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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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青交建管[2021]436号)精神(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局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特制定《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按照本细则执行。

对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资本金、金
融金+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模式的项目,应根据签订的合同并结合实施细则进行设计变更
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
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
的修改、完善。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局公路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

局工程部为项目设
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各类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审核变更项目单价,审核设计变更费用。

局技术部负责组织编制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向省级部门报
告重大设计变更,需要现场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时,邀请专家进行现场验证。

各项目办负责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具体实施,组织对监理单位提交的合同清单以外的单价进行分析和审核,负责设计变更的实施、汇总、统计、上报或审批,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控制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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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
确保工程质量、有利于安全、低碳环保和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
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对任何设计变更申请及批复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对未经
立项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应急抢险的除外);对未经审核的设计变更,不得办理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七条设计变更图纸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编制。

特殊情况下,经省建设行政管理局批准,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
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设计变更条件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
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保持原设计标准的质量可以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有明显效果,或有助于改善行车条件、道路外观和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本工程的维护保养费用。

(三)由于水利、工矿、文物、城建、环保、地质等方面的原因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四)由于工期紧张,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为加快工程进度而采取的相关措施。

(五)当施工图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原设计深度不足时,为满足公路的使用功能,
符合现场情况而进行变更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中存在错误、磕碰和遗漏,设计方案明显不合理。

(7)其他特
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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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范围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以下情况是主要的设计变更:
(一)路线起讫点和控制点发生变化的;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路
基分幅形式变化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二)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
布置形式发生变化的;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三)特大桥和大桥的数量、位置、跨度和结构类型发生了变化;(4)隧道的数
量或位置发生变化;
(五)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报警、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变化;(7)交通安全设施保护标准的变更;
(八)项目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总体技术方案改变的;(九)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维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的变化;
(十一)新增的大型滑坡、大型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
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责任
第十条省建管局在设计变更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技术标准,控制工程总造价,
严格控制批准的概算(预算)。

(二)审查设计变更申请,确定是否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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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办理重大设计变更的申报手续;(四)审查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一般设计变更;
(五)提出设计变更意见,负责管理设计变更项目的实施;(6)协调设计变更各
方关系,解决设计变更相关问题;(7)建立设计变更项目管理台帐,定期汇总设计变更,每季度报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八)对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资质等级时,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中的责任
(一)向项目施工现场派驻熟悉项目情况的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及时解决设计及
设计变更问题,并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

(二)审查各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及时提出是否变更的意见。

(三)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提交变更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
包括概(预)算、工程量清单等。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职责:
(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根据合同规定,有义务及时向项目办报告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按合同约定会同项目办、设计、施工单位审查批准一般设计变更。

(四)负责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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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责任
(一)有权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参加设计变更审查。

(二)根据合同规定,有义务及时向项目办和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
计问题。

(三)原则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的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设计变更权限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建管局经审查后按照《办法》的规
定审查上报,一般设计变更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不得被肢解以避免批准。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五条项目办主任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批准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总体
设计变更;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一次性审批100万元以下的总体设计
变更。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本着“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四
方现场核查,实行会审制度,并形成现场会议纪要,作为变更的附件。

10万元以内的变更立项由项目办主任牵头核查,10万元――100万元的变更立项由主管领导牵头核查。

对于
上述以外的变更(含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更等),由局技术处牵头,会同局相关部门组织
相关专家现场审查,报局进行审核;设计变更必须满足“方案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杜绝盲目从事,轻率确定方案的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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