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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11•【文号】国土资厅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动迅速,主动推进,发改、规划、建设、监察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总体看,工作进展顺利,开局良好。

但是,由于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达到预期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部分县(市、区)合法用地图斑未提取问题的处理在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全国有1345个县(市、区,名单见附件2)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数据作为前时相数据,与后时相的卫星遥感影像图进行叠加对比来提取变化图斑,部分在监测时段前审批,但监测时段内实际动工建设占用的土地,因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已按建设用地调查,而未作为变化图斑提取。

为全面反映有关地区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决定开展增补未提取的2009年度卫片监测时段内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工作(增补方案见附件1)。

二、关于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认定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正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考虑规划修编的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49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年)》规定的1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 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21/ 1。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29•【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1月29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国家土地局、第93号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2 关于印发《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1号3 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4 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582号5 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6号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7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9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关于印发《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91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振兴东北办联合发布10 关于灾后重建及灾毁土地涉及基本农田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460号11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2 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1号13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4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1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17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1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质钻(坑)探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398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2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5 号22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23 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3号24 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勘查开采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8号25 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00号26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27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文化部、能源局、民航局联合发布2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2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3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安徽省9个地勘基金项目申请探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0〕734号3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3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3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3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页岩气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35国土资发〔2012〕159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36国土资发〔2013〕3号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3.0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控制界线有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级调查控制界线的确定以及控制面积的量算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利用我办下发的国界线、省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和沿海调查控制界线,依据县级行政勘界成果以及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资料,确定县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并量算控制面积。

同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确保控制界线位置准确,面积正确。

二、下发的国界线、大陆和岛屿零米线以及控制面积数据,不得擅自改动。

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将问题所涉及图幅数据(线层、面层)、相应影像、调整内容及说明等材料一并报我办,经核实同意调整后,由我办重新下发该界线及控制面积。

下发的省级界线确需调整的,相邻省份应自行协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将调整后界线及所涉及的图幅数据(线层、面层)和调整说明一并报我办,经核实确认,同意调整的,由我办重新下发该界线及控制面积;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允许单方调整。

对于下发岛屿数据中遗漏的岛屿,可依据调查底图和有关资料自行补充调查,并将增补的岛屿报我办备案;调查底图覆盖不到的岛屿或没有相关资料的,应将遗漏岛屿名称和位置报我办,经核实处理后下发该遗漏岛屿数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2.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精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决定,建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动态通报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全国土地调查办实行专人包片负责制(具体分工见附件1),强化上下沟通联系,全面掌握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进度和各项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要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本省(区、市)每一个县(市)调查工作进度。

要明确专职联系人,按照《关于定期上报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27号)要求,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报送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和相关信息。

省级土地调查办负责人要严格审核上报的数据信息,对上报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土地调查办及时汇总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进度信息,根据汇总结果和包片负责人掌握的情况,定期向全国通报各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度,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度较慢的省(区、市)经通报后,整改措施不到位、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各地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和落实每个县(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工作计划,明确完成时间,加快推进调查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

本方案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二、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步骤(一)准备工作。

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

(二)收集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开发园区资料、《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部编)、《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填写表格。

依据收集的资料,直接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

(四)分析报告。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土)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七年十二月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内容、程序、方法及要求,保证数据库成果质量,促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要求,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其中,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依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金土工程试行)、《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依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对本规范的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并须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 .................. .... 附录R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全国土地调查办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温明炬、韩永顺、张炳智、孙毅、曾珏、高莉、李琪、吴明辉、辛丽璇参加编写人员:杨祝晖、戴建旺、胡小华、陈红兵、梁耘、曾巍、陈金、王莉、王永俊、刘凤君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第一部分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2)4 总体设计 (2)4.1 建设任务 (2)4.2 数据库体系结构 (2)4.3 数据库逻辑结构 (3)4.4 数据库内容及分层 (4)4.5 数据字典 (5)4.6 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 (5)4.7 基本要求及技术指标 (5)4.8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 (6)5 准备工作 (8)5.1 方案制定 (8)5.2 人员准备 (8)5.3 软硬件准备. (8)5.4 管理制度建立 (9)5.5 数据源准备. (9)6 数据采集与处理 (12)6.1 数据采集原则 (12)6.2 数据采集方法 (12)6.3 各要素数据采集 (22)7 数据入库 (26)7.1 数据入库流程 (26)7.2 数据检查 (27)7.3 数据库参数设置 (28)7.4 矢量数据入库 (28)7.5 DEM数据入库 (29)7.6 正射影像数据入库 (29)7.7 元数据入库 (29)7.8 系统运行测试 (29)8 质量控制 (30)8.1 质量控制原则 (30)8.2 数据源质量控制 (30)8.3 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30)8.4 接边拓扑处理质量控制 (30)8.5 数据入库质量控制 (31)8.6 数据建库信息管理 (31)9 数据库成果要求 (31)9.1 成果内容及要求 (31)9.2 成果质量评价 (33)10 数据库更新 (36)10.1 更新目的与原则 (36)10.2 更新方法及要求 (36)11 数据库管理功能 (36)11.1 数据处理功能 (36)11.2 数据管理与应用功能 (37)第二部分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 (38)12 总体设计 (38)12.1 建设任务 (38)12.2 数据库逻辑结构 (38)12.3 数据库内容. (39)12.4 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 (40)12.5 基本要求及技术指标 (40)12.6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 (40)13 准备工作 (41)13.1 方案制定 (41)13.2 人员准备 (41)13.3 软硬件准备. (41)13.4 管理制度建立 (42)13.5 数据源准备. (42)14 数据建库 (44)14.1 数据建库过程 (44)14.2 数据采集方法 (45)14.3 数据采集方式选择 (48)14.4 各要素数据采集 (49)14.5 数据检查 (49)14.6 数据入库 (50)14.7 成果输出 (51)15 质量控制 (51)15.1 质量控制原则 (51)15.2 数据源质量控制 (51)15.3 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51)15.4 数据入库质量控制 (52)15.5 数据建库信息管理 (52)16 数据库成果 (52)16.1 成果内容及要求 (52)16.2 成果质量评价 (54)17 数据库更新 (55)17.1 数据库更新目的与依据 (55)17.2 数据更新方法及要求 (55)18 数据库管理功能 (55)18.1 数据采集与处理功能 (55)18.2 数据管理与应用功能 (56)第三部分:土地调查数据库安全管理与维护 (57)19 土地调查数据库安全管理与维护 (57)19.1 基本要求 (57)19.2 管理制度 (57)19.3 数据库安全. (58)19.4 数据库维护. (60)附录A (规范性附录)作业情况记录表 (61)附录B (规范性附录)重大问题协商解决处理情况记录表 (62)附录C (规范性附录)图历簿. (63)附录D (规范性附录)数据源说明表 (64)附录E (规范性附录)数字形式数据源说明表 (65)附录F (规范性附录)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内容表 (66)附录G (规范性附录)数据源质量检查表 (68)附录H (规范性附录)质量控制检查及处理表 (69)附录I (规范性附录)交接检查卡 (70)附录J (规范性附录)数据入库前质量检查表 (71)附录K (规范性附录)数据入库后质量检查表 (72)附录L (规范性附录)数据库安全运行检查表 (73)附录M (规范性附录)文字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74)附录N (规范性附录)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评价指标 (76)附录O (规范性附录)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缺陷分类表 (77)附录P (规范性附录)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质量评价指标表 (78)附录Q (规范性附录)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扣分标准表 (79)附录R (规范性附录)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员日志登记表 (81)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质量要求、成果质量评价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等,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更新与维护。

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时间

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时间

“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时间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一调时间于1984年5月开始,于1997年年底结束。

第一次调查的通知是,《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70号。

通知指出,准确的人口和土地数据资料,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订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人口已经查清,而土地的家底还不完全清楚。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

目标: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意义: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其意义在于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由于当时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等方面的限制,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一直持续了13年,比预期计划推迟了7年,可见这项工作的复杂与艰巨。

这是我国当代进行的最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之一,就其调查的内容和精度讲,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的第一次。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调时间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于2009年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2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7月1 日起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目标:第二次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全国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化、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宏观调控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意义: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05.18•【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地方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和统一地方复核成果,全面、准确反映地方复核情况,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成果核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08〕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各地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现将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复核成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方法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报送工作,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在收到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地方复核通知后,组织县(区、市)有关人员15日内完成地方复核工作,并对复核结果把关,检查合格后,将地方复核资料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报送的复核调查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区、市)补齐所缺成果资料。

二、报送内容(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复核修改后的数据库成果,主要包括原始矢量数据格式、标准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和权属代码表等。

(二)表格成果。

1.××县(区、市)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县(区、市)非疑问图斑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6.24•【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58号)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监理单位: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七月)目录一、总则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三、职责分工四、工作要求五、罚则附录附录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附录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附录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流程图附录四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一、总则(一)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4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2009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009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1月23日,建设部、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此,北京市相继出台了资金监管、网上签约、标准买卖三大详尽并相互配合的文件。

对于二手房交易而言,提供了实质性的操作规范,对行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网上签约也在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打消了民众对70年使用期满后国家回收土地的顾虑,有利于提高购买不动产的积极性。

物权法对于房产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

除了70年后自动续期外,还有最直观的一点,就是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奠定了基础,物业税所带来的持有成本的增加,都是消费者置业投资所必须面对和重新考虑的,理性的需求无疑对房产市场的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2007年3月,央行2007年首度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7年3月1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2.52%提高到2.79%;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6.12%提高到6.39%。

2007年5月,央行再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5月19日起,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

从2007年6月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007年7月,央行第三次加息。

7月20日央行在年内第三次加息。

宣布在本次加息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

同时,上调活期存款利率9个基点,由0.72%上升至0.81%。

这是2002年2月以来首次上调活期存款利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2•【文号】国土资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建设的重要文件。

为顺利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按时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就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查清我国土地利用现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严把土地“闸门”的需要;是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是充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是加强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需要。

各地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确保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全面开展土地调查,查清辖区内城镇和农村每块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XXX利用状况,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依据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上图、登记上证、造册;建立互联共享、全覆盖的国家、省、市、县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成果的网络化信息管理。

200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调查任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第二批)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第二批)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8.07.30•【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第二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61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第一批10个省份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其余2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调研和检查。

请各地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第二批)》(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第二批)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要求,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在完成第一批10个省份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其余2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调研和检查,具体方案如下:一、目的通过调研和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准备和实际开展情况,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和提出下一步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8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11.18【实施日期】200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的核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核实工作“批而未用”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属于建设用地,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是核定各地建设用地区位与面积、掌握各地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必要措施,也是为科学规划、客观决策等提供真实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按时保质做好“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

二、明确核实任务(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落实自查和核实工作。

县级耕保、规划部门承担自查工作,根据《“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提供的“批而未用”图斑相关信息,收集、查找批地原始文件材料,认真审查“批而未用”土地批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判定批地文件是否真实、是否依法依规批准用地,逐一核对批准建设地块的位置、面积、范围等,并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

(二)省级耕保、规划部门等负责复查,并将检查结论和检查意见填写在《“批而未用”土地核实情况记录表》上。

同时,以县(区)为基本单位,完成全省(区、市)“批而未用”土地面积的汇总统计工作,填写《“批而未用”土地统计表》(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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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
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
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如实
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
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
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
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
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
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
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
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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