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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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流通追溯体系,是指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踪、管理的体系。

第三条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应遵循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全程化的原则,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追溯体系构建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七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保证食品去向可查询。

第八条食品流通企业应配备追溯信息系统,将采购、销售等信息纳入系统管理,实现食品流通环节的全程追溯。

第九条食品流通企业应按照追溯体系的要求,对食品进行标识,确保每个批次的产品都有唯一的标识码。

第十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定期对追溯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追溯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追溯体系应用
第十一条食品流通企业应通过追溯系统,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来源、质量检验报告等信息,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查询食品的来源、质量检验报告等信息,食品流通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追溯系统,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加强对食品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鼓励食品流通企业开展供应链协同追溯,提高追溯体系的效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流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建立或者未有效运行追溯体系的;
(二)未按照追溯体系的要求进行标识、记录、报告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追溯信息的。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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