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公司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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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前言
1.1.1 为保证福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供、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电力行业标准等文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结合福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调度工作各方面问题。

1.1.3 凡并入福建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及其相应配套的二次设备 (包括: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系统、自动化系统等)必须在福建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省调”)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并网条件,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1.4 凡并入福建电网的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各级运行人员、各级调度人员,以及从事与福建省电力系统有关的生产、设计、计划、检修、调试、工程建设人员和分管领导都应熟悉本规程并贯彻执行。

1.1.5 福建电力系统内各单位制定的现场运行规程、规定应与本规程相一致。

1.1.6 本规程由省调组织编写,经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省公司”)批准后颁布执行;本规程解释权属省调。

第二节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1.2.1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根据电力市场规则组织、参与电力市场运营。

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能力,以满足系统用电的需要。

2、 使整个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 使整个系统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

4、 合理使用燃料,充分利用水力资源,使系统最大限度地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5、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并网调度协议,维护系统的整体利益,保护发电、输电、用电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各方履行义务,协调各方的关系。

6、 参与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负责省内电力市场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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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省调的主要职责
1、 接受华东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网调”)的指挥、协调,执行跨省联络线送受电计划;配合网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和调整,协助网调进行华东电网的异常和事故处理。

2、 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

3、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及电网频率、电压和潮流的调整。

4、 指挥电网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

5、 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批准设备检修申请。

6、 参加拟定发电计划和电网经营、控制原则,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

7、 参加拟定水电厂水库用水原则,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用。

8、 组织省内电力市场运作,定期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

9、 参与电网规划审查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参加电力工程验收工作;负责编制新设备投入运行的调度方案,并根据规定审核、批准其并入系统运行。

10、负责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和水情测报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对下级管辖的上述设备及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

11、负责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并组织审查地区及以下电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的编制工作。

12、根据授权与并网各方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13、参加有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科研试验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参与组织调度运行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及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第三节调度管理机构
1.3.1 福建省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机构采用三级制,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

省调是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省公司的职能部门,是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运行指挥中心和电力市场运营交易结算中心。

调度系统包括:福建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和各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等运行单位。

1.3.2 在各地(市)供电区域设地区电力调度所(简称“地调”),负责地区供电、联网的县级电网和管辖范围内电厂的调度管理,并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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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调可根据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设立配网调度机构(简称“配调”),负责配电网络供电的调度管理,并接受地调的调度管理。

1.3.3 在各县(市)设立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负责县(市)供电和并网电厂的调度管理,并接受省调、地调的调度管理。

1.3.4 在流域梯级水电站设立梯级水能调度协调机构(简称“梯调”),根据省调、地调的授权,协助省调、地调开展流域梯级水电站的水能经济调度及相关调度工作。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2.1.1 凡接入省电网的发电厂(包括各种投资主体的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集控站、变电站和省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服从统一调度,严格遵守调度纪律,接受调度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1.2 省调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接受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的指挥,为全省电网运行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地调(梯调)及厂、站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均应受省调调度员的指挥。

省公司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省调领导转达给调度员;省调领导不在场时,则调度员可直接接受指令,同时报告省调领导后执行。

2.1.3 省调调度员发布指令的对象(具有接令资格)是:地调(梯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或机组长、电气班长)、集控站值班长(或主值)、变电站值班长(或主值)。

集控站所辖变电站的业务联系均通过集控站与调度联系。

属省调管辖设备的业务与省调联系,属地调管辖设备的业务与地调联系。

电网紧急事故处理需要时,调度员可将操作指令直接下达到集控站所辖的变电站,变电站接令人员执行后立即报告集控站。

2.1.4 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核对发令时间后才能执行。

指令执行完毕应立即向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并核对汇报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执行完毕。

在发布、复诵和回复调度指令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和录音。

2.1.5 调度员应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所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省调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各地调(梯调)、发电厂和集控站、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任何人不得干涉调度指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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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指令的领导负责。

如受令人认为发令人所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如发令人仍重复原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指令将威胁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受令人可拒绝执行,并将拒绝的理由和自已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领导。

2.1.6 当系统发生危及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省调调度员有权对下级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直接发布操作指令,厂站值班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在未得到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前,不得擅自恢复。

在指令执行后,厂站值班人员应迅速报告设备所辖调度的调度员。

2.1.7 省调管辖设备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委托有条件的地调调度,地调应接受,但双方应预先商定委托事项和有关规定,并由省调通知设备运行单位。

2.1.8 网调调度设备的管理
网调管辖设备由网调直接下令厂站操作及调整;接受网调的授权后省调可对网调管辖设备下令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汇报网调。

网调许可省调管辖的设备,省调在操作前应征得网调许可后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汇报网调。

网调下令福建电网的的一切电气设备操作和调整指令,厂站在操作和调整前、后均应立即汇报省调调度员。

2.1.9 省调管辖设备的管理
省调管辖的设备只有得到省调调度员的指令后现场值班人员才能进行操作。

除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外,否则不得自行操作或擅自改变设备状态。

2.1.10 省调许可设备的管理
省调许可设备只有得到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后,管辖该设备单位才能下令现场操作,操作完毕应尽快汇报省调调度员。

省调许可设备故障或威胁人身安全时,现场可不待调度同意自行按现场规程处理。

省调许可机组出力应严格按照省调编制的出力曲线运行,若无法按曲线运行,应事先征得省调调度员的同意后修改。

在地区电网紧急事故处理过程中,省调许可设备允许地调调度员不经省调调度员许可而发布指令,但必须尽快报告省调调度员。

2.1.11 汇报及联系制度
1、 省调严格执行国调、网调汇报联系制度,并按规定将电网的运行情况汇报省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2、 各厂、站值班人员应按规定,在预定时间向省调、地调报告电网运行统计数据,地调将地区汇集的数据向省调报告。

3、 省调调度员和各地调(梯调)、发电厂、集控站、变电站值班员在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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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均有责任加强电网运行情况的联系,除严格执行省调规定的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及规定外,各单位值班员还应主动及时地将本单位设备、电网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向省调调度员反映;省调调度员也应将电网重大运行方式的变化对地区电网或厂、站的影响情况通知有关地调和现场值班人员。

4、 省调许可设备异常汇报要求
(1) 省调许可、地调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故障时,厂、站运行人员除了在第一时间汇报管辖地调外,还必须同时向省调调度员汇报简要情况;地调当值调度员除了将故障情况向省调调度员汇报外,还必须尽快将设备的恢复送电情况及对地区负荷或机组出力的影响情况汇报省调调度员。

(2) 省调许可、厂站自行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故障后,厂、站运行人员应立即向省调调度员汇报简要情况。

2.1.12 跨地调管辖范围的联络线(以下简称“跨地调联络线”)的调度管理规定:
1、 跨地调管辖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联络线由相关地调协商后报省调批准,各地调应按商定的调度设备管辖分界点,对所管辖的设备实行调度管理。

2、 各地调应按省调规定的正常开环点安排运行方式,如须改变开环点,应首先取得对方地调的许可,并按2.2.6条的要求向省调办理许可手续。

3、 改变开环点前,地调之间必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协商,并按规定向对方办理申请手续:新开环点的位置及运行方式,需要对方输送的负荷以及事故处理的方法、继电保护配合等。

如电网需要,省调可以对地调的协商情况进行最后的裁定,地调应服从。

4、 开环点应经常处于热备用状态,且开环点应具备防雷设施和并列装置,通讯应完好。

第二节调度范围划分
2.2.1 福建省电力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应首先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充分考虑电力系统结构的特点和管理体制,要有利于电力系统管理,有利于水能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电网整体性和调度管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它不受制于资产所有权和设备经营权;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二次设备的管辖权原则上跟随一次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2.2 网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500千伏福双线、福龙线及其相应间隔一、二次设备,跨省联络线失步解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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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调许可省调管辖设备的范围详见附录B。

2.2.3 省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1、 除网调管辖外,省电网500/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线路及开关间隔、母线(含旁路母线)、母联(含旁母、旁路)开关、母线高抗,以及500千伏联变和500千伏变电站的35千伏母线及所属设备(站用变除外)。

2、 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厂的主变及机组。

3、 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且总装机容量达50MW及以上电厂的发电机组。

4、 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水库有季调节及以上性能,且总装机容量达30MW及以上水电厂的发电机组。

2.2.4 省调许可管理的设备
属地调及厂、站管辖的设备,若运行方式的改变将影响省调管辖范围设备的安全运行、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或电力电量平衡、地区用电指标,则定为省调许可范围的设备。

省调许可设备的范围(或方式)有:
1、 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本体及其高压侧开关间隔。

2、 直接接入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厂的110千伏母线的运行方式。

如电网需要,省调可将上述电厂110千伏母线定为省调管辖设备。

3、 跨地调联络线。

4、 影响省调管辖或许可电厂出力的设备。

5、 梯级流域开发、直接接入110千伏网络装机容量在30MW及以上水电厂的发电机组。

6、 220千伏主变中性点个数变化。

7、 接入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厂用变压器。

8、 在省调管辖发电机的出线或厂用电母线上并网,并利用余热发电的火电机组和利用排沙、灌溉孔发电的水电机组。

2.2.5 地调调度管辖的设备
1、 220千伏变电站的主变及三侧开关。

2、 地区110千伏网络。

3、 直接接入110千伏电压等级且不属省调管辖的电厂的主变及机组。

4、 直接接入地区35千伏电压等级、全厂总装机容量达10MW及以上电厂的发电机组。

5、 明确规定由省公司购电上网的地区电厂机组。

其它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地区电网设备由地调制定调度管辖划分原则。

2.2.6 许可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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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调许可地调、厂站管辖设备的正常许可手续可分为两类进行管理:省调当班调度员口头许可和申请单书面许可。

前者侧重于倒闸操作过程的把关和指导,对当日内的电网运行方式的修改;后者侧重于电网运行方式的安排和计划的编制。

1、 调度员口头许可的范围:
(1) 凡不影响省调管辖或许可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地调管辖省调许可设备(不含机组)状态的变更。

(2) 地调管辖省调许可机组及设备当日内的非计划停役或降出力。

(3) 火电厂汽轮机阀门的定期活动试验。

(4) 220千伏变电站(或与电厂)之间的合解环及转供电。

(5) 跨地调联络线的开环点改变,如不影响省调管辖或许可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

(6) 220千伏主变停役及不需测向量或进行冲击试验的复役。

(7) 利用余热发电的火电机组及利用排沙、灌溉孔发电的水电机组开、停机。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机组应跟随该厂大机组一起进行开停机。

2、 通过申请单许可的范围:
(1) 凡影响到省调管辖或许可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省调许可设备(不含机组)状态的变更。

(2) 省调许可电厂的机组跨日检修和非计划降出力。

(3) 具有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发电厂110千伏母差保护退出运行。

(4) 影响到省调直调机组、许可机组出力正常送出的跨地调联络线开环点的改变。

(5) 接入220千伏电压等级的厂用变的状态变更。

(6) 220千伏主变中性点个数变化。

(7) 220千伏主变大修、更换等工作需测向量、核相或进行冲击试验的。

(8) 220千伏主变二次回路变动后与省调管辖设备有关的。

2.2.7 各发电厂、变电站的厂(站)用变属厂(站)管辖。

2.2.8 省调调度管辖及许可范围的具体划分详见附录B。

第三章 发电厂并网管理
第一节 并网管理
3.1.1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协议是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的法律文件。

根据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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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要求,凡新建、在建和已运行的发电厂(或地方电网)并入福建电网运行,必须与省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方可并入电网运行。

3.1.2 发电厂并网协议包括: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协议(合同)。

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购/售电协议涉及电力市场运作、运行管理考核、电网安全稳定等问题,商谈时应有电网调度部门代表参加,并在协议(合同)中体现相关的内容。

3.1.3 对新建和改建的电厂,省公司根据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本,以及电厂向省公司提出接入电网运行的申请报告,与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原则协议(作为机组并网前的调度协议),以规范并体现电厂接入电网的一、二次设备在设计、选型、建设等阶段电网对并网电厂的要求,以满足电网的安全运行需要。

并网调度原则协议应在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前完成签订。

3.1.4 发电厂正式并网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法定许可证。

省公司根据经营许可证、双方已签订的原则调度协议,与发电厂正式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1.5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实行分级管理:
1、 机组、升压站属省调管辖的电厂,应与省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 机组属省调管辖、升压站属地调管辖的电厂,应与省公司及相关电业局签订三方调度协议。

3、 机组属省调许可、地调管辖的电厂,应与相关电业局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报省调核备。

第二节 电厂并网运行技术要求
3.2.1 并网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电网运行准则及福建电网有关技术的要求,并应随着上述要求的改变而改变。

3.2.2 省调有权调整发电厂设备的运行方式,电厂应执行,以确保接入点输电系统的技术、运行特性满足电网安全运行需要。

3.2.3 频率变化的要求:
发电厂设备满足:电网频率48.5Hz ~ 51Hz范围能够连续运行;事故情况下,电网频率47Hz~48.5Hz、51Hz~52Hz范围不会跳闸。

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1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和50MW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应具有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3.2.4 电压变化的要求:
在省电网的每个并网点,并网设备应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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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SD325-1989)和《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1990)的要求。

在事故等特殊情况下,电网电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但一般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正常情况下省电网各控制点电压根据省调规定的电压曲线控制运行。

3.2.5 励磁系统要求:
1、 发电机自动励磁系统要能稳定控制机端电压在规定的范围内运行。

2、 为满足电网稳定要求,并网发电机的短路比不应小于0.5。

3、 并网机组的励磁方式应满足省电网的运行要求。

4、 并网机组自动励磁装置至少应满足但不限于下列技术要求:
(1) 励磁装置的额定电流应不低于发电机转子额定电流的1.1倍。

(2) 对长线路零起升压时发电机的空载调压应有较低的下限,手动调节发电机的机端电压,最低电压应不大于0.3标么值。

(3) 励磁系统的顶值电压为机组额定电压时的励磁电压的2倍以上(强励倍数)。

(4) 励磁调节器的工作应是自动、连续动作,没有死区,自动和手动之间能平滑无扰动切换。

(5) 调压精度应高于1%。

(6) 励磁调节系统具有进相能力。

(7) 应具有多种保护与限制功能。

(8) 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网,新建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50MW及以上燃汽轮机及发电机组、40MW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组,要按省调要求配备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对于已投入商转运行,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100MW及以上燃汽轮机及水轮发电机组,要按省调要求配备电力系统稳定器(PSS)。

3.2.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要求
发电厂应根据设备和电网的要求安装相应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基本要求是:
1、 发电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电网运行准则和省电网技术标准。

设备选型、设计、调试、运行管理应遵循省电网继电保护技术原则和省电网有关反措要求。

对于机组的失磁失步保护、过励磁保护、负序过流保护、低阻抗保护、主变零序保护等有关电网的重要保护技术方案及跳闸模式,在初设阶段就要报省调确认后进行设备选择,以满足电网运行要求。

2、 对于新建电厂,要求同步建设电厂和电网安全需要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和故障信息管理(含机组及电网故障录波)等二次系统,满足省调要求的接口规约和数据传输模式,并应完整、准确、可靠地接入省调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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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提高电网频率稳定水平及电网解列后的快速恢复供电能力,水电厂应配置高频切机和低频自启动装置(功能)。

单机100MW及以下机组应具备低频解列保厂用电措施。

3.2.7 调度通信要求
并网电厂应具备完善的调度通信系统和完善的信息通道,基本要求是:
1、 发电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行业标准、电网运行准则和省电力专用通信网规划及有关通信设备的设计、技术标准和运行管理规程。

2、 发电厂应严格遵循“福建并网通信系统并网实施管理办法”,按照光纤通信为主、调度交换系统与行政交换系统分离、与省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方案应按有关省调核准的文件执行,配置的设备或系统必须能直接接入通信网管系统,实现监视、控制等功能。

3、 并网电厂涉网有关通信系统的设备配置、接入方案、长途电路全程联调大纲、工程验收范围和标准等内容,应由并网电厂组织、省调参加涉网通信系统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会形成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

4、 并网电厂通信站应投产达标(标准通信站),并每年通过省调组织的标准通信站复查。

3.2.8 调度自动化要求:
1、 发电厂根据设备和电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调度自动化装置及关口计量装置。

其中包括:
(1) 远方终端装置(RTU)或计算机监控系统(包括:电厂与AGC/AVC相关的控制系统及设备)。

(2) 专用变送器或测控单元。

(3) 关口计量装置。

(4) GPS卫星授时装置。

(5) 功角/相位监测装置。

(6) 网络及相应的安全装置。

(7) 其他与电网及电厂安全有关的自动化装置。

2、 远动自动化设备应具有满足与省调EMS系统通信所需的通信规约;确保电力调度自动化信息完整、准确、可靠地传送至省调。

3、 电能量采集终端,必须满足与省调电能量计费系统通信的要求,采用满足省调规定要求的电量采集装置。

4、 发电机组AGC系统的配置、性能和指标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5、 直接接入220千伏系统的并网发电机组必须具备AVQC功能,可根据省调下达的高压侧母线电压控制目标或全厂无功总出力,协调控制机组间的无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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