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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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1.12
•【字号】新政办[1995]3号
•【施行日期】1995.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的通知
(新政办〔199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8月,李鹏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164号令,正式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气象法规,它的发布实施,是我国气象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贯彻执行《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报告、宣讲、撰文、广播、电视讲座等有效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工作,使《条例》的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要认真贯彻实施《条例》。

各地要把《条例》的贯彻实施同进一步落实国发〔1992〕25号文件和新政发〔1992〕81号文件结合起来。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健全并完善与气象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区、地、县三级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把各级气象部门的现代化建设、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气象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气象部门因各地出台的各种地方性补贴、津贴所增加的经费,促进我区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要对照检查已实行的各种地方法规、规章,凡与《条例》有关规定不相符的,要及时修正。

三、各级土地管理、城市建设、新闻、邮电通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能,切实为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各地气象台站站址及其设施要长期稳定,保持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由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对灾害性天气警报及补充订正预报,要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各级邮电部门要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确保气象信息畅通。

四、各级气象部门要不断完善气象技术体系,提高灾害性、关键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作业的技术指导,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研究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气象科技服务网,积极为当地政府指挥抗灾救灾,部署农牧业生产服务,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使气象科技在促进我区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自治区气象局要进一步做好我区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条例》的执行情况。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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