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疑难问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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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
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即:13号令将债权人确认财产损失,作为债 务人确认收益的必要条件。因此,税务部门,只有
取得以上证据时,才能对三年应付未付款项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财产损失特殊问题
问题一:关于财产损失的计价基础 1.历史成本制
(新条例)第六十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 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作为 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取得时及取得过程中价值的确认有可能 未能取得真实合规的票据
非货币交易产生的资产计税价值
问题二:关于物损和价损 物损和价损,主要涉及的是相关存货涉
及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物损 实质物品本身数量或质量的损耗
2.价损 物品自身的价值量因市场原因导致的损失
讨论:出版企业图书损失性质为价损还是物损 ?
问题四:关于财产损失年度
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都提出了财产损 失年度确认问题,其强调财产损失应该在其发生年度进行 确认,不得提前和滞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 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1.有明确保证期的 2.有明确的基准日 3.有明确的批准日 4.有明确的会计处理痕迹
问题五:内资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 是否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第13号令)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 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
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 得税。即:13号令将债权人确认财产损失,作为债 务人确认收益的必要条件。因此,税务部门,只有
取得以上证据时,才能对三年应付未付款项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财产损失特殊问题
问题一:关于财产损失的计价基础 1.历史成本制
(新条例)第六十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 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作为 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取得时及取得过程中价值的确认有可能 未能取得真实合规的票据
非货币交易产生的资产计税价值
问题二:关于物损和价损 物损和价损,主要涉及的是相关存货涉
及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物损 实质物品本身数量或质量的损耗
2.价损 物品自身的价值量因市场原因导致的损失
讨论:出版企业图书损失性质为价损还是物损 ?
问题四:关于财产损失年度
国税发【2003】45号文,《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第13号令)都提出了财产损 失年度确认问题,其强调财产损失应该在其发生年度进行 确认,不得提前和滞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 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1.有明确保证期的 2.有明确的基准日 3.有明确的批准日 4.有明确的会计处理痕迹
问题五:内资企业三年以上应付未付款项, 是否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第13号令)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 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