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政工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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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政工人事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政工人员和人事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院政工人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政工人事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政工人事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德才兼备:选拔和任用政工人员,注重德才兼备,提高政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4. 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政工人员,优化政工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5. 绩效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绩效为导向,激发政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政工人员管理
第四条政工人员选拔与任用:
1. 选拔政工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
2. 政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医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
(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政工人员培训与发展:
1. 医院应定期对政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 政工人员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 医院应关心政工人员的成长,为其提供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第六条政工人员考核与奖惩:
1. 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工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工人员进行考核。
2. 对考核优秀的政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政工人员给予批评教
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人事管理人员管理
第七条人事管理人员选拔与任用:
1. 选拔人事管理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
2. 人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医院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
(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
第八条人事管理人员培训与发展:
1. 医院应定期对人事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 人事管理人员应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3. 医院应关心人事管理人员的成长,为其提供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人事管理人员考核与奖惩:
1. 医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人事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 对考核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
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医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