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公(木)行罚决字〔2022〕0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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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公(木)行罚决字〔2022〕
060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迁公(木)行罚决字〔2022〕060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23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30110
【处罚日期】2022.08.21
【处罚机关】迁安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迁安市公安局木厂口派出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迁安市
【处罚对象】陈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30 16:42:17
迁安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木)行罚决字〔2022〕0603号
被处罚人陈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xxx乡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xxx 乡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8月21日上午8点30分许,陈xx在鑫达物流院内搅拌站影响鑫达正常施工。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公安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公安局木厂口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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