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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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床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患者隐私和医疗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医生、护士、研究人员、信息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临床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销毁等环节,
保障临床数据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可用。

第二章数据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临床数据分为以下几类:
1.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医疗信息:包括诊断、治疗、检查、用药等;
3. 研究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等;
4. 其他数据:包括医疗设备运行数据、医院管理数据等。

第五条临床数据根据其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为以下三级:
1. 一级数据:对个人隐私和医疗安全影响极大的数据,如患者病历、诊断结果等;
2. 二级数据:对个人隐私和医疗安全有一定影响的数据,如患者联系方式、治疗
过程等;
3. 三级数据:对个人隐私和医疗安全影响较小,但涉及医院管理的数据,如医院
设备运行数据等。

第三章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医院设立数据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临床数据安全管理
制度。

第七条临床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1. 数据收集:确保收集数据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不得收集与医疗无关的信息;
2. 数据存储: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技术,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或泄露;
3. 数据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数据,不得将数据用于非法目的;
4. 数据处理:对数据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如脱敏、加密等;
5. 数据传输:采用安全可靠的数据传输方式,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6. 数据销毁:对不再需要的数据进行安全销毁,防止数据泄露;
7. 数据审计:定期对临床数据进行审计,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

第四章数据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医院应定期对临床数据管理人员进行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数据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对故意泄露、篡改、损毁数据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对因工作失误导致数据泄露、篡改、损毁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
3. 对拒不执行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数据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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