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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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
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6.30
•【文号】上证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7.1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证发〔2021〕49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成本,经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调整下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一、自2021年7月19日起,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ETF、LOF)竞价交易经手费标准由原按成交金额的0.0045%向买卖双方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的0.004%向买卖双方收取。

基金大宗交易经手费标准按竞价交易经手费标准的50%向买卖双方收取。

货币ETF、债券ETF交易经手费仍暂免收取。

二、自2021年7月19日起,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原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下调至每个交易单元每年4.5万元。

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使用费仍暂免收取。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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