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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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张某于2004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2000员。

尽管张某工作兢兢业业,但2009年4月2日,因公司原因,还是单方面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离职前仍未休2008年度与2009年度带薪年休假。

张某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其未休假的经济补偿,公司以其未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为由,拒绝其请求。

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裁决工厂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1656元。

案例点评: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

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那么,按以上条例及办法的规定,张某2008年度应休年假为5天,2009年度应休天数为(91÷365)×5天=1.2天,由于0.2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张某应休年假共为6天。

张某的月工资是20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日工资标准是92元。

由此可计算出李某应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92元/天×6天×3倍=1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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