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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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
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28
•【字号】白山政办发[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
放生活费工作的意见
(白山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精神,保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逐步解决并轨试点遗留问题,现就我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
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经县级及
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意见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按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三)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
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劳动用工手续。
(3)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
(二)审核。
企业存在的,由企业或企业留守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没有企业的,统一到居住地街道申报,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个人提交的材料汇总后,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已无单位的人员名单,由民政部门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报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登记、造册、汇总,审批后将审批表和名册转交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依据审批表和名册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发放。
民政部门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续和名册为其本人发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从审批时间的下月起按月按所在地低保标准为其本人发放生活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费社会化发放。
民政部门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实行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
已死亡
人员名单要按月及时报给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核减补助资金,劳动部门逐级汇总上报。
生活费领取证工本费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费由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
(二)资金管理。
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民政部门“低保金支出户”,并设“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专账,在支出户内分账核算。
民政部门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合理调配资金,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机制,保证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委、工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搞好衔接,合力推进生活费发放工作。
市政府成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对申报的退休人员是否具备领取生活费资格进行联合审核,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搞好分工。
要建立和健全发放生活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搞好分工协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批;经委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发放、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所需
资金的筹集和发放资金的审核,并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及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相关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操作。
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政策性很强,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要把好审核、发放关,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发放范围,同时要防止扩大范围。
要把好管理关,建立动态管理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要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反馈。
(四)筹措资金,确保发放。
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五)落实政策,鼓励参保。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搞好宣传,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群众利益摆在首位,搞好政策宣传,增加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订相应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杜绝虚报冒领,防止资金流失。
对虚报冒领生活费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员,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白山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白山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林仁和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洪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董九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李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杜学贵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金钰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学智市经委副主任
谷杰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刘淑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周希胜八道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与失业保险科,工作人员由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经委、社会保险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抽调组成,办公室主任李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