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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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12月25日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
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承担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日常工作,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更新和维护。
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
信息系统的完善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项目经理信息及物业项目基本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其他有关企业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的信息。
(三)物业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总建筑面积、总户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物业类型、业主委员会情况及其他有关物业项目的信息。
第六条业绩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四)各区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排名前列的项目;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得到社会认可和赞誉。
第七条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二)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四)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活动记录;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政策、制度、规定,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且整改不到位的信息;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查证属实的;
(四)社会公众和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业主合理投诉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信息;
(五)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可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基本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应当在申报资质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完
成,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基本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核实。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
市场信息生成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应在警示信息
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区房屋主管部门录入警示信息的,需同时将相关查
证材料扫描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区房屋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渠道采集警示信息:
(一)相关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日常巡查及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记分建议;
(四)媒体曝光;
(五)投诉处置情况;
(六)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和申报。
第十四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拟采取记分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被记分对象。
第十五条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警示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六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警示信息不生效;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警示信息生效。
第十七条警示信息记分后,行政处罚类的信息不得调整,但因法定事由确需调整的除外。
其他信息如物业企业整改到位且消除影响的,可予以调整。
调整记分需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区房屋主管部门依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核定。
警示信息调整记分不得低于原记分标准的50%。
第十八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定期修改和调整《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试行记分标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九条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长期有效。
警示信息有效期为12个月,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12个连续自然月。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实行记分制,基本分为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记分。
其他信息实行登记制。
第二十一条依据警示信息记分结果,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并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分别予以黄、红牌公开警示:
(一)警示信息记分在30分(含30分)至39分(含39分)的,黄牌警示;警示信息记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的,红牌警示;
(二)黄牌警示时,由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约谈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
红牌警示时,不及时整改的,对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实时公布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类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应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及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过去相关文件有关信用信息处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试行记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