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学生的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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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号
签发:
关于对学生高宇、范善锋的除名决定
焊33班学自11月2日和11月27日分别从企业返回,不服从学校企业实践教学实习安排,期间学校老师曾多次与其及家长沟通,均未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鉴于学生高宇、范善锋的情况,其行为已违反学校校规校纪,依据山西冶金技师学院《学生企业实践管理办法》第四条“学生应根据校企双方制定的教学计划,按时参加培训授课安排,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天计,连续旷课三天,累计旷课五天,不得参加考核,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和《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款“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七天,累计旷课十天及其以上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规定取消其注册并予以除名”之规定,经机械系提报和校务会研究,决定对学生予以除名。

二0一八年一月九日主题词:学生除名决定
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送:各系部
抄送:学院校领导
2018年1月 9日印发(共印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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