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预结算2010年第一批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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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预结算2010年第一批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6.02
•【字号】苏农机计函[2010]12号
•【施行日期】201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预结算2010年第一批中央及省级
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
(苏农机计函〔2010〕1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文件和我省《201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要求,为减轻供货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力、有序和有效实施,加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经研究,现就我省预结算2010年第一批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结算补贴资金对象
本次预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象为在我省销售补贴机具应结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江苏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申报企业。

二、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要求
各有关企业在申请预结算我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三份材料,一是申请分批结算补贴资金报告[申请拨款报告的标题统一为“**单位关于预结算2010年中央及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报告”,报告主送单位为江苏省财政
厅、江苏省农机局;报告的正文部分应主要说明补贴机具实际销售情况(包括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补贴金额等),机具供应及三包服务情况(包括供应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机具三包及维修点的建立情况等),有关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二是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格式从购机补贴信息系统中导出);三是分县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格式从购机补贴信息系统中导出)。

企业预结算补贴资金的机具必须是购机者已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机具已销售并已发货给购机者,不得将已发至代理销售商尚未销售的补贴机具申请报账;提供的购机者清册必须已录入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相关记录在系统中处于“已购买”、“已核实”和“申请结算”等状态。

对经审核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补贴机具结算要求的企业,则不予接受预结算申请。

三、其他有关要求
第一批预结算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20日,请有关补贴机具申报企业将补贴资金结算材料一式二份报省农机局计财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jsnjbt@。

省农机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在抽查审核补贴资金结算材料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预拨付补贴资金。

二O一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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