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朔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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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朔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31
•【字号】朔政办发[2013]38号
•【施行日期】2013.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朔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3〕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朔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1日朔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持续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确保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通知》要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主要任务是:对在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同步进行组织查处整改;对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组织核查;对核查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全面整改;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问题严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进行责任追究。

圆满完成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通过国家和省级验收。

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增强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依规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促进各级管理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积极履行职责,提高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水平;全面建立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卫片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分工
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领导全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朔州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市级督查检查和验收工作,提请市人民政府对违法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配合完成省级和部级督查、验收及警示约谈问责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动员,推进各阶段工作,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进行整改查处,配合完成市级、省级、部级督查和验收工作。

三、检查对象和工作依据
(一)检查对象。

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以及在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仍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

(二)工作依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通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及本方案为依据。

《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规范》及本方案组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一)前期整改(2013年5月15日-5月31日)。

各县区、开发区对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同步进行查处整改。

(二)动员部署(2013年5月15日-6月10日)。

召开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动员部署会,开展前期业务培训。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召开会议,启动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印发实施方案,启动部署情况要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核查整改(2013年5月15-7月20日)。

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对2012年度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逐一进行核查、整改和查处。

根据核查结果,填写有关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为准),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市级进行审核。

市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开发区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市级督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四)数据上报(2013年7月21日-8月10日)。

8月10日前,各县区要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信息系统将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区数据上报要与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上报口径保持一致。

8月15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省领导小组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数据成果。

9月15日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数据成果,同时将土地卫片数据抄送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要与土地变更调查中设置的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予以设定。

(五)市级督查验收(2013年8月5日-8月10日)。

在县区(含开发区)核查整改阶段,市人民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验收组,适时对各县区图斑核查、查处整改和数据填报等工作开展先行督查和验收,验收将采取书面数据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验收中发现的数据填报问题,将要求县区进行整改纠正,并重新上报。

整改纠正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对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作为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建议对象。

市级验收完毕后,于8月15日前向省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六)省级验收(2013年8月16日-9月5日)。

省联合验收组将组织有关单位对市级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9月15日前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附表。

(七)部级验收(2013年9月15日-1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将组织有关司局、单位对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验收。

五、政策界限
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在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即“6·30”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如“检查(监测)时段”、“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即“取消非新增建设用地填报选项”)以及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和“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延续不变。

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六、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县区、开发区上报的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报告及
以下附表: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6.《矿产卫片图斑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7.《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相关情况不得在工作报告中说明)。

表格具体样式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为准。

(二)填报要求。

各县区、开发区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军用土地除外)。

纸质文本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本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上报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开发区上报的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须同时以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附表内容必须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的最终填报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最终数据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纸质文本报送一式5份,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档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

联系人:林靖宜冉志鹏
联系电话:8852942
电子邮箱:*****************。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及时启动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按照部、省、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通知》要求,立即启动部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即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又是警示约谈、责任追究的重要主体。

要亲自抓、负总责。

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具体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县区要建立以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和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精心组织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要建立并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发改、安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强整改查处。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引导、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树立集约节约用地用矿、严格保护耕地理念,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执法监察、法规、地籍、规划、耕地、利用、勘查、开发、储量等各个业务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完成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提前介入,严肃查处,确保查处整改到位。

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核查整改工作,要提前介入。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多措并举,多点打击,该没收的没收,该拆除的拆除,该罚款的罚款,该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该处分的要处分,该追究刑
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既要查处事又要查处人的原则,既要加大对个案的查处又要开展警示约谈,并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实施责任追究。

对重大典型案件,要通过公开曝光、公开查处,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对于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市人民政府将作为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的重点予以考虑。

对涉及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查处不积极、不到位的县区,要采取暂停办理用地用矿审批、扣减用地指标等方式,督促其整改查处到位。

对未经依法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加强监督,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上报数据时,一定要继续落实层层上报审核签字制度,填表人、审核人必须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主管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

县区在上报数据时,必须经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数据通过市级验收正式上报后,不得修改。

在开展成果审核工作时,市级将抽调人员成立数据审核小组,切实加强对县区上报成果的审核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要予以全市通报,限期整改,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验收时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不予通过验收,并在全市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将未通过验收作为确定警示约谈对象的依据之一。

(五)明确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切实加强培训和指导力度,确保从事卫片执法工作人员正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及时进行阶段性工作调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标准。

对于工作中发
现的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与市卫片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对于未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

(六)统筹兼顾,健全卫片执法与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县区、开发区在做好今年全覆盖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

要统筹协调处理好动态巡查、案件查处等日常执法监察工作与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关系,探索建立日常执法监察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扭转重卫片执法检查、轻日常执法监管的倾向。

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以共同责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长效机制,努力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维护我市土地、矿产秩序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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