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对负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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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行业的车辆保险规定

车辆租赁行业的车辆保险规定

车辆租赁行业的车辆保险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车辆租赁行业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

在车辆租赁过程中,保险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规要求,旨在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车辆安全,并减少潜在风险。

本文将对车辆租赁行业的车辆保险规定进行探讨。

一、责任险是车辆租赁行业的基本要求对于车辆租赁行业来说,最基本的车辆保险要求是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租赁过程中,保险公司将对因租赁车辆引发的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负责。

这种保险要求对于保护受损方的利益非常重要,同时也减少了租赁公司的风险。

二、车损险的购买与保障车损险的购买是车辆租赁行业的重要规定之一。

车损险是指在车辆租赁期间,针对车辆自身的损失和损坏进行补偿的保险。

租车公司通常会要求租客购买车损险,以保证在车辆受到损坏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或赔偿。

三、盗抢险的保障在车辆租赁过程中,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保险公司通常要求租赁公司购买盗抢险。

盗抢险是指在车辆被盗或抢劫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项保险规定保障了车辆租赁行业的安全,同时也为租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对于车辆租赁行业而言,租客的安全感非常重要,因此盗抢险的购买是必要的。

四、附加保险的选购建议在车辆租赁行业,除了基本的责任险、车损险和盗抢险外,租赁公司还建议租客购买附加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附加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无过错车辆损失险等。

尽管附加保险的购买并非强制要求,但在租赁行业中,建议租客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选择适当的附加保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五、租赁违章和保险责任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如果租客因违章行为受到罚款,那么罚款责任一般由租客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通常不负责租客因违章行为产生的罚款。

因此,在租赁车辆期间,租客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章行为。

六、事故处理流程如果发生车辆事故,车辆租赁行业有一套相应的事故处理流程。

首先,租客应立即通知租赁公司,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

其次,租客应配合识别肇事责任方,并尽快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借车带来的法律责任案例(2篇)

借车带来的法律责任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甲将其个人所有的小轿车借给乙使用。

乙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甲、乙、丙三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丙的损失如何赔偿?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甲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甲作为车辆所有者,将车辆借给乙使用,双方存在借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借用、租赁等关系使用他人财产,发生侵权行为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甲在借车给乙时,并未对乙的驾驶技能进行审查,也未告知乙车辆存在的问题,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乙作为借车人,在驾驶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丙受伤,车辆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丙的损失如何赔偿?1. 医疗费:法院根据丙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判决乙赔偿丙的医疗费。

2. 护理费:法院根据丙提供的护理费用凭证,判决乙赔偿丙的护理费。

3. 误工费:法院根据丙提供的误工证明,判决乙赔偿丙的误工费。

4. 交通费:法院根据丙提供的交通费用凭证,判决乙赔偿丙的交通费。

5. 残疾赔偿金:法院根据丙的伤残等级,判决乙赔偿丙的残疾赔偿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丙三方在借车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

甲作为车辆所有者,未对乙的驾驶技能进行审查,也未告知乙车辆存在的问题,存在一定过错。

乙作为借车人,在驾驶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丙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甲、乙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因借用、租赁等关系使用他人财产,发生侵权行为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九条 因租赁、借⽤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与使⽤⼈不是同⼀⼈时,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部分,由机动车使⽤⼈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对损害的发⽣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当事⼈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部分,由受让⼈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买卖等⽅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和受让⼈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第五⼗三条 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付被侵权⼈⼈⾝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追偿。

保险知识

保险知识

保险公司应对负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裁判要旨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2004年6月,朱永琪为其所有的苏E/80026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分别为188000元、200000元的家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两种保险绝对免陪率均为0。

2005年3月,在保险期内,朱永琪的同事吴建伟借用该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亚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吴建伟与孙亚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孙亚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计99661.16元。

朱永琪花去汽车修理费5750元及施救费300元。

后孙亚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永琪、吴建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永琪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吴建伟赔偿孙亚197668.86元。

后,朱永琪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197668.86元,而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为由不予理赔。

朱永琪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197668.86元。

吴建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亦主张197668.86元保险金。

裁判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保险人以保险合同附件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定义为第三者责任险,该定义属格式条款。

但实际情况是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车辆驾驶员非为同一人为常态,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损失承担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因导致侵权责任承担人并非一定为被保险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2]192号
此复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2.11.14
施行日期
2002.11.14
文号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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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14日 保监办复[2002]192号)
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机动车致损赔偿案件中被挂靠人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财产范围

机动车致损赔偿案件中被挂靠人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财产范围

浅论机动车致损赔偿案件中被挂靠人的责任形态与责任财产范围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形成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一部重要司法解释。

从近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看,对《解释》出台的法律和社会意义的上述评价客观。

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始终理性、深入分析规范的法律适用,关注赔偿权利人可获得的实际损害填补。

本文主要针对《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机动车被挂靠人的责任形态和责任财产范围作一评介。

一、对共同侵权致损连带责任纯洁性的突破《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挂靠运营车辆侵权致损赔偿义务主体包括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从规范层面对共同侵权致损连带责任纯洁性作出了突破。

这既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又有近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作为支撑。

(一)既有规范的演进梳理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侵权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可追溯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过错的主观要件、损害结果的客观要件、侵害行为违法性的可归责要件、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依据文义解释,二人以上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满足上述要件,才构成共同侵权,也才属于《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涵摄对象。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对机动车挂靠入户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实际车主肇事后的侵权责任,“收取挂靠车辆营运利益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在第3条第1款弱化了共同侵权主观要件的限制,第4条引入了“共同危险行为”,拓宽了《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涵摄范围。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通事故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其特殊在于是车辆与行人或车辆与车辆发生撞击而引发的侵权赔偿案件。

由于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越来复杂,具体有一下几种情况:一、运营车辆的赔偿主体,其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运输公司自己所有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实际车辆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实际车辆所有人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发包人、承包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其赔偿主体是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余下的损失由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该与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处理。

6、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该雇员因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需要根据发生事故的特殊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被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即是本条所规定的内容。

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

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租赁主要是出租人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收取租金,但不提供驾驶人员。

例如,汽车租赁公司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租金将机动车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

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

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两种意见在本法征求意见过程中,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的意见提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一般标准。

在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情况下,承租人、借用人直接支配机动车运行,从中直接获取利益;而出租人、出借人间接支配车辆,要么从中获得经济收益,要么享有人情回报等利益。

汽车租赁的车辆损坏和赔偿责任规定

汽车租赁的车辆损坏和赔偿责任规定

汽车租赁的车辆损坏和赔偿责任规定汽车租赁业务在现代社会已经变得非常常见,租赁汽车方便快捷,满足了人们对出行的需求。

然而,在租赁汽车过程中,车辆损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合理分担损失,租车双方需要明确车辆损坏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汽车租赁中车辆损坏和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

1. 车辆损坏责任规定在汽车租赁过程中,双方应该明确车辆损坏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租赁公司会对租赁车辆进行保险,以保障车辆在租赁期间的安全。

如果车辆在租赁过程中发生损坏,根据保险协议,租车人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的承担比例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报告损坏事故的程序当车辆发生损坏事故时,租车人应立即向租赁公司报告该事故。

报告必须包括损坏车辆的具体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事故的详细经过。

租车人还应主动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支持事故的认定和损失的评估。

3. 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如果损坏是由租车人的过失造成的,租车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具体承担比例和金额应在合同中规定。

- 如果损坏是由于正常使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车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然而,租车人应及时通知租赁公司,并配合租赁公司的调查。

- 如果损坏是因为租赁公司的疏忽或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租赁公司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4. 赔偿方式和期限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修复车辆或替换车辆的方式进行。

赔偿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具体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在车辆损坏赔偿中产生争议,租车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争议解决机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结:在汽车租赁中,车辆损坏和赔偿责任是双方关注的重要问题。

明确规定车辆损坏责任、报告损坏事故的程序、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赔偿方式和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机制,将有助于避免纠纷的发生,并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交通事故发生时,租赁车辆的责任问题一直是司机和租车公司经常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谁负责交通事故的责任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和各方的情况。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问题,并阐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和保险公司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现场依据以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定责任方。

如果事故责任在租赁车辆司机一方,则司机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事故责任在租赁车辆所在公司一方,则该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多名车辆司机和公司都有责任,则各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事实上,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和租车公司涉及的责任并不总是十分明确。

因此,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考虑责任问题呢?首先,租车公司应该确保所提供的车辆符合法定标准,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果车辆出现故障或其他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租车公司将会被视为全责方。

其次,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并由司机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司机应该具备驾驶执照,并持有必要的保险,以保障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如果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技术不佳,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在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的角色也非常重要。

如果司机购买了租车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将享有事故双方之间的赔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租车公司将不会被追究赔偿责任。

如果未购买租车保险,则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事故中各方面的证据来做最终的赔偿决定。

在实际应用中,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往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应该结合现场情况和各方面的证据来综合判断,确立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方案。

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问题的产生,建议租车司机和租车公司在使用车辆前,先全面检查车辆情况是否良好,确保车辆安全,并遵守交通规则,以保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同时,保险公司应随时注意调查和处理事故,确保受害方得到适当的赔偿。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车借他人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论坛“看”法】当前,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亲戚朋友间借车使用也是常有的事,有些车主不愿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一方面是担心自己的爱车被刮伤,更多的是担心在借给他人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碍于情面,又不得不将车出借。

车辆在外借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等,今天我们将用真实的案例“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2009年6月的一天,上午8点半,北京市某路段车水马龙。

蔡某驾驶的汽车突然被石某开的汽车撞翻,尾随石某汽车后的王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石某的车尾,这种追尾顺延到王某车后的李某开的车石某表示肇事的汽车是向朋友张某借来的,于是蔡某将车主张某、实际驾驶人石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六万元。

王某、李某、谢某也要求张某、石某等赔偿追尾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案情分析】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在实务中很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车辆所有人出借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机动车主把机动车借给别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会仅仅因为自己是车辆的所有人就必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还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

可见,机动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其是否需要赔偿的一个关键因素,因此,对车主张某过错把握将成为处理这个案件的重要问题。

一、车主的过错内容通常来说行为人的过错包括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但在不同的责任认定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不同的认定标准。

具体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笔者认为判断车主是否有过错,过错的范围应当限定在重大过失和故意。

因为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是实际的车辆控制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导向性,因此在认定其过错时,应当仅包括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从公平的角度,对非实际使用人的车主就过于严苛。

◆什么是故意的过错?故意应当指在出借前,借车人驾驶的危险性是明显的,发生概率很高的,而车主对此已经有认识或完全有能力认识,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仍然出借车辆放任这种可能性很高的交通事故的发生。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I河北IH EBEINONGJI摘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难以避免,也必然导致一定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

在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于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成为一大难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竝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仍存在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此规定,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本文主要是从无偿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这一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关键词:借用机动车;归责原则;受害者利益保护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陈省日常生活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屡见不鲜。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1我国机动车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各式各样的机动车在我国的数量越来越多,私用家庭车辆成为人们出行的普遍交通工具,平均每3户家庭就拥有一辆私用车辆,借用他人机动车也就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借用他人机动车时,无论是轻微的刚蹭还是严重的多车连环相撞都必然会导致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则必不可少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并且充分及时地对被害人进行救助,至关重要。

2出借机动车的法律属性机动车出借事实具有两个法律层面上的属性。

一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所拥有的绝对控制权,学术上称之为“运行支配”。

另一个则是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从中获得收益,学术上称之为“运行利益”。

立足于当前学术界,关于“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这两种法律属性,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与理解。

一部分学者认为,“运行支配”包含有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和间接控制。

“运行利益”包含宜接的实际利益和间接利益,即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所产生实际利益或收获的在情感上得以满足、精神上得到快乐的收益。

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车险保险产品,它主要保障机动车承租人在驾驶租赁机动车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此保险的具体条款和应注意的细节:
一、保险责任范围
该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在机动车承租期间内,承租人因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无证无照或者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进行赔付的情况。

2. 在机动车承租期间内,机动车被盗或者损坏,涉及到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进行赔付的情况。

二、保险责任限额
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的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一般在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之间。

因此,车主在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限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免赔额
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免赔额是指在车主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
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赔偿金额。

免赔额一般由条款中规定,也可以根据
车主的要求增加,但同样也会加大保险费用。

四、保险理赔细节
在购买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后,如发生保险事故,车主需要尽
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保险单、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
事故认定书等,并在受伤或者财产损失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否则可
能会给后续理赔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是车主在驾驶租赁机动车的过
程中必备的保险产品。

车主在购买前应该了解该保险的相关条款规定,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方便快捷地进行理赔,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汽车租赁中的保险责任与赔偿限制规定解析

汽车租赁中的保险责任与赔偿限制规定解析

汽车租赁中的保险责任与赔偿限制规定解析在汽车租赁行业中,保险责任与赔偿限制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它涉及到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以及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将对汽车租赁中的保险责任与赔偿限制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责任的界定汽车租赁公司通常会购买保险来保障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保险责任的界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损失险:指在租赁期间由于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第三者责任险:指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车辆因驾驶人的原因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乘客意外险:指在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租客及其乘客受伤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赔偿限制的规定为了维护租赁公司的权益以及防止滥用保险,汽车租赁行业普遍规定了赔偿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上限:一般情况下,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这意味着如果车辆损坏严重,超过了车辆的实际价值,租客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2. 事故责任限制:如果租客在使用租赁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或者未按照约定使用车辆,例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 保险理赔条件:为了方便理赔操作,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一定的理赔条件,例如事故发生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租客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申请。

三、保险责任与赔偿限制的重要性保险责任与赔偿限制的制定对于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租客权益都起着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租客权益:保险责任的明确界定和赔偿限制的规定可以保障租客在租赁期间的权益,减少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限制滥用保险:赔偿限制的制定可以限制一些恶意租客滥用保险的行为,确保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借用物品的保险和维修责任

借用物品的保险和维修责任

借用物品的保险和维修责任保险和维修责任协议书甲方:(借用人姓名)乙方:(物品所有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借用乙方提供的特定物品,为保障双方的权益,特制定本《保险和维修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借用物品的明细和保险责任1. 物品明细:(列明借用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关信息)2. 保险责任:乙方将在借用期间为上述物品购买保险,并负责保障物品的安全。

保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详细描述保险的范围,如盗窃、意外损坏等)二、借用期限和使用约定1. 借用期限:(明确借用的起止日期)2. 使用约定:甲方承诺仅将借用物品用于其指定的目的,并确保妥善保管物品,防止损坏或丢失。

甲方不得擅自改动物品,并应照顾好物品周边环境。

三、物品维修责任1. 维修责任:若借用物品在借用期间出现损坏或故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修理或维护,以保证物品的正常使用。

甲方承担因故障或损坏而导致的修理费用。

2. 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照约定进行维修或修理物品,导致进一步损坏或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保密条款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协议终止后继续保持对本协议内容的保密,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泄漏协议中的任何信息或文件,除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

五、违约责任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约定,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借用期满或提前解除时终止。

甲方(借用人):乙方(物品所有人):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借车给别人出事谁负责

借车给别人出事谁负责

借车给别人出事谁负责车是现代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交通工具,但是交通事故也是经常发生的。

如果是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就比较好处理,但是如果借车给别人出事了,借车的情况下,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

那么借车给别人出事谁负责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借车给别人出事谁负责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车主有过错的情况1、知晓车有故障还将车外借的。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车辆故障是指被借车辆的刹车系统、动力系统、轮胎等,已经可能会影响到车辆正常运行的。

2、知晓借车人吸毒、醉酒还将车辆外借的。

但若借车人是在借到车后,再进行了醉酒、吸毒这样的行为,车主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3、将车辆借给没驾照,驾照被吊销,或者不符合车的驾照类型的人。

三、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借车给别人出事谁负责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辆租赁车辆保险理赔

车辆租赁车辆保险理赔

车辆租赁车辆保险理赔一、车辆租赁车辆保险车辆租赁是一种现代的交通运输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车出行。

为了保障租赁车辆的安全和租赁公司的利益,租赁公司通常会为租赁车辆购买车辆保险。

车辆保险是一种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契约,当被保险的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租人或租赁公司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车辆租赁业务中,常见的车辆保险包括:1.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车上人员责任险:承保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除了基本保险外,租赁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附加保险,如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二、车辆保险理赔流程当租赁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如下: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承租人或租赁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经过和损失程度。

2.现场查勘:保险公司派出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查勘,确定事故原因、责任方及损失程度。

3.审核材料:保险公司审核承租人或租赁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驾驶证、行驶证、车租凭证、保险单等。

4.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根据审核材料,与承租人或租赁公司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5.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按照协商结果向承租人或租赁公司支付赔偿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车辆租赁期间,承租人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承租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程序。

同时,承租人还应确保提供给保险公司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以免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张先生从某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

公司车辆外借管理制度

公司车辆外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外借行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司车辆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外借管理。

第二章外借原则第三条公司车辆外借应遵循以下原则:1. 必要性原则:外借车辆必须符合公司业务需求,不得随意外借。

2. 审批原则:外借车辆需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

3. 安全原则:外借车辆应确保车辆状态良好,驾驶员具备合法驾驶资格。

4. 责任原则:外借车辆期间,借用人需承担车辆安全责任。

第三章外借程序第四条外借申请1. 需要外借车辆的人员,应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车辆外借申请表》。

2. 申请表应包含外借原因、时间、用途、预计行驶路线等信息。

第五条审批流程1. 车辆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初步审核,确认车辆可用性。

2. 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车辆管理部门安排车辆。

3. 需要外借车辆的人员,凭审批通过的单据到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

第六条外借手续1. 领取车辆时,需签署《公司车辆外借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驾驶员需出示有效驾驶证,并接受车辆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外借期间管理第七条驾驶员职责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防止车辆丢失或损坏。

3. 驾驶员应如实记录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

第八条车辆使用1. 外借车辆仅限于公司业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2. 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

第五章费用及赔偿第九条费用承担1. 外借期间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2. 车辆保险费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赔偿1. 若因驾驶员违规操作导致车辆损坏,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2. 若因外借车辆导致第三方损失,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意:本制度为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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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对负赔偿责任的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
车辆所有人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04年6月,朱永琪为其所有的苏E/80026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最高限额分别为188000元、200000元的家用汽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两种保险绝对免陪率均为0。

2005年3月,在保险期内,朱永琪的同事吴建伟借用该车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亚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吴建伟与孙亚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孙亚共花费各种医疗费用计99661.16元。

朱永琪花去汽车修理费5750元及施救费300元。

后孙亚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永琪、吴建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永琪在车辆借用关系中无任何经济收益不承担责任,由吴建伟赔偿孙亚197668.86元。

后,朱永琪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197668.86元,而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为由不予理赔。

朱永琪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费6050元和吴建伟赔偿孙亚的197668.86元。

吴建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亦主张197668.86元保险金。

裁判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系车辆,保险标的实际系不特定第三者损失,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诚然,保险人以保险合同附件形式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定义为第三者责任险,该定义属格式条款。

但实际情况是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车辆驾驶员非为同一人为常态,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损失承担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因导致侵权责任承担人并非一定为被保险人。

而车辆系高速移动之危险物,通常投保人为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目的系保险人承担交通事故(投保人抑或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人或其允许之合格驾驶员所致)中不特定第三者损失,而保险人以格式条款形式选择侵权法归责原则承担责任显然限定了第三者责任险适用范围即将借用车辆情形排除在外,从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驾驶员实际系免赔范畴。

本案中,具有驾驶技能的吴建伟借用被保险车辆肇事且已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交通事故即为保险事故,第三者之损失属第三者责任险范畴。

现被告不能证明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吴建伟赔偿了第三者损失,吴建伟可以成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

故保险人即被告就应当给付保险金。

而相应的车辆损失属汽车损失保险范围,享有保险金请求人应当为投保人即本案原告。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不能按事故责任比例简单地确定相应的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依保险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并不同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民事责任。

此时的“责任比例”应该是保险事故赔偿人实际所负的责任比例,而非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

故保险人即被告应当根据吴建伟在该起事故中的实际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孙亚之损失282384.09元(除精神损失抚慰金)及吴建伟责任承担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现该损失未超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且该第三者责任险绝对免赔率已约定为0,故被告应对赔偿金197668.86元承担全部理赔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属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费用,应当属保险责任范围,即认定交通事故中汽车损失共计6050元。

该车损失险绝对免赔率为0,因此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所支出的上述修理费、施救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给付原告朱永琪保险金6050元。

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支公司给付第三人吴建伟保险金197668.86元。

一审判决后,天安保险吴中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永琪与天安保险吴中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有效。

双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对象是车辆,保险标的实际为不特定第三者损失。

因为车辆由人操控,只要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对该经允许移动之车辆在交通事故即保险事故所致第三者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减轻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孙亚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且该损失已由生效判决予以认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费属采取施救措施之合理费用,应当属保险责任范围。

天安保险吴中支公司应全额赔偿朱永琪所支出的修理费、施救费。

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8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
一、车辆借用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但赋予了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赋予了保险合同其他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请求权。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被保险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也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然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制度创立宗旨在于为投保人使用车辆分散风险,同时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被保险人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等其他车辆使用人。

“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二者实为包含关系。

理由是: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是所有权利义务的核心,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归属主要是被保险人。

针对不同的险种可以产生不同形态的保险利益。

对于汽车损失保险,是一种物权保险利益,对车辆所有人更具有意义,而第三者责任险则是一种责任保险利益,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限于投保人自身的责任利益,还包括机动车实际驾驶人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此,被保险人应当涵盖“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

本案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虽然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均是被保险人,显然,被保险人包括“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吴建伟借用车辆,属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具备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向车辆借用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逻辑前提是: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保险给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基础。

本案朱永琪既是投保人,又是唯一的被保险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朱永琪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才向其理赔。

按照上述理解,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不属于被保险人,只要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不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都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不管投保人和车辆使用人之间具有什么法律关系,如借用车辆和配偶间使用车辆,只要投保人不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既可以不向驾驶人理赔,也可以不向投保人理赔。

此观点实质限制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范围,则势必造成大量被保险车辆得不到理赔。

首先,车辆借用人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这将决定哪一方当事人胜诉。

上文分析已得出结论,即车辆借用人就是被保险人,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其次,本案投保人朱永琪在投保时对车辆具有责任保险利益,但同时,投保人已经为不特定的有可能对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一切人,即被保险人设定了责任保险利益。

投保时吴建伟与该车没有直接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出现时,吴建伟就与该车有了直接的责任保险利益,保险人应向责任承担主体——吴建伟承担赔偿义务。

除了上文的观点外,法院基于排除免责情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情形之外,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不能证明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综上,本案产生了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对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纠纷,从程序上解决了投保车辆借用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另一方面,本案运用了保险合同合理期待解释规则,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更符合第三者责任险制度的创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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