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要履行的法定监护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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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要履⾏的法定监护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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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有哪些监护职责
监护⼈的职责包括⼈⾝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
对未成年⼈的⼈⾝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的。
对被宣告为⽆⾏为能⼒⼈的监护,以保障其本⼈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的。
⾄于财产监护,监护⼈得依法管理被监护⼈的财产,代理监护⼈为法律⾏为。
《民法典》规定:“在未成年⼦⼥对国家、集体或他⼈造成损害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监护⼈在⾏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的利益⽽使⽤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或严加限制的。
为了防⽌监护⼈利⽤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不得接受被监护⼈的财产。
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以保证监护⼈依法履⾏其职责,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不履⾏监护职责的后果
监护权归属⼀⽅后,就应该对未成年⼦⼥负起教养责任,如果⾏使监护权之⼀⽅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未成年⼦⼥,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三、被监护⼈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未成年⼈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
根据这⼀原则,加害⾏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这⾥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的⼈⾝损害只赔偿由此⽽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损害是⼀种⾮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
加害⾏为⼈应赔偿未成年⼈⼈⾝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的监护⼈的误⼯费⽤等;凡致未成年⼈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外,还应赔偿监护⼈因照顾⽽误⼯所减少的收⼊、继续治疗费⽤以及残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定数额的抚恤费⽤。
3、对造成未成年⼈精神损害的,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并⽤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除有权要求⾏为⼈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