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修订步履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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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修订步履艰难
杨寒冰
【期刊名称】《蜜蜂杂志》
【年(卷),期】2013(033)008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杨寒冰
【作者单位】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 北京100050
【正文语种】中文
日前,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修订项目的承担单位发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征求意见稿和修改说明。

笔者作为此项工作的参与者,对这个征求意见稿和修改说明有一定的不同意见和想法。

为了使大家更多地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修订过程和相关情况,笔者现将了解的情况和意见写出来,请大家指正。

1 简要回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于2011年4月20日一经发布,便在全国蜂产品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

2011年5月28日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在京召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实施研讨会;同年6月22日中国蜂产品协会正式发函给卫生部提出不同意见;7月中旬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根据协会的意见写成提案提交全国人大;8月1日卫生部主管局处接见了中国蜂产品协会的代表;12月31日卫生部正式
行文给宋心仿代表答复,但没有提出修改标准的意见。

2012年1月10日《浙江在线》报道了恒亮蜂产品集团代表浙江江山8000名蜂农迫切要求修改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呼吁;2012年2月14日浙江缙云绿纯养蜂合作社胡元强等68名蜂农联名上书,向当时国务院负责食品安全的副总理反映问题;同年4月17日,卫生部主管司处派员到浙江下访调研;6月4日卫生部办公厅512号文件发布,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修订列入卫生部2012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至此,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发布仅仅1年,实施刚刚半年,便同意修订,这是全国蜂业同仁共同努力的结果。

2 修订过程
按卫生部(2012) 512号文件的要求,此次《蜂蜜》国标的修订任务由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浙江大学共同承担。

福建省疾控中心选择了中国蜂产品协会、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和福建农林大学作为协作单位报卫生部同意后,成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修订协作组,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组长单位,该中心副主任郑奎城担任组长,并于2012年9月1日在福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召开了第一次修订会议。

笔者做为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业委员会主任代表中国蜂产品协会在第一次修订会议上发言,希望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应该成为在GB18796《蜂蜜》国标废止以后,能够涵盖原GB18796质量要求、唯一的可以起到净化蜂蜜市场,促进我国养蜂业健康发展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笔者归纳业内对该标准的意见,提出了“四个删除”和“四个增加”的具体建议。

“四个删除”是:①删除有毒蜜源的表述;②删除锌限量指标;③删除嗜渗酵母菌指标;④删除感官要求。

“四个增加”是:①增加蜂蜜的真实性判定;②增加必要的蜂蜜理化指标;③明确兽药残留的指标与限量;④增加蜂蜜感官特征的规范性目
录。

由于有些实验数据不完整,第一次修订会议决定:由参会的科研检测单位,扩大实验,取得更多的数据,进行分析论证。

待检测数据完整后,再召开第二次修订协作组会议。

2013年4月3日,第二次修订会在杭州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举行。

会议对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讨论稿进行了逐条讨论。

讨论中,参会代表对删除锌限量指标、真实性要求的检测方法和感官判定方法基本达成共识,但对有毒蜜源的表述和嗜渗酵母菌指标应否设定,争执不下,未能达成一致。

3 主要分歧
3.1 关于有毒蜜源的表述
在第二次修订会上,浙江大学胡福良教授、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研究员李熠和笔者等3位蜂产品业界代表坚持认为,个别有毒蜜源植物,经蜜蜂采集形成的蜂蜜,虽然对人体有害,但由于这种蜂蜜产出极少,不是主流蜜源,没有蜂农故意放蜂去采有毒的蜜源植物,不会形成商品蜂蜜,也没有厂家生产加工这类产品,故可以不在标准中具体表述有毒的蜜源植物,不然会增加消费者的疑虑,影响行业发展。

福建疾控中心的代表认为,目前各地确有大面积种植有毒蜜源植物情况,有毒蜂蜜导致人中毒死亡的情况每年都有发生,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列出有毒蜜源的植物不仅有利于蜂农转地放蜂的选择,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决定把2种意见都写入征求意见稿,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待第三次修订会再根据大家的意见讨论决定。

3.2 关于嗜渗酵母菌指标
蜂产品业界的代表认为,这个指标不涉及食品安全,对人体无害,且7天才能出
检验结果,时间过长,在蜂蜜生产旺季根本无法操作,何况国际CAC的《蜂蜜》
标准也无此项指标,所以应该取消这个指标。

福建疾控中心的代表认为,嗜渗酵母菌计数过高会消耗蜂蜜中的营养成分,影响蜂蜜品质,引起酸败。

蜂蜜中嗜渗酵母菌计数偏高,也反映加工过程的不良卫生状况。

因此,有必要制定嗜渗酵母菌的菌落指标进行产品质量控制。

最近,笔者查阅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发布前的《蜂蜜卫生标准》和《蜂蜜》国家标准
都没有这2项指标,不知道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新增加的这2
个指标是从哪里整合来的。

更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可至今没有见到福建疾控中心作为起草单位拿出这2个新增指标的风险评估报告。

而这个问题早在2011年8月1日笔者就向该标准起草负责人林升清提出过不同意见。

没有依据,为什
么要增加这2个指标,不得其解。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后双方都同意把2种意见都写入征求意见稿,待第三
次修订会再讨论决定。

4 节外生枝
第二次修订会后,福建疾控中心于5月29日才给我们发来第二次修订会的《会议纪要》。

令人不解的是,写的《会议纪要》没有把争论的关键点写进去,而且参会的3个蜂产品业界代表,《会议纪要》只发给了2个人。

笔者把这情况书面反映
给修订协作组组长福建省疾控中心副主任郑奎城,要求他们如实撰写《会议纪要》,而后,他们又对《会议纪要》进行了修改。

但内容里又加入了第二次修订会上根本没有讨论过的“一周岁以下婴儿不得食用(蜂蜜)”的意见,并提出所有的蜂蜜产
品都应该在标签上标注这个提示。

2013年6月25日,在没有征求蜂产品业界参会代表意见的情况下,就向社会发出了30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征求意见稿和修改说明。

更让养蜂人非常不理解的是,他们不但没有按照第二次修订会议决定把2种不同意见写进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把我们不同意的意见,写成“大家达成的修改意见是维持原标准。

”,并写进修改说明。

这种严重违背事实的行为,是不能接受的。

5 步履艰难
最近,胡福良、李熠和笔者3位蜂产品业界的参会代表,根据上述情况,决定书面向福建省疾控中心标准修订协作组组长提出书面质疑,并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的意见反映给卫生部主管司处。

自去年9月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修订工作以来,我已深深地体会到修订工作之艰难。

由于行业观点和卫生部门的观点分歧很大,所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修订任务任重而道远。

据了解,在上报卫生部送审稿之前,他们还会召开第三次标准修订会,商定送审稿,届时我们还将据理力争。

另外,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上报的标准之前还会在卫生部网站上发布这个标准的修订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以,我们还应该抓住机会反映我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我想,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会使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更加符合我国蜂业的实际情况,并更有利于促进蜂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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