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律师礼仪之同业互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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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礼仪之同业互敬的讨论
——《高西宁律师文集》
主题:律师必读-律师礼仪之同业互敬
阅读数: 917 1
发布者:高西宁
推荐一篇好文章,《律师礼仪之同业互敬》:
入行之前,学习《律师法》的时候就了解到,“同业互敬”是律师职业道德里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当时的理解还比较肤浅,认为这项规定无非是避免“同行是冤家”,避免互相诋毁的恶性竞争。
入行这么多年,也勉强可以算个“老”律师了。
虽然对“同业互敬”的规定理解不深,但是我始终坚守我的职业道德底线:尊敬我的同行,无论他是前辈还是新手,决不在当事人面前说同行的坏话,即使我认为他某些事情处理得不妥,某些观点是错误的。
所以,在法庭上,在谈判桌上,开庭或者谈判之前我总是主动和对方律师沟通,哪怕对方一脸的严肃,我也会微笑示意。
我的发言也会尽可能地斟酌用词,决不主动挑起矛盾。
即使对方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我也尽可能委婉地表示我不同意对方律师的观点。
在当事人面前,或者一些朋友面前,当他们说起其他的律师,如果是我认识的,我会称赞他们的一些长处,如果他们确实表现不俗,我也绝不吝惜我的溢美之词。
--虽然我知道这些赞美的话未必会传到他们的耳中,但是我知道,如果我贬低或者揭露他们的一些不足之处的话,即便不会传出去,听到这些话的人也未必会因此高看我一眼。
尊敬别人,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
而且我也渐渐地尝到了甜头。
大多数人还是懂得“投桃报李”的。
当我在法庭上或谈判中,有意无意地给对方律师发一顶高帽(比如“对方代理人是经验丰富的律师”、“对方律师在某个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对方律师在律师界德高望重”等等,甚至有一次在法庭上,气氛比较活跃的时候,我突然蹦出一句“某律师,江湖传言你是本地最帅的律师”,他顿时愣住了,几秒钟之后爆出一阵爽朗的笑声),法庭上剑拔弩张的气氛往往会缓和下来,为随后案件的顺利解决做了一些铺垫……
其实在律师界,完全不需要通过打压别的律师来抬高自己,或者来争取某一笔业务。
法律市场是巨大的,群众的眼睛也是雪亮的。
一个没有绅士风度的律师,他的人品毫无疑问会引起当事人的怀疑。
法律服务市场可以通过自身的能力来开拓,也可以通过律师之间的协作来获得。
律师之间的协作,不但可以切磋法律问题,提高业务能力,还可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很多律师有自己的专长领域,但是找过来的当事人可能把这个律师当作了全能型律师。
或者有的时候,律师业务繁忙,难以分身,或者有一些自己不便出面办理的案件,或者是收费不在其心理预期。
在这个时候,律师会将自己的业务介绍给自己信任和喜欢的同行来处理。
不能小看这个市场。
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即使你没有自己的案源,只要你在圈子里面有几十位尊重你的、信任你的律师朋友,你也不需要为自己的案源犯愁。
还有一点很重要。
在很多案件里面,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情绪的对立,往往难以就某个问题达成共识,促成矛盾的解决。
但是律师与律师之间的沟通就可以顺畅不少。
很多的时候,我接下一笔业务,总会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对方律师的XXX方式。
通过律师之间务实的、诚恳的交流,往往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但是如果律师之间谁都不把对方放在眼里,缺少相互的尊重,一味地为当事人追求不现实的利益,甚至不惜律师之间冷嘲热讽、恶语相向,不仅让外人笑话,更重要的是当事人之
间的矛盾在律师的激化下反倒升级,最后不可收拾。
而律师之间也结下了梁子,下一次相遇,更是“仇人相见,分外眼红”。
何必呢?
我喜欢在网络上、电话里面或者茶楼、酒桌上,与我的同行们把酒言欢,一起倒到苦水,一起分析疑难案件。
在尊重我的同行的时候,我找到了我的快乐。
——易胜华律师
第 1 帖
发布者:吴新雁律师,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
尊敬别人,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
非常赞同。
第2贴
发布者:陈长根律师,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
很有见地,律师交流的好文章,非常支持!
第3贴
发布者:于繁华律师,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该共同学习、共同发展,希望这样的资料,多些,资源共享。
第 4 帖
发布者:方亚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多写文章是我一直想做的,但没能做到,现在看这文章写的真好,发自内心.
第 5 帖
发布者:党延珍律师,河南永进律师事务所
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
第 6 帖
发布者:李亚伟律师,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
赞同,有竞争才能共同发展,同行之间尊敬才能欣欣向荣。
第7 帖
发布者:张祖坚律师,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
确实应该这样做。
第8 帖
发布者:殷志强律师,众成仁和律师集团(万航)事务所
和其他许多律师都是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
其实庭上的对手完全不需要剑拔弩张的。
第9 帖
发布者:姜曙滨律师,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确实应该互相尊敬,我在执业过程中也遇到某些律师根本蛮不讲理,不讲法律和事实,把自己当作当事人胡搅蛮缠.
第10 帖
发布者:王垂军,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
深有同感啊!
第11 帖
发布者:孙葆华律师,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做律师首先要学会做人,拜读大作受益匪浅。
第12 帖
发布者:张西云律师,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
对人友善,自会有收益的。
高律师您好,我的故乡就在陕西,我们是乡党呀。
第13 帖
发布者:胡廷梅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先尊敬别人,别人才尊敬你,律师处处都要与人打交道,你不尊敬别人,很多事别人根本不配合你,最终受苦的是自己,执业以来处处小心,如履薄冰。
第14 帖
发布者:武浩律师,北京精伟律师事务所
写的很好,希望有更多律师能看到,最好作到!
第15 帖
发布者:代健律师,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
很好的文章,很好的见地
第16 帖
发布者:赵颖锋律师,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这样的好文章,显示XXX也是好律师。
第17 帖
发布者:高西宁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但愿我的同行都自尊自强,共同为我们自己争口气。
第18 帖
发布者:周叶红律师,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
好文章!学习了,以后照此行动。
让外行人看看我们律师的素质和人格魅力。
第19 帖
发布者:刘昌辉律师,烟台律师事务所
支持!
第20 帖
发布者:孙跃礼律师,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
确实如此,赞一下楼主!
第21 帖
发布者:殷晋豫律师,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
同意诸君的意见,我插一段题外话:不久前,我同一个法律工XXX对庭,他先是怂恿他一方的当事人去搞什么笔迹鉴定,当事人虽然申请了鉴定,但迟迟不敢交鉴定费——本来嘛,是不是他本人签字他自己当然心知肚明啦。
后来法院给了宽限期之后开了庭。
因为双方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对方的律师代理费,这位“同仁”眼看败诉无疑,就提出我的代理费发票不能证明当事人确实已缴纳了代理费,害得我又跑回去把律师所的银行往来凭证取来,以证明当事人的确缴纳了代理费——这样的“职业道德”真是令俺佩服!
如果我的当事人是现金交款,是否我还要取来律师所的证人证言来证明呢?哈哈哈
第22 帖
发布者:王杰律师,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
我们执业律师除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正义感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理性思维能力。
尤其是同行之间的交流沟通非常重要,必将促进律师执业的辉煌业绩,高西宁律师的文章交流方式值得称道。
第23 帖
发布者:王杰律师,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律师发布的文章值得称道。
同业之间的正常交流沟通非常重要,既体现了律师的创意与风格,也必将促进律师创造辉煌业绩,更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24 帖
发布者:张展宏律师,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
律师不应当是当事人的传声筒。
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尊重。
第25 帖
发布者:单景元律师,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
这篇文章很好,建议楼主多发表或推荐一些相关文章。
第26 帖
发布者:单利民律师,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刚看到,赞同中。
第27 帖
发布者:邱文锋律师,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
同意。
律师是高修养的人群,应该有礼仪
第28 帖
发布者:石绍磊律师,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
尊敬别人,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
我认为律师间的相互尊重更能体现其职业的素养。
第29 帖
发布者:刘传国律师,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
支持!很好的文章!!!
第30 帖
发布者:高西宁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尊重别人,是对自己最大的尊重!
但愿我的同行都自尊自强,共同为我们自己争口气。
第31 帖
发布者:王勇律师,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
好文章!高律师经常帖出好文章,让我们共赏,确实很好,律师一定要给自己有一个修养和品质的定位,我们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着,我们是崇尚法律,追寻正义和推动司法进程
的战友,有了好的理念和境界才能有更多的收获,相互之间的尊重会给人莫大的支持与鼓励,让人欢心,何乐而不为呢?有机会和高律师出庭了学习致敬。
第32 帖
发布者:高西宁律师,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谢谢王勇律师,但愿我们陕西律师能首先达到你所描述的境界,并加强相互XXX,相互支持!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