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标准化交接管理制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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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序标准化交接管理制度(制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作厂车间制造质量管控,保证上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下道工序继续施工的需要,规范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件出厂全过程质量管控。
第一章交接管理职责
第一条各班组质检员(若班组无质检员,班组长兼职或班组指定一人长期从事本班组自检)、车间质检员、厂质检部QC。
第二条各班组质检员负责本班组施工过程质量的检查、上道工序质量的确认及本道工序完结时对下道工序的交接。
第三条车间质检员负责对所在车间各班组工序交接时质量的确认,保证上道工序施工缺陷不流入下道工序,并负责对工序检查合格后对厂质检部QC进行报验。
第四条厂质检部QC不定时进行车间巡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制止;在工序交接时进行抽检确认;构件装车出厂前进行100%的自检后给予放行等。
第二章工序质量检查交接依据
第五条根据设计说明、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艺文件等实施自检、互检、交接检、抽检。
第三章工序交接范围
第六条原材料下料前,工艺部应及时对图纸进行排版,预留取样部位,排版图交质检部取样,并书面确认签收。
第七条原材取样送检合格后,质检部应出具证明或在板材上进行标识,便于车间随时下料。
第八条在车间进行下料前,工艺部就工艺文件对车间进行交接。
第九条小件车间零部件下料完毕后,交给其他车间进行组装或组立时的交接。
第十条各车间零部件下料完毕后,进行构件组装或组立时的交接。
第十一条各车间组装或组立完毕后,进行焊接前的交接。
第十二条各车间构件焊接完毕且探伤合格后,抛丸喷砂打磨前的交接。
第十三条抛丸喷砂完毕后,防腐涂装前的交接。
第十四条防腐涂装后,转入物流车间前的交接
第十五条在物流车间存放,装车出厂前,最终质量的确认。
第四章交接程序及内容
第十六条在车间制作前,工艺部应就工艺文件对车间进行工艺交底,车间班组长、质检部应全员参加,对工艺文件进行会审,确定施工中是否可行,并形成相关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在每道工序施工时,班组质检员应检查工序质量,当本道工序施工完毕后,班组质检员对本道工序质量进行100%检查,填写《XXX检查记录表》,详实记录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等,填写完毕后,会同下道工序班组质检员、车间质检员进行本道工序质量确认,三方全部通过,在《工种(工序)间质量交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然后由车间质检员通知厂质检部QC对本次交接的工序质量进行抽查,合格后签字,完成本道工序对下道工序的交接,若特殊项目的驻厂监理要求参与工序控制,还需由质检部QC会同监理进行工序确认。
第十八条在实施交接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验收规范、工艺文件要求、设计说明中最高要求进行检查。
如遇到不合格的工序,车间质检员及下道工序应不予签字确认,直到本道工序符合要求;若厂质检部QC在抽检时,遇到不合格的工序,应下发整改单要求本道工序限期整改,车间质检员实施监督,直到合格后,再签字确认实施交接。
第十九条当遇到特殊构件的制作,如箱型柱或圆管柱中间的加劲板焊接等重要节点需隐蔽时,需按照工序交接要求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与《中建钢构北方大区质量奖罚管理规定(制作)》同步实施,由北方大区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交接记录应由《相关工种(工序)间零、部件或构件质量交接检验记录》(附件3)与施工自检记录(参照天津厂质检部相关表格或参照行业施工标准自行制定)组成。
交接记录一式四份,上下道班组各留存一份、车间质检员留存一份、厂质检部QC留存一份。
第二十二条交接时应严格按照工序交接流程图实施(附件3)。
第二十三条工序标准化交接将纳入车间及厂质检部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