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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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4.27
•【字号】新政发[2006]34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
(新政发〔2006〕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9个档次,即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4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
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9个档次,即670元/月、62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7.5元/小时、6.5元/小时、6元/小时、
5.5元/小时、5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适用范围
(一)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
四、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其它有关问题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执行。
七、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要通过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等手段,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依
法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附:1.2006年各地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表(略)
2.2006年各地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