英语世界,在法律术语中,“财产”并不一定指物体本身,而是对这种物体的一种权利、利益或法律占有形式。
它可以是一种资格,不完全的和完全的,合法的或公平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可见的和不可见的,地产的或动产的,等等。
在宪法术语中,财产一般指一种相当无形的、法律抽象的物体。
在更一般的意义上,“财产”可以指各种权利,“根据这种定义,谈论一个人的财产在他的生命、自由和宗教中才有意义”。
财产问题一定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它涉及的是所有权。
“财产权与人们的政治权利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 3当代美国史学家方纳认为,美国“到革命时期结束时,财产的概念已经扩展到了将权利、自由以及有形物质的占有等包括在内的程度。
”4财产既是一种生计条件,又是一种参政资格,还是对政府权力的一种限制。
应该强调的是,18世纪的财产权利主要是限制和规范政府,保护而不是保障个人尤其是普通民众的生活,对生活的保障还要等到20世纪。
当时财产被普遍认为是个人的,以至人们在谈论财产权利时不必再加上“私人的”作为限定词。
J. 迪金森说,“人们没有自由就不会幸福,没有财产安全就不会自由,不自己掌握保障安全的权力就不会安全”。
5财产安全关乎文明的基础,一位殖民地人说,没有“私人财产和个人安全,人们将沦为野蛮状态,或至多是忍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13页。
2(美)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第136页。
3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J. P. Reid,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the Authority of Rights,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6, Wisconsin, the U.S.A.),第97-98页。
4(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3页。
5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第36页。
受屈辱和奴役,而绝不会在文学和实用艺术上有所进步”。
1财产是自由之母,财产权的丧失对于其他权利,如同一位孕妇之死对于其未出生的婴儿一样是致命的。
近代思想家还认识到,对财产权的保护并非只对富人有利,穷人的财产虽少但同样需要保护,甚至更需要保护。
这不仅因为穷人是弱者容易受到侵害,更因为他们的财产是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旦被剥夺就会危及生存而引起社会动乱。
另外,只有保护财产权利才能促进社会形成勤劳致富的风气。
英国人和殖民地人无论社会地位高低,捍卫他们财产权时的态度是一样的。
一个英国牧师也是宪法理论家的人说,国王和普通人的财产权是一样的,“如果他(国王)侵犯了我的2便士,同时也毁掉了他的10便士,因为他毁掉的是保护所有人权利的法律的篱笆”。
2在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印花税法公布8天后,一位费城人写道,“问题不在这种税的负担,而在于我们认识到,它向我们征收是违背宪法的,对它屈从就意味着我们放弃生来就有的权利,并把奴役制传给我们的后代”。
3伦敦市长约翰·威尔克斯说,“财产的概念就是排除其他人未经我同意可以拿走它的权利,否则的话,我不能说它是自己的。
如果其他人可以任意地拿走,那还是我的财产吗。
如果我们不经殖民地人允许而向他们征税,他们就没有财产,没有什么可以称作是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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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林顿和洛克将财产的社会和政治作用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从中可以引申出近代西方的政治原则,加深对西方近现代史的理解。
财产是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在这方面西方法学家有许多论述,尽管其中有一些夸张的成分,但法律与财产的密切关系是可以肯定的。
17-18世纪的英国人和殖民地人很难想象不保护财产的法律。
财产不仅从属于法律,还参与制定法律。
纽约殖民地议会认为,“当财产从属于法律,而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参与法律制订时,就不存在真正的财产了”。
这就是美国独立战争前提出的“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原因。
1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第37页。
2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第70页。
3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第111页。
4里德:《美国革命的宪法史:权利的名义》,第45页。
正是由于财产与自由的关系,当时普遍认为,一个没有财产的、无法负担自己生活的人,没有参与政治的资格。
约翰·亚当斯曾说,财产,惟有财产,才能意味着独立;没有财产的人不会有“他们独立的判断力,他们的言论和选票都将为某个有产者所操纵”。
1这是对英、美、法国革命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各国选举权都是有财产限制的一种解释。
由于长期农业社会的影响,土地是财富的主要来源,财产最初主要是指土地。
不用说17、18世纪,就是19世纪的大多数时期,工资劳动也被轻视,经常与受奴役和丧失自由相联系,大致在工业革命完成后,这种观念才逐渐转变,各种动产包括有价证券在财产中的地位得到认可。
在此以前,如果一个人没有地产,尽管他很富有仍会被视为暴发户或投机取巧者,因为只有土地收入被认为是正当的。
也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杰斐逊将自耕农、农牧场主视为美国的理想公民,只有“耕种土地的人是最道德高尚、最独立自主的公民”,“小地主是一个国家中最宝贵的一部分”,2而认为工商业者、政府官员经常是败坏社会风气的人。
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大部分时期,私有财产取得了有史以来最高的社会地位和名誉:财产不仅是土地和金钱等物质状态的财富,它是生命、自由、幸福甚至权利本身的同义语,一切于人的社会生活有价值的都可以被视为他的财产或权利。
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达到了夸张和扭曲的程度。
美国废奴运动和内战中的一个很大的观念阻力,是当时普遍将奴隶视为财产,解放奴隶无异于剥夺财产。
在南方,奴隶是最重要的财产形式,19世纪50年代,一个奴隶的通常售价是1000美元,相当于现代美国家庭一所普通住宅的价值。
按当时的标准,能拥有20-30名奴隶就是百万富翁了。
3奴隶劳动成果占南部外贸的2/3,而且蓄奴州是北方工业品的巨大市场。
1857年最高法院对D. 司各特案件的判决典型地捍卫了这种观点,即“奴隶系主人的财产,这一财产权在宪法中得到明确的肯定。
……宪法中找不到一个词,它能让国会对奴隶财产拥有更大的权利,或给予这种财产较其他任何财产更少的保护”。
4因此,捍卫奴隶制就成了捍卫财
1(美)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第44页。
2杰斐逊:《杰斐逊选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74、369页。
3(美)G. 冈德森:《美国经济史新编》,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7页。
4 J. 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第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