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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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国家实行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采取国有化措施, 其他国家不得干涉,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 原则。 2、一个国家实行国有化措施是一种强制措 施,对国有化的对象具有强行法律效力。
国有化、征用、没收、征收 “征用”(requisition)通常是指政府在 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期限内 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补 偿的一种措施。 “没收”(Confiscation)是指政府将私 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 一种措施。 “征收”(expropriation)是指政府为了 公家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物或企业收归公 有,政府将给予补偿,也可能不给予补偿 。
3、西方一些法院还常常以发展中国家或社会 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法令违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 、违反国际法为由,拒绝承认其域外效力。 4、有的还采用“实际控制理论”,凡外国国 家国有化措施所依据的国有化法令生效时,有 关财产实际上已经处于该国境外的,境外国法 院可以该外国法令对相关财产没有实际控制力 为由否认其国有化措施的效力。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不动产
有体动产
运输过程中的有 体动产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 的条件
物权的保护方法
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 2、船舶、飞行器 3、外国法人 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有体动产不动产运输过程中的有体动产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客体的范围关于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2船舶飞行器3外国法人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二节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一立法及实践1民法通则第144条
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主要内容
保护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
主权说
方便说 和控制 说
理论
利益需 要说
自愿受 制说
学说
主权说
人物
[法] 梅兰
基本主张和理由
每个国家都有主权,且不可分割;适用物之所 在地法是主权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物权关 系若适用外国法,主权便丧失其不可分割性。 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 要取得、占有、处分某物,必须委身于该物之 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实施的法律。
对于前者,德国学者沃尔夫指出,在没收 的法令涉及到没收国领土内的财产时,它 的效力是把所有权移转于该国,而这种移 转将到处承认,即使被没收的物品不属于 该国国民时也是一样。 对于后者,主张应区分有补偿的征用和没 有补偿的没收,对于前者实行的国有化, 认为属于民事行为,他国应承认其域外效 力,而对于后者实行的国有化,认为完全 没有补偿的国有化,具有刑罚的性质,从 而不承认其域外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 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二、如何评价我国相关立法?
第三节 nationalization
国有化中 的国际私 法问题
关于国有化 的争议
关于补偿
一、国有化的含义 国有化 通常是指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对原属私人(包 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些财产 或某项财产,采取没收或征用的一种法律 措施。
一、立法及实践 1、《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2、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进一步 明确规定: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 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 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海商法》 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 用船旗国法; 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 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 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
4、《民用航空法》 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 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 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 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
四、对于被国有化的外国人财产是否补偿
不予补偿
补偿
给予“充分、有效、 及时”的补偿 给予“适当”或“合 理”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 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 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 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国有化措施作为一种主权行为具有域内效 力,其效果及于一国境内的所有财产,既 包括本国人的财产,也包括外国人在本国 的财产。同时,国有化法令又具有域外效 力,其效果及于本国人在境外的财产,但 不能及于外国人在境外的财产。因此,在 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从尊重国家主权的原 则出发,各国应当在不影响其公共秩序的 基础上相互承认对方国有化法令对其本国 人在境外财产的效力。
二、国有化的法律问题
1、国有化的法律效果:改变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2、国有化的域内效力:主权派生的属地管辖权
3、国有化的域外效力:对本国人在国外的财产 ;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对在本国的外国 人在国外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产,各自效力有所不同。
4、国有化的补偿标准:补偿多少标准仍有分歧 ,但给予补偿则是确定的。
三、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1、基本含义 是指国有化法令的效力是否能及于其境外的财产 。具体说来,也就是实行国有化的国家能否将国 有化对象在国外的财产收归国有,关键是该财产 所在地国是否应承认该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2、理论与实践 西方国家通常认为,首先应区分国有化法令对外 国人在其境内的财产的效力与国有化法令对本国 人在其境外的财产的效力。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我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国有化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产生 “法则区别说” 1.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原因.
权利人角度 动产“随人” 物之所在 地法原则
自愿受 [德] 制说 萨维尼
法律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利益需 [德] 巴尔 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 要说 冯·
取得和占有将处于不确定状态。
方便说 [英] 和控制 戴赛、 莫里斯 说
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所有权的 客观和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所在地国对财产 能有效控制,与所在地法冲突的判决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