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 六 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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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直接规定的方式 直接规定方式是指在有关法律文件中直接规定 出允许外国 人从事的 民事活动 、 享有的民事权利 或要求外国人必须承担的民事义务 , 或者直接规 定出 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的民事活动 、 享有的 民事权利或外国人免于承担的民事义务 。 ( 二 ) 间接规定的方式 间接规定方式是指在有关法律文件中并不直接 规定出 外国 人参加 民事活动 、 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具体范围 , 而是按照某种现有标 准或制度概括性地确定外国人的民事法律民事法律地位
一 外国人在旧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从奴隶制社会到 1949 年中 华人民共和 国 成立期间 , 受当 时的 统治意识和国际环境影响 , 旧中 国的对外政策在不同时期体现出不同 的 特 点 , 给予外国 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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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外国人在新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 政府的 成立结束 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 ,也掀开了外国人 在华享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新篇章 。依据当 时颁 布的 具有临时宪法效力的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 》( 简称 《 共同纲领 》) 第 55 条的规定 ,“ 对于旧中 国同外国所订立的各项条 约和协定 , 由中央人民政府加 以 审查 , 按其内 容分别予以承认 、 修改或重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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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通过条约约定彼此不把低 于其他一般外国 人的 待遇以及特殊限制性或禁止 性规定适用于对方国民的制度 。 不歧视待遇是相 对于歧视待遇而言的 。 所谓歧视待遇 , 是指一国 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实行歧视性做法 , 把对其他 大多数国家国民都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措施专门施 加于特定国家国民 , 从而使其地位不仅低于内 国 人 , 而且低于其他大多 数国 家国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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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惠国待遇 ( 一 ) 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国际私法中的最惠国待遇 , 是指一缔约国根 据条约给予对方缔约国国民的民事待遇 , 不低于 该缔约国已经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民事待 遇。 ( 二 ) 最惠国待遇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是以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 约为依据的 , 条约中 规定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即为 最惠国 条款 。
第六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是他 们参与国际民事关系的前提 , 正是由于各国规定 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存在差异 , 才会产生有关的法 律冲突以及进一步适用法律的问题 , 从而使得外 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成为国际私法理论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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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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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奴隶制时期 由于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 不存在内 国 人与 外国 人之分 , 当 然也没有外国人民事法律 地位这一概念 ,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是从 奴隶社会才开始存在的 。 ( 二 ) 封建制时期 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 社会 , 各国 纷纷闭 关自 守 , 割据称雄 , 相互 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文化往来很少 , 对于偶尔入境 的外国 人 , 在法律管辖上一般实行严格的 “ 属 地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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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分析当今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可见 , 用 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主要包括国民待 遇 、 最惠国待遇 、 优惠待遇 、 普遍优惠待遇和 不歧视待遇 。 一 国民待遇 ( 一 ) 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际私法中的国民待遇 , 又称平等待遇 , 是 指一国 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赋予外国人以与内国 人大致相同 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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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 第一 , 规定方式不同 。 国民待遇可以 通过 国 内 立法或国 际条约加 以 规定 ; 而最惠国待遇 只能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 。 第二 , 适用范围不同 。 国民待遇通常适用 于概括性的 一般领域 ; 而最惠国待遇通常适用于 经济贸易领域的某些具体事项 。 第三 , 标准不同 。 国民待遇以 内 国 国 民 享有的 民事法律地位为 标准 ; 而最惠国待遇以施 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民事待遇为标准 。 第四 , 目 的不同 。 国民待遇制度是为 实现 内 、 外国 人的 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而设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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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国民待遇的条件 如前所述 , 国民待遇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时 期 , 早期的 资 本主义国 家一度无条件地给予外 国人以国 民待遇 , 认识到其弊端后 , 从 19 世 纪开始 , 各国 实行互惠的国民待遇制度 , 即内 国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与该外国给予内国人国民待 遇互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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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国民待遇的范围 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国民待遇并不意味着享有与 内国 人完全相 同 的 民事权利 。 各国为了维护本 国的独立 、 主权 、 安全和利益出发 , 总会对基 于国民待遇而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进行一定的限 制 , 将其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 这种限制是国民 待遇原则的合法例外 。
一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外国人是指处在一国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 籍 的 人 。 各国 法律通常是以 国籍为标准划分内国 人和外国人 , 凡是不具有内国国籍的人都是外国 人。 二 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立法方式 从各国国内有关立法和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可见 , 国家通常采用直接规定和间接规定两种方式赋 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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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随着国际民事关系的 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 从最初的法律关系客体上升 为法律关系权利主体 , 从没有任何权利转变为享 有较为广泛的权利 ,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 在这 个过程中 , 不同 历史时期外国 人的 民事法律地 位具有不同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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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是主权国家根据内国社会经济利益 的需要 , 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外国人优惠待遇的 制度 。 四 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 , 简称普惠制 ( GSP ) , 是指发达国 家对原产于发展中 国 家或地区的 商品给予普遍的 、 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减 、 免的优惠待遇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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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资本主义时期 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制度以 后 , 社会生产 力 得到迅速解放 , 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要求为其 提供通往海外市场的渠道 , 这就驱使资产阶级被 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 , 改变外国人在内国相对 低微的民事法律地位 , 允许外国 人享有与内国人 大致相同的民事权利 , 从而为 内 、 外国 人之间 的 平等交往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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