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务会计差错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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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会计差错处罚规定
银行财务会计过失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出纳工作管理,标准会计
出纳业务行为,有效防范各类过失、事故和经济案件,不断提高员工遵章
守纪的自觉性,促进本行会计出纳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的财务会计部对本行员工违反会计出纳工作
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分及我行问责制度处分的行为实施处分。
第三条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结算事故,根据本行其它相
关制度规定另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财务会计部在执行本规定时,既要坚持原那么、客观公正,又
要实事求是,不滥用职权。
第二章过失类型和处分标准第五条业务过失类型分为:问责类过失、一类过失和二类过失。
问责类过失:1、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有受到监管
部门调查处分可能的过失;2、有面临法律诉讼可能的过失;3、其它可能
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过失。
一类过失: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
我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一定风险,可能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一定损
失的过失。
二类过失:违反我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可能存在风险,并有
使我行声誉及财产遭受潜在损失的过失。
第六条问责类过失的种类及处分问责类过失的种类及处分根据总行《xxxxxx银行问责制度》及《xxxxxx银行违规处分细那么》的相关条款
由xxxxxx镇银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问责处分。
第7条一类过失的种类及处分在柜面业务中,有以
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100元。
1、办理账户挂失无申请书或证明材料,或申请书上无会计主管签字
同意的,或挂失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的。
2、办理账户信息调整无申请书或证明材料,或申请书上无会计主管
签字同意的,或修改客户信息相关申请书内容填写不全的。
3、定期存款提前支取不认真审核客户身份证件、不登记证件名称及
号码或未要求客户签字确认的。
4、无支付凭证或使用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收付业务的〔财务
会计部有规定的除外〕的。
5、受理的凭证缺少客户签章或客户的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票据背
书不正确的。
印章加盖不标准视同缺章处理。
6、受理过期、远期或无日期的票据的。
7、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正确或不标准的汇票〔本票〕的。
8、在办理存取款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
〔1〕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人为修改账户类别,为一般存
款账户或未经人行核准的临时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2〕大额现金支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先支后批的;〔3〕采取化整为零的方
式支取大额现金的;9、办理联行往账业务,记账录入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一致的,或未根据原始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柜员卡和授权卡的;柜员卡、授权卡未妥善保管造成遗失的。
11、未按规定办理改密、写磁、修改支取方式、换折〔卡〕业务的。
12、凡需客户签字确认的凭证或申请书(支票、存取款凭条、结算申请书、挂失申请书等)未经客户签字确认或签字不标准的。
第八条二类过失的种类及处分在柜面业务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每笔处以罚款50元。
1、每日营业终了,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对所有柜员的库存进行卡把核对〔根据柜员卡把单上的签字判断〕的。
假设由此造成内部案件发生按相关制度另行处理。
2、柜员营业终了库存现金超限未及时上解主出纳或指定柜员的。
3、受理的客户凭证要素不全、填写不正确或不标准的。
4、账务记载错误(串户、重记、漏记、错记等)的。
5、办理储蓄大额存、取款业务未按规定摘录存、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双重身份证件号码〕的。
6、未按规定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或错账冲正传票上无会计主管签字同意的。
7、长期不动户支取时,未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手续、说明或凭证上无会计主管签字的。
8、签发银行汇票错误或不按期解付银行汇票,造成客户资金不能及时使用的。
9、银行汇票〔本票〕未用退回,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转入申请人账户的。
10、未按规定办理新开账户印鉴预留,以及预留印鉴挂失、更换业务的;印鉴卡未及时录入验印系统造成无法及时付款的。
11、单位购置重要空白凭证,收费凭证上未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或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12、未根据原始凭证进行记账,采用分笔或并笔记账的。
13、会计科目或内部账户使用错误的。
14、错〔漏〕计利息、罚息、赔偿金以及收费的。
15、未逐笔勾对联行来账业务清单〔登记簿〕,漏打来帐凭证以及未及时核销挂帐造成客户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
16、贷款借据有关要素填写不正确、不完整或存在涂改现象的。
17、柜员违反规定办理本人的存取款业务的。
18、未及时结转过渡账户款项,日终过渡科目余额不为“零”影响机构签退的。
19、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未执行逐份销号制度或跳号使用的。
20、未及时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的。
21、抹账业务未按规定出具抹账说明或抹账理由不充分的,抹账业务未按规定收回已盖章的回单或已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22、结算账户销户时,未按规定收回已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或收回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与客户填写“退回证明”不符的。
23、内部自制凭证使用错误或填制不标准,凭证上无会计主管签字。
24、业务凭证上未按规定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人名章以及附件、结清、换折、作废等印章的;加盖不标准的,视同缺章。
25、业务印章日期更换不及时的。
26、加盖的各类业务印章覆盖有关打印信息或单证号码或客户印签影响流水勾对及印签核对的。
27、对凭证打印失败的业务不重新打印凭证,或不能重新打印的业务未进行抹账处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除外〕,而在错误凭证上更改或手工填制凭证的。
28、多联式凭证(如税单、汇划补充报单、信电汇凭证、进账单、销户交回未用支票等)未逐联撕开,或将凭证折叠、卷屈,破损的传票未用胶带纸粘贴平整的。
29、粘有粘单的票据〔如:支票、承兑汇票等〕未按规定方法整理摆放的。
第三章处分的管理第九条凡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过失行为,比照同类条款或相近条款进行处分。
第十条凡发生过失行为责任不清时,经办人员与其直接管理的主要负
责人为责任人;经过集体研究的违规行为,参加研究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复核柜员对记账柜员经办的业务未认真审核业务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造成过失的,对其处以与记账柜员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十二条总行成立监督处分领导小组,组长:刘峰;副组长:孙华亮;组员:李贝贝、段佳佳。
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处分的执行、申诉受理及其
它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各支行会计主管为罚款收缴责任人,应在收到“处分决定通
知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所有罚款收齐后汇入财务会计部指定账户,汇款回单寄财务会计部。
逾期不交的,处分领导小组有权通知财务会计部
采取强制扣款措施。
第十五条被处分单位或个人对处分事项如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
定通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处分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仍
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收缴款项上划总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对当年会计出纳
工作优秀单位的奖励。
严禁任意挪用。
第四章附那么第十八条本规定由xxxxxxx银行负责制定、修订
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