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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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犯
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 皮包形状、颜色;故意等。
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 是刑法所保
罪 护的而为犯 客 罪行为所侵 体 害的社会主 概 义社会关系。
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 保护的那一部分社 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关 系。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概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乙大。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 其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 重;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四、故意犯罪形态 五、共同犯罪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 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犯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罪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的 特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征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
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 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 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
(四)遗赠扶养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或集体组织)之间签定的关于扶养与遗赠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的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 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案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
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 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 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
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 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 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 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 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 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三、遗产的处理
1.继承开始的时间
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包括生理死 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不能把遗产 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
2.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 不得侵害或者抢夺。
• 遗产范围中六个不包括:共有财产中他人的财 产;已赠送、处分的财产(包括遗赠);使用 权、用益权;抚恤金;有收益人的保险金;与 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等,都不能作为遗产。
案例分析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 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 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 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 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 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 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 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 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案例分析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 东。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 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 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 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 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
3.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 就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应当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
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 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问题:
① 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 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案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
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 附义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 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 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 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 接受遗产的权利。
• 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 (1)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 养的义务;
• (2)养子女பைடு நூலகம்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 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4)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案例分析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 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 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 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 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 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 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 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 问题: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乙妻死后,遗 房有8间,由丙继承。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 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
案例分析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 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 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 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 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 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 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 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收养关系
• 1、效力 • (一)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
血亲关系。
•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 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 相同的法律地位。
4、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分析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 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1999年乙死 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 才病逝。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此时,甲与丙就 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的外祖父也即丙 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 继承。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 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 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
答案
① 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 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 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 各得2间。
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但由于 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乙母的2间遗房, 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L/O/G/O
(三)遗赠
➢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继承人 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 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 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案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 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 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 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 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 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 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 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 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0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 (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 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 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 求均予拒绝。问题: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 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 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 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 抵触的,是无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③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甲和乙到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规律万元的财物,经
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 价值5千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 破,一审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
问题: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 分析:正确,因为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乙大,根据
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 皮包形状、颜色;故意等。
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 是刑法所保
罪 护的而为犯 客 罪行为所侵 体 害的社会主 概 义社会关系。
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 保护的那一部分社 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 为所侵害的社会关 系。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
概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乙大。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
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刑等价主义。 其含义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 重;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 四、故意犯罪形态 五、共同犯罪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 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等有何不同,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包 括:定罪上平等、量刑上平等、行刑上平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犯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 罪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的 特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征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
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 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 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
(四)遗赠扶养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或集体组织)之间签定的关于扶养与遗赠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的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 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案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
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 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 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
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 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 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 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 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 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三、遗产的处理
1.继承开始的时间
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包括生理死 亡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不能把遗产 分割的时间当作继承开始的时间)。
2.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 不得侵害或者抢夺。
• 遗产范围中六个不包括:共有财产中他人的财 产;已赠送、处分的财产(包括遗赠);使用 权、用益权;抚恤金;有收益人的保险金;与 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等,都不能作为遗产。
案例分析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 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 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 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 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 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 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 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 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案例分析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 东。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 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 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 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 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
3.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接受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 就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应当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
接受遗赠必须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 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问题:
① 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 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案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
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 附义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 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 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 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 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 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 接受遗产的权利。
• 根据我国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 (1)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养子女有对父母赡 养的义务;
• (2)养子女பைடு நூலகம்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经当事人协商 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 (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4)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案例分析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 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 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 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 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 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 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 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 问题: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乙妻死后,遗 房有8间,由丙继承。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 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
案例分析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 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 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 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 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 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 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 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收养关系
• 1、效力 • (一)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
血亲关系。
•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 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 相同的法律地位。
4、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例分析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 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1999年乙死 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 才病逝。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此时,甲与丙就 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的外祖父也即丙 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 继承。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 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 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
答案
① 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 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 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 各得2间。
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但由于 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乙母的2间遗房, 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L/O/G/O
(三)遗赠
➢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继承人 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 一个有效的遗赠须具备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 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死亡。
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案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 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 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 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 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 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 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 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 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0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 (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 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 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 求均予拒绝。问题: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 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 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 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 抵触的,是无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③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甲和乙到丙家行窃,共窃取了价值规律万元的财物,经
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 价值5千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 破,一审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
问题: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 分析:正确,因为甲的盗窃数额明显比乙大,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