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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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30
•【字号】咸政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咸政规〔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咸宁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绿线划定及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和绿化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
境,加快建设中国中部“绿心”和国际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的绿线划定、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实际用地界线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范围线。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地的登记造册、建设管理和养护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绿地资产统一管理。
市国土、水务、林业、交通、环保、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确定绿地范围线。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划定城市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应当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重点区域城市绿线的划定在符合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八条居住区绿地在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按下列要求分级设置集中绿地,划定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和组团绿地绿线:
(一)居住区级集中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级集中绿地(小区游园)的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级集中绿地(组团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居住区集中公共绿地至少要有一条边临近相应级别的道路。
第九条对外交通道路和城市道路绿地,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防护绿线划定。
现有及拟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按照道路(规划路线)、桥梁外侧不少于50米划定安全防护绿线。
(二)城市快速路交通安全防护绿线划定。
现有及拟规划建设的城市快速路按照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0米划定安全防护绿线。
(三)铁路交通安全防护绿线划定。
现有及拟规划建设的铁路交通干线,按照路基(规划路线)、桥梁外侧不少于30米划定安全防护绿线;城际铁路和拟规划建设的铁路专用支线按照路基(桥梁)外侧不少于15米划定安全防护绿线,现已建设的武咸城际铁路咸宁城区段(贺胜桥站至城铁南站)按照路基或桥梁外侧不少于12米划定安全防护绿线。
(四)城市道路(不含本条第二款的城市快速路)绿线划定。
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按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0米的要求划定道路绿线;其它城市道路应在道路红线外侧按下表要求划定道路绿线:
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不按照上表指标控制。
(五)规划红线宽度大于20米的道路相交时,道路交叉口处四个角均应规划建设街头绿地,面积控制应不小于下表指标:
街头绿地面积指标控制一览表
(六)规划建设的隧道进出口处道路两侧应设置景观绿地,每侧绿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平方米。
(七)城市河流主要桥梁两端每侧设置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绿地。
第十条河流、湖泊等水域按照以下规定划定城市绿线:
(一)河流绿线划定。
市域主要河流原则上按照现有或规划堤坝背水面坡脚线外侧不少于30米划定绿线;其它小河流按照现有或规划堤坝背水面坡脚线外侧不少于20米划定绿线。
没有堤防的河流按历史最高洪水位以外不少于30米划定绿线。
(二)水塘绿线划定。
面积小于3公顷的水塘,沿水塘堤坝外围不少于10米划定绿线;面积大于3公顷的水塘,但不属于水库的,沿水塘堤坝外围不少于30米划定绿线。
(三)各类水库沿水库堤坝背水面坡脚线外围不少于50米划定绿线。
(四)斧头湖、西凉湖等大型湖泊按照相应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100米划定绿线。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蓄滞洪区等按照设计洪水淹没线外不少于100米划定绿线。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保护山体的绿线按以下原则划定:
(一)保护山体主峰相对高度在30-50米之间的,原则上沿山体本体线外延10米划定绿线。
(二)保护山体主峰相对高度在50—100米之间的,原则上沿山体本体线外延
20米划定绿线。
(三)保护山体主峰相对高度超过100米的,原则上沿山体本体线外延30米划定绿线。
第十二条建筑控制线与绿地绿线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一)建筑物临居住区小游园、组团集中绿地一侧未设置出入口的,建筑物后退绿线距离不少于2米;设置出入口的,建筑物后退绿线距离不少于5米。
(二)建筑物临各类城市公园绿地(含综合公园、居住区公园、专类公园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绿地的,山墙面及未设置出入口的纵墙面退让绿线距离不少于5米,设置出入口的纵墙面退让绿线距离不少于10米。
(三)临街建筑物后退道路绿线、街头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少于5米,且应符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要求。
(四)建筑物退让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各类绿地绿线范围内除可设置适当的群众户外健身设施外,不得建设与绿化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停车泊位等。
第十四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者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六条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
(二)新建的各级居住区集中绿地和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道路景观绿地、街头绿地,由相应地块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五)铁路、高速公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务等部门负责建设。
(六)临时性、特殊性以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公园绿地布局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相关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依法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控制范围线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调整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规划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调整详细规划确定的各类居住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绿地范围线和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采取专家评审、公示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
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审批的设计方案建设绿地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以及其他用地内的现有附属绿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并明确养护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按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养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市规划、国土、园林、水务、林业、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
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定期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或未按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