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

合集下载

经济法律通论原版

经济法律通论原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 日由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7 年8月1日起实施。
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6章109条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制度
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人数上限:法律无硬性规定 限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法律特征
1.2人以上的合伙人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之间为合伙关系 4.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5.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关系+企业
三、立法概况
经济法律通论
第一章
1、概念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因无法典,存在诸多争议。


经济法,指调整国家在经济调控和协调
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经济关系的(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


2、调整对象

即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理论上:调整国家在经济调控和协调发展经济 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1、概念与特征
特征:出资人、与企业关系、责仸
法律地位:非法人,但是独立主体
2、立法概况:

1999、8、30《独资企业法》;2000、1、 1实施:6章48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

经济法律通论1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3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和经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监事会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对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定资本即是注册资本,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公司承担风险的资本保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只是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经济法律通论第10章国家税收法律制度

经济法律通论第10章国家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的种类与结构
01
02
03
04
流转税
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 对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

所得税
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征税对象 ,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
税等。
财产税
以财产价值或收益为征税对象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等。
行为税
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包括 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法律制度 Nhomakorabea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刑事责任
是指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 法律后果。
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 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 果。
民事责任
是指违反税收法律规范,造成他 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赔 偿责任。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税收主体必须且仅依法律的规 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且仅依
法律的规定纳税。
税收公平原则
纳税人的地位应当平等,税收 负担应当合理分配,不应当使 某个纳税人承担过重的负担。
税收效率原则
应当尽量减少征税成本和纳税 成本,实现税收的高效率和高 效益。
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税收应当符合国家的社会政策 目标,起到调节社会经济的作
纳税人抗税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律通论简介(doc 9页)

经济法律通论简介(doc 9页)

一、问答题:1,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几种情形。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一)、它不一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属契约式合作企业,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企业的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是税前回收投资原则。

(四)、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

3,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它不同于一般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4,简述整顿方案的主要内容。

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对企业陷入破产界限的原因的分析;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以及实行改造、转产等措施的可能性;4、扭亏增盈的办法;5、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和目标等。

5,简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经济法律通论

经济法律通论

一、1、二、1、三、1、答: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它有以下14大权力: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 3、产品销售权; 4、物质采购权; 5、进出口业务权; 6、投资决策权; 7、留成利润的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9、联营权、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权; 10、劳动用工权;1 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 13、内部机构设置权; 14、拒绝摊派权;2、答: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3、(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答:1、专利的授予必须满足专利的“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

经济法律通论作业及答案

经济法律通论作业及答案

经济法律通论作业一一、ﻩ单选题1. 我国旳商业银行是依《商业银行法》和下列哪部法设立旳A.《公司法》B. 《公司法》C. 《金融法》D. 《合同法》2. 根据我国《商标法》旳规定,对已经注册旳商标有争议旳,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A.一年B. 五年C. 两年D.三年3.如下属于不合法竞争行为旳是()。

A. 以低于成本旳价格销售鲜活产品B.降价发售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旳商品C. 以低于成本旳价格销售季节性降价商品D.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旳,以低于成本旳价格销售商品4.按照债旳主体数量划分,可分为A. 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B.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C.简朴之债和选择之债D.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5. 国家根据下列哪项旳质量管理原则,履行质量体系旳认证制度A.法定B.国际通用C. 行业规定D.国际先进6. 凡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结旳状况,在经济法中称为( )。

A.法律事实B.法律规定C. 法律行为D.法律活动7.()是指没有法定或商定旳义务,为避免别人利益受损失而积极为别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旳事实行为。

A.无因管理B.不当得利C.侵权行为D.合同8.全民所有制公司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在中心地位旳是A.厂长B. 董事长C.工会主席D.党委书记9. 仲裁委员会旳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A.1/2B.1/3C. 2/3D.3/410.()是指根据当事人以及标旳物与地区之间旳关系,来拟定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旳分工和权限。

A.级别管辖B.地区管辖C.移送管辖D. 指定管辖11.我国法律(此处是指狭义上旳法律)制定、颁布旳国家机关是( )。

A. 国务院B. 国务院法制局C. 国务院各部、委、局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12.各个法律部门均有自己旳主旨思想,经济法旳主旨思想是A. 行政权利本位B. 公司权利本位C. 个体权利本位D. 社会责任本位13. 我国实行()旳审判制度。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 市场行为规制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案例 股东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8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
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2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题】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2)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3)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 2.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二)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二是主体
法律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手段不同。 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即干预、参与和管理。现时期,三 种方式常常并存并行,综合调整。
国家应该是“一身三任、三种职能、三 次权利分离” 。
关键在于确认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地位和 经济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人为业主的经营和收 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 任同一。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有合法的名称。 第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经营资金。该经
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
法的特征: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第一章导论经济法:经济法是广义经济法,即“有关经济的法”,它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中重要内容,涵括了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所谓人格关系是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的权利,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事活动所形成的私人财产关系,是投资财产追求增值的经营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由的原则,交易便捷的原则,交易安全的原则,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者的主要联系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都属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事主体实施经营行为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如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制度是对民法规定的补充或变更。

二者的区别是: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商法只是调整财产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商法的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经济法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过程中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2、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第一部、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舆论和善良风俗;.法律调整外部行为;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

.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两大支柱,仅靠道德不足以“威慑”;而仅靠“法律”则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沼。

.法的本质与特征本质:解决利益配置问题,调整利益和公平特征:程序性、可诉性3.法治国家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内含的法律制度的含义不同(法制不分好坏,法治指好的法律制度))涉及的法的现象不同(法制指静态的规则体系,法治指法的适用))涉及的法的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制不排除人治,法治指对权力约束、排除人治、追求民主))涵指的人民与法的关系不同(法制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法治约束公民权力))隐含着对国家权力的结构形式的要求不同。

(法制没有要求,法治有要求)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法制完备:我国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制约权力:我国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保障权利:我国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司法公正: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往往是相互关联的,既有依赖义务而存在的权利,也由以权利而存在的义务。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产生——随之——义务产生义务产生——随之——权利产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冲突、法律规则缺失、法律规则谬误的情况下用法律原则第二部分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标准:其一、必要性。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一部分社会关系对于维持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非常重要,法律就可能将之作为调整对象,反之,相对不重要的,就不作为调整对象。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 zhu(1)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  zhu(1)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分三类,第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①滥用代理权:串通代理、违法代理、双方代理、自己代理;②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4.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公司法1.公司的分类:按照股东责任标准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对外信用基础标准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标准分:母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管辖关系标准分: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公司国籍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济法律通论教学设计

经济法律通论教学设计

经济法律通论教学设计一、课程背景经济法律通论是一门融合经济和法律学科内容的通识性课程。

该课程旨在通过教育学生了解法律、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两个领域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学生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知识和思维能力。

二、课程目标本课程的主要目标是:1.了解并分析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2.理解市场机制和经济体系的基本法律框架;3.探索为企业、国家和个人应对法律风险和挑战的方法。

三、课程内容本课程主要分为四个部分:1. 经济基本知识本部分主要介绍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知识,包括市场需求曲线、供给曲线、价格等的了解和应用。

2. 法律基本知识该部分着重介绍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知识,如经济法的分类、法律关系、法律机构等。

3. 经济法律关系本部分主要介绍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探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法律监管机制、法律规范和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

4. 案例分析本部分涉及实际案例分析及讨论,包括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经济法律纠纷、营商环境等问题,并在案例分析中提出解决方案。

四、教学策略教学策略的重点是讲究让学生主动思考和发现问题的能力,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

1.利用案例模拟、互动讨论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使课程内容更具实际意义;2.通过视频、PPT、报告等多种方式支持授课;3.培养学生的社会思维能力和创造力,鼓励他们发表见解和思考。

五、教学评估为了确保课程效果,教学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的评估方式包括:1.出席率评估;2.平时成绩评估;3.作业评估;4.个人或团体项目研究评估。

六、教师反馈经济法律通论是一门综合性课程,同时也有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因此,教师反馈在这门课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教师反馈的主要内容为:1.课程进度的反馈;2.学生学习情况的反馈;3.作业习作的反馈;4.实际案例分析的评估。

以上评估和反馈结果将有助于教师和学生一起反思课程的教学效果并提高教学质量。

经济法律通论温习资料参考答案11页

经济法律通论温习资料参考答案11页

《经济法律通论》温习资料参考答案一、选择题二、简答题1,简述国有企业经营权的要紧内容。

答:国有企业经营权要紧有以下14项:生产经营打算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业务权;投资决策权;留成利润的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权、举行合伙、合作经营企业权;劳动用工权;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分派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2,简述破产债权的范围。

答: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舍弃优先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数额超过担保标的物价值不能受清偿的那部份债权;(2)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但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3)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人享有的债权;(4)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5)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同时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6)破产清算组解除未履行的双务合同和收回投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损害补偿额作为破产债权;(7)因单据关系而产生的破产债权。

3,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答: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所违背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老实信誉原那么所要求的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若是另一方的信任利益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有补偿损失一种。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什么?答: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三类产品:第一类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产品,如药物、食物等;第二类是阻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钢铁、石油制品等;第三类是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5,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它是在国务院领导之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治理的政府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址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干与。

中国人民银行要同意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6,简述整顿方案的要紧内容。

答: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破产受理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

《经济法律通论》3

《经济法律通论》3

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是“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改造世界的工具。
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思考方法——法 律思维。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是用“法律关系”。离 开这种方法,律师和法官无法处理争议。
2013年7月4日
案 件 来回穿梭 事 思考 实
法 律 规 范
【案例】 原告吴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 某公司购买了空调一台,该公司派员进行 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空调外机脱落,砸 在正在帮忙的原告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多 处受伤,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
民事 法律 关系
人格权
精神性
人身 关系 身份权
2013年7月4日
2、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认识世界的工具”。
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社 会”由“主体”和“物”两个基本要素组成。民法社会中, 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 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主体和客体通过“权利义务”链接在 一起,把个人之间的关系组成了整个的“社会”。
能力则意味着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能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权利,不能成为交易的主体;也不能承担义务, 更不会承担责任。
2013年7月4日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 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 能力三种。
外国人 无国籍者
阶级敌人
2013年7月4日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人格”,“法律 承认做人的资格”。
(1)平等性:人人生而平等;(2)法定性:民事权利 能力来自于法律的承认,与本人意志无关;(3)不可剥夺 和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其他 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人不可转 让和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刑事上可以剥夺一个人作 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 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是刑罚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他继承财产,行使债权的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3、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
4、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 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 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六、法律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6、法律解释 7、判例 8、学理 9、惯例
10、条约、公约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企业法律制度
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可以由投资人
自行清算,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 算人进行清算。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 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 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 报其债权。 3、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八)入伙和退伙

1、入伙
A、入伙条件: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伙。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B、权利、义务与责任: 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

2、退伙的形式与条件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 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 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 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 体。
2、特征:
(1)从投资主体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 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从财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 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 有完全的所有权。 (3) 从责任形态来看。投资者以其个人全 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 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 我国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种模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由数名 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3)由一名合伙人单独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4)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的事 务。 法人与组织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享有同 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对事务执行人的监督权: (4)各合伙人都有权查阅企业账簿等财务资料;(5)合 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各合伙人享有对其他合 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 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 (书面) 2、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 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 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A、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提前30日通知。
B、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
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何以退伙:(l)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火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经济法律通论
主讲人

宋立赓

第一章


一、概念的区别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通论
二、调整的对象
第一、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市场经济运行关系 第三、市场主体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第四、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
1、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第三人
2、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A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B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的追偿权

3、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A、自有财产清偿 B、从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清偿 C、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债权人不享有抵销权和代位权

三、企业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企业法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就是指调整企 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现代企业的法律形态及其立法体系 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企业法律形态应包括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特殊法人企业(国有)、 股份合作企业(中国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 小型企业);其中,公司作为最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 企业形式,是最典型的现代企业法律形态。
4、效力: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 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 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 灭。 (2)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 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一时,应当解散: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六)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 (1)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 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 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七)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
务的人员权利的限制: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 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 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 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 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 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负责企业的事物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 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聘用 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 的权利范围。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个人独自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3、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 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
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 管理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 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 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 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 有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 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 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 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