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动火安全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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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外来人员在学校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第五条动火作业是指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焊接、切割、烘烤、炒菜等明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三类:
(一)一类动火作业: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等。
(二)二类动火作业:不涉及易燃易爆物品,但可能引发火灾的动火作业,如炒菜等。
(三)三类动火作业:不属于前两类,但可能引发火灾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
(一)一类动火作业,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二类动火作业,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三类动火作业,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审批:
(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一类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作业人员、防火措施等。
(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二类、三类动火作业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作业人员、防火措施等。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
(一)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周围人员注意防火。
(二)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
(三)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毯等。
第三章防火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观察火势变化,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立即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火种、火星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对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