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易错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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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易错点总结
整理者:woailiudehua 尽人事,以知天命!
考点
技巧之间对立关系
考点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
括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
自动取款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
员以外的其他人);
特殊自首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解释为
包括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
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考点
考点
1.着手与否:着手就排除犯罪预备
2.得逞与否:
未得逞就不可能既遂。
3.意志以内还是意志以外
原因:内,中止;外,未遂。
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说。
考点
持有是一种作为的方式。
同时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
同理,故意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
考点
1、作为义务发生的根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产生的保护义务(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2.作为的可能性(法律谚语:法不强人所难)
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考点
1.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注意:不要求对象具有同一性)
2.主观方面:行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注意:遗弃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
重犯)
考点
1.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以下四种以自然人定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犯罪。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
3.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4.单位受罚只有罚金,单罚只罚自然人。
5.诬告单位也可能使自然人得到追究,所以也构成诬告陷害罪
考点
一般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理解:不法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但有限制只能是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例如不法
侵害人侵害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去而不退去的)且只能是对人实施。
现实性:客观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假想防卫只可能成立过失、意外事件VS防卫不适时(不法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实施防卫行为)成立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例外:财产性违法犯罪的财物追回问题。
3.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包括防卫意志和防卫认识。
注意:偶然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注意:包括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指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手段或者工具)即使防卫行为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仍可能是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理解:重大损害指重伤或者死亡,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的结果,如果主观过失,分别成立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犯罪)特殊正当防卫没有第5个要件,成立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考点
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VS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还注意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考点
1.承诺范围: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其中重伤害有一例外:捐献器官)
2.动机错误有效,法益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承诺无效。
3.事后承诺绝对无效。
考点聚众犯罪不一定是聚众共同犯罪 F291只处罚首要分子,F290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考点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考点14.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考点★1.故意教唆(过失决定不成立教唆犯)。
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实施过失犯罪叫间接正犯)3.故意教唆他人实施可能侵犯法益的故意犯罪行为。
考点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这是教唆未遂的特殊条款不再适用未遂的规定。
考点
区分:先把导致结果没有发生的因素抽出来,再来看有没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有导致结果可能未遂,反之,不可罚。
考点
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事前有同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本犯绝对不成立针对自己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的犯罪。
)Array
考点
双方罪名与法定刑
考点
考点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考点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刑法》 120 条第 2 款)(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 294 条第 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318 条第 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刑法》第321 条第 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 条第 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 2000 年11 月 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
(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 198 条第 2 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 241 条第 4 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 1997 年 11 月 4 日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 1998 年 4 月 6 日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考点
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诈骗罪1.满足行为结构和法定刑相适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2.如果行为结构一样,但法定刑不相适应想象竞和从一重。
考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绑架罪致人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注意: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死亡口诀:奸商举枪拐绑暴虐
考点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暴力取证致人死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口诀:军训聚众殴打监管人员与证人
考点
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准。
二.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35年以上的(包括本数),上1)刑罚执行机关:法院管要钱和要命的;公安机关管关三个月以下、拘役、剥夺政治
权利;监狱管关三个月以上的。
但是,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暂予监外执行的要实行社区矫正。
1(2)
其刑期从拘役、
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
注意: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