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证明标准的解读与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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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年 1 1月
第 6期
北 京警 察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B e i j i n g P o l i c e Co l l e g e
No v e mb er 2 0 1 4
No. 6
【 法 学与 法律 适 用】
侦查终结证明标准 的解读与释疑
定所依据的证明标准趋于统一。
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 “ 事实清楚 ,证据确 实、 充分”, 理论和实务界一直见仁见智且难有定论, 但较 为获得 共识 的是 大都认 为立 法所确 立 的这一证 明标 准是 证 明标 准 客观化 的产 物 。一 般而 言 ,所 谓 “ 事 实 清楚 ” ,是 指 与定罪 量刑 相关 的事实 都 已经 查实清楚;所谓 “ 证据确实、充分”, 则是对所认
这 一 理 解 似 是 而 非 。根 据 《刑 事诉 讼 法 》第 1 6 0条 的 规定 : “ 公 安 机关 侦 查终 结 的案 件 ,应 当 做 到犯 罪事 实 清楚 ,证据 确实பைடு நூலகம்、充分 ,并且 写 出起 诉 意见 书 ,连 同案卷 材料 、证 据一 并移 送 同级人 民 检 察 院审查 决定 ;同时将案 件移送 情况 告知 犯罪 嫌 疑人及 其辩 护律 师 。”单纯 从该 条文本 表述 来看 ,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罪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详细过程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犯罪后果等同时亦要注意排除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及可罚性的事实即排除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且不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
收 稿 日期 :2 0 1 4 — 1 0 — 0 2
作者简介 :魏 震 ( 1 9 8 9 -),女 ,北京市公安局 东城分局 民警 ,研 究方向为刑事法学、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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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震: 侦查 终 结证 明标 准的解读 与释 疑
终结”之中,在同一章节里,第 1 6 1 条对侦查机关 撤 销案 件予 以了明确规 定 ,即 “ 在 侦查 过程 中 ,发 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 应 当撤销案 件 ;犯 罪嫌 疑人 已被逮 捕 的 ,应 当立 即释放 ,发给 释放证 明 ,并 且 通知原 批准 逮捕 的人 民检察 院 。” 撤销案 件 自然意 味着侦 查 活动结束 ,因而根 据 《 刑
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 ,并对案件依法作 出结 论 和处 理 的一 种诉 讼 活动 。【 】 ] 对此 ,公 安部 法 制局 颁布的 《 公 安 机关 执 法细 则 》 ( 2 0 1 1 版 )第 2 6 - 0 1 条予 以确 认 ,其 明确指 出 , “ 侦查 终 结 ,是 公 安机 关在办理刑事案件 中,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 ,
然而 ,2 0 1 3年正式 施行 的 《 公安 机关办 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 》第 2 7 4 条却规定 ,侦查终结的案件
( 4 ) 法律手续完备;( 5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 这一 规定 ,侦查 终结 的案 件 ,处 理结 果实 际是 唯一的 ,即 “ 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决定 侦查终 结 的案件必须 移送检 察机关 审查起诉 。 此外 , 从法条编排体例来看,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 》亦是将 “ 侦查终结”以专节形式规定于第 八章 “ 侦查”之中,而将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 责任的 “ 撤销案件” “ 终止侦查”等措施规定于第 七章 “ 立 案 、撤案 ”之 中。有 论 者指 出 , “ 对 于 侦 查 终结 的条件 和结 果 的修改 ,是 《 公安 机关办 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 》与我国 《 刑事诉讼法 》就相关内 容相统一的结果”。l 3
魏 震
( 北 京市 公安 局 东城分 局 ,北 京 1 0 0 7 4 0 )
摘 要 :当前对侦查终结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的 案件 并 非 只 能 移 送 检 察 机 关 审 查起 诉 ,撤 销 案件 同样 应 当成 为 侦 查 终 结 的 可 能 处 理 结 果 之 一 。2 0 1 2 年 《 刑事诉讼法 》吸收 了早前 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引入主观性的做 法,将 “ 排除合理怀疑”正式规 定为 判断 “ 证 据 确 实 、充 分” 的 法 定条 件 之 一 ,这 对公 安 机 关正确 理 解 和 准确 把 握 侦 查终 结证 明标 准提 出 了 新的要 求和挑 战。 “ 事 实清楚 ,证据确 实、充分”这一证明标 准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不论是认知差 异的客观存在 ,还是证据发现的走 向纵深 ,都不应当成为否定其作为侦查终结证 明标 准的正 当理 由。 关键 词 :侦 查 终结 ;证 明标 准 ;排 除合理 怀疑 中 图分 类号 :D9 1 5 . 3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2 0 9 5 — 5 7 5 8( 2 0 1 4)0 6 — 0 0 1 7 — 0 4
侦 查终 结 的概念 之 辨


传 统侦 查学 和诉 讼法学 理论 一般 认为 ,侦查 终 结 系指侦 查机 关对 于 自行立 案侦查 的案件 ,经 过一 系列 侦查活 动 , 认 为案件 事实 已经查清 ,证据 确实 、 充分 ,足 以认 定犯 罪嫌 疑人 是否 有罪 和应 否对 其追
刑事诉讼法确实似乎将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结果限 定为移送审查起诉。但是从刑事诉讼法 的立法编排 体例来看 ,第 1 6 0 条系规定于第二章第八节 “ 侦查
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 ( 1 ) 案件事实清楚 ; ( 2 ) 证 据确实 、充分 ; ( 3) 犯罪性 质 和罪名认 定正 确 ;
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 并取得 了充分 、确实 的证 据 ,按 照有关 法律 规 定 ,足 以认 定犯 罪嫌 疑人 是 否 犯罪 、 所犯何罪 ,不需要继续侦查时,侦查工作即 告终结”。[ 2 】 根据这一理解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并不必然意味着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而是 要针 对其 是否犯 罪 以及 应否追 责作 出相应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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