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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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四种情形
在商标注册申请和审查过程中以及在商标注册完成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就商标的法律状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行政裁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商标申请注册阶段的不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可分为四种: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和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一、商标授权行政诉讼
商标授权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初步审定公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

包括以下两种:
1、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程序中,诉争商标通常被称为申请商标,该程序中的行政相对人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人一方。

根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商标法》第34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因此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都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2、不予注册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不予注册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对其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所作的不予注册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仍作出不予注册的异议复审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程序中,诉争商标通常被称为被异议商标,该程序中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
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法》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对于商标异议案件,只有商标局作出不予商标注册的决定时,被异议人也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提起复审,准予注册的,异议人不服,只能在商标申请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是异议申请人。

对于商标异议制度,应当注意的是,2014年新《商标法》限定了异议的理由和申请人资格。

《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于异
议理由是相对条件的,只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是绝对条件的,则任何人均可以提出。

对异议申请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限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实务中大量存在的以拖延商标获准注册时间为目的的恶意异议申请行为。

二、商标确权行政诉讼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

包括以下两种:
1、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包括对依职权作出的无效决定和依申请作出无效裁定进行审理的诉讼,前者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不服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决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仍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后者是无效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裁定,无效申请人或者注册商标所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诉争商标通常被称为争议商标。

依照程序的不同,无效程序中的行政相对人也有所不同:
(1)在商标无效复审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仅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因为该行为是对
商标局依职权做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效决定的复审,不涉及第三人。

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绝对条件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由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是商标局依职权启动并做出宣告无效的决定,在相应的行政诉讼中,原告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

(2)在商标无效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包括无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被申请人即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根据《商标法》第44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绝对条件的,或者是以欺骗手
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条件,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论是基于绝对条件提起的无效宣告,还是基于相对条件提起的无效宣告,在该行政程序中,原告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裁定的相对人,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对方当事人。

2、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撤销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复审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诉争商标通常被称为复审商标,该行为中的行政相对人是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其中被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

根据《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是基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理由,还是基于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理由,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在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原告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相对人,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对方当事人。

商标授权确权审查时限
绝对条件:法10、法11、法12
相对条件:法13.2、法13.3、法15、法16.1、法30、法31、法32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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