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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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学校现有土地资源,保证学校整体规划,建设优美的校园,完善教学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是指学校依法以地方政府无偿划拨、有偿转让或其他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

第二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校内单位对学校土地的依法使用;
(二)参与制定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三)负责学校土地的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的保管及年度审验工作;土地转让手续的办理工作;协助校内有关部门办理新建、换建等土地利用和新征土地产权手续;
(四)负责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在内的土地调查及勘界工作;
(五)负责学校土地登记、账目管理和相关数据统计、报表等工作;
(六)负责对利用学校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七)其他学校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新征土地由征地单位负责办理征用土地的各种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按规定要求到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登记入账并备案。

第四条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包括办理各种土地使用权证)由学校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按规定要求到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登记入账并备案。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在学校土地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学校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校内的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自行办理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各种手续,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收益金等相关费用并自行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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