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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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
第⼀部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分析
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履⾏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来规范对企业⽣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定的协调性。

⼀、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税法和会计的⽬标存在差异
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之间在征纳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

企业会计的主要⽬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和其他有关⽅⾯提供有⽤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标不同,所以在⼀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

主要表现为两个⽅⾯:
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纳税义务法定,纳税⼈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偿性着重考虑税
收收⼊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出范围进⾏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式的个别企业揭⽰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

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产经营业务进⾏会计核算,应当⼀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的⽬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在成本费⽤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

这就造成了企业准则与税法⽭盾的必然性。

(三)税法和会计的部分差异永久性存在
从税法制度设计⾓度,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些固有的差异,这⾥包含以下⼏种情况:
第⼀,符合具体税种计税原理。

在税收实体法对具体税种设计时,从某⼀税种的计税原理出发,对⼀部分经济事项的涉税要素进⾏特定列举,确定某⼀税种的税法要件,将与会计准则中相应要素有所区别。

⽐如,增值税征税范围确认中视同销售业务范围的列举,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这⼀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的征税范围的税法规定,即增值税销售范围的确认就有别于会计准则对销售确认要件的规定。

第⼆,符合税法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利益,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税法对企业在税额计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要素进⾏控制,形成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形成这⼀类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制度与税
法规定⽬标不⼀致,税法是⽤来规范国家与纳税⼈之间的关系,表现税法的统⼀性和确定性。

如在对企业所得税收⼊范围和纳税义务实现时间的确认上,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进⾏了列举,并有别于会计准则。

第三,符合税法应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

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防⽌和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的⾓度,税收制度设计和制订应具有防范功能。

为了避免纳税⼈利⽤税法的漏空进⾏避税,税法制定了⼀些对会计核算结果进⾏调整的法规规定,形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如,《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法进⾏调整;再如尽管就企业经营⾏为来说企业的赞助⽀出有其合理性,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赞助⽀出的扣除进⾏了限制,因为如果税法不设置必要的限制,就可能会被企业利⽤作转移利润的⼿段,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关联利益者进⾏赞助,侵蚀所得税税基。

第四,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税法控制。

企业发⽣的因违法性⽀出(如贿赂性⽀出)、违法性经营活动⽽承受政府部门的⾏政罚款和司法部门的罚⾦在企业所得税确认为扣除项⽬的控制。

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损失列⽀,⽽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

这是因为税法虽然不是直接⽤来规范⼈们⽣产经营⾏为的法规,但⼀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所倡导的社会道德风尚、所崇尚的社会道德标准应该是统⼀的。

⽽⼀个国家、⼀个时代的主流道德必然反映在各有关法规中,税法需要与国家其他法规对社会⾏为的导向保持⼀致。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联系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税法和会计的协调表现为在税法和会计必然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法
和会计之间的差异。

税法和会计的协调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税法与会计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体化基本发展趋势
从全球经济⼀体化背景⾓度分析,全球经济⼀体化进程中,⼀国制度的简便易⾏。

可以为企业占领市场、吸引外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例外,它们都是我国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世界经济⼀体化趋势和我国加⼊WTO,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提出了挑战和更⾼的要求。

我国的会计标准就基本⽅⾯必须与国际会计惯例⼀致,使外国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同时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同时,税收制度必须贯彻公平、效率的原则,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既要保障国家的财政收⼊,⼜要使企业的税负适度,促进企业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都存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盾,只是程度⼤⼩不同⽽已,各国也都在努⼒缩⼩这种差距,我们也应该顺应这种潮流,努⼒缩⼩⼆者差距。

(⼆)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
从宏观⾓度分析,同⼀类别制度的相对同⼀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都和企业⽇常经营业务有关,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相对同⼀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践中应该使制度尽可能同⼀(这⾥的同⼀是指相对于同⼀事物的规定应该是⼀致的),降低效率损失。

这⾥的效率损失指的是制度效率产⽣的损失,进⽽反映出经济效率的衰减,表现为如果在既有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税制设计得过于复杂,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过⼤,将导致纳税⼈进⾏税款缴纳和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时,由于对复杂的税制⽆法准确理解和操作,造成税款缴纳和征收错误。

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只有减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才能降低纳税⼈⽆知性不遵从,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和税收效率的损失。

(三)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
从税务部门税收征管和企业经营管理⾓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将降低税收成本。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减少纳税⼈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

对纳税⼈⽽⾔,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过⼤,将增加纳税⼈的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

其⼀,在纳税⼈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计制度在⽇常核算时处于核⼼地位,⽽税收制度在涉税业务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多有交叉,纳税⼈在经济事项发⽣时,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会计核算;进⾏涉税业务处理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调整,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涉税业务核算成本。

其⼆,在实际业务处理时,纳税⼈由于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和操作错误,会形成纳税⼈⽆知性不遵从,从⽽⾯临着缴纳税收滞纳⾦或者被处罚的风险,增加纳税⼈利益损失。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降低税务部门征税成本。

对税务部门⽽⾔,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过⼤,加⼤税务部门和纳税⼈之间对纳税⼈经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造成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税收实体法建⽴在现⾏会计体系的基础上
从税收实体法的制度设计⾓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我国现⾏开征的税种的税制设计是建⽴在我国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最为典型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不⼀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此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含义包括:其⼀,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不⼀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计算;其⼆,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企业所得
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其三,企业所得税法律、⾏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从税收实体法实际操作⾓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纳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在税法的框架下,在涉税具体业务的处理时,相关信息及数据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企业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准则进⾏的。

第⼆部分企业所得税收⼊与会计相关业务⽐较分析
企业⽇常经济业务形成的收⼊或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收⼊业务的重要内容。

现⾏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所得税收⼊范围确认、收⼊的计量和收⼊确认的时间等要素,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企业会计核算的⾓度,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使企业会计利润增加的业务,主要包括收⼊会计准则涉及的商品销售收⼊、提供劳务收⼊和让渡资产收⼊;除此之外还包括适⽤其他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和收益;以及没有通过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利得。

企业所得税收⼊业务的处理及收⼊相关的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填报,必须在分析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关所得税收⼊的基本规定,以及会计准则中涉及的收⼊、收益及利得业务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收⼊业务与会计相关业务进⾏⽐较分析,确定收⼊业务所得税和会计的差异。

⼀、收⼊业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般关系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收⼊确认的原则不同
1.会计收⼊的确认会计⼈员可以遵循会计准则进⾏职业判断
企业收⼊会计准则中的收⼊,是指企业在⽇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
增加的、与所有者投⼊资本⽆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收⼊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从⽽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收⼊会计准则对所规范的销售商品收⼊、提供劳务收⼊和让渡资产使⽤权收⼊的确认强调以下基本要素:(1)收⼊的⾦额能够可靠计量;(2)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企业;(3)相关的、已发⽣的或将发⽣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对销售商品收⼊的确认同时强调:(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除此之外,在其它会计准则中对会计形成收⼊和收益业务的确认要素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上述会计准则的基本规定基础上,对企业经济业务是否确认为收⼊或者收益,会计⼈员依据会计准则可以进⾏职业判断。

2. 企业所得税收⼊的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企业所得税收⼊确认体现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的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的⾦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或将发⽣的销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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