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丽君、李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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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丽君、李欣商品房预售合
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30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76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陶静章晓琳焦明静唐墨华
【审理法官】孙斌陶静章晓琳焦明静唐墨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丽君;李欣
【当事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丽君李欣
【当事人-个人】周丽君李欣
【当事人-公司】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魏君峰上海立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君峰上海立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君峰
【代理律所】上海立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周丽君;李欣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5:37:16
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丽君、李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7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丽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峰,上海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丽君、李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陶静
审判员章晓琳
审判员焦明静
审判员唐墨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博雅
书记员朱婕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
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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