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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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正文: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3〕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锅底潭水库目前是我市城区供水主要产水企业--市麻山水厂的重要水源。
近年来,水库控制流域内的长丰乡和六市乡境内,瓷土矿开采愈演愈烈,铁矿石开采企业选矿环保措施不到位,库区周边违规建房屋、宾馆现象屡禁不止,水库水质受到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城市供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因此,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显得迫在眉睫。
为提高萍乡城区供水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现就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开展水污染源集中整治行动,使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库区水质得到明显改善,确保萍乡城区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1)锅底潭水库控制流域内对水质可能有污染的企业,重点是长丰乡和六市乡境内的瓷土矿开采、铁矿石开采和采选企业、生猪养殖大户、竹子加工企业。
(2)锅底潭水库周边违规兴建的房屋、餐馆、宾馆、码头。
三、组织机构
为保障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萍乡市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聂晓葵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李仕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绍林市监察局局长
李执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煌萍市水务局局长
何义萍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卢江萍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朱小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吕志辉市水务局副局长
邹建国市农业局党委委员、总农艺师
廖铅生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东市卫生局副局长
易洪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芳清市工商局副局长
柳东萍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刘志东市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宗萍芦溪县政府副县长
贺添华莲花县政府副县长
蓝招年芦溪县长丰乡乡长
贺桂文莲花县六市乡乡长
刘鹏市锅底潭水库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政监察支队,刘志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行动方案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3年7月底以前)
1.完成对锅底潭水库控制流域内所有对水质可能有污染的铁矿开采、洗选及煤炭、瓷泥矿等企业的排查工作,检查其是否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检查其是否取得了环保、水保等审批手续,是否落实了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根据排查情况,提出需要取缔关闭的污染企业、停产限期整改污染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工商局及芦溪县、莲花县政府落实。
2.完成对锅底潭水库周边兴建房屋、餐馆、宾馆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锅底潭水库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上500米范围内的房屋、餐馆、宾馆,检查其是否办理了用地审批、工商营业许可等手续,是否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是否达标排放;根据排查情况,提出拆除、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等方面的具体处理意见。
对违规兴建房屋、餐馆、宾馆的处理原则:锅底潭水库管理局征购范围以内土地上建造的更衣室、洗手间等违规建筑物、固体废弃物必须拆除或清除;对没有取得或不能办理用地审批、工商营业许可等手续的房屋、餐馆、宾馆,依法予以拆除;对已取得或能办理用地审批、工商营业许可等手续的房屋、餐馆、宾馆,污水排放不达标的,限期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否则将根据《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和水量管理的通知》(萍府发〔2002〕2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未批先建的房屋、宾馆,依法予以拆除。
责任单位: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工商局、水务局、卫生局及芦溪县、莲花县政府落实。
3.完成对锅底潭水库周边违规兴建的交通、旅游码头的排查工作;根据排查情况,提出需要取缔、封禁的交通、旅游码头名单。
责任单位: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地方海事局、锅底潭水库管理局及芦溪县、莲花县政府落实。
4.完成对锅底潭水库流域农业非点源污染调查,提出对农业非点源污染的防治意见。
责任单位: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锅底潭水库管理局及芦溪县、莲花县政府落实。
(二)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8月)
排查摸底后,由领导小组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下发督办函,取缔关闭非法生产的污染企业、责令污染企业停产限期整改,拆除违规兴建房屋、餐馆、宾馆,取缔、封禁交通、旅游码头,农业非点源污染防治等整治任务,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落实。
其中,对取缔关闭的污染企业,要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对停产限期整改的污染企业,停止供电、供水和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
际成效。
(三)督查阶段(2013年9月)
对排查摸底阶段、专项整治阶段中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进行督查情况汇报。
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3〕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责任单位: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落实。
五、工作要求
1.着力加强组织领导。
锅底潭水库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干部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各牵头单位或责任单位要将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按整治行动方案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2.完善库区管理工作。
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支持、指导下,市锅底潭水库管理局要依照《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完善土地权属手续;在库区设立公告牌,建立水库管理范围永久性划界标志。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锅底潭水库及上下游电站、莲花县河江水库的水量调度和分配方案,加强水库水量调度和分配管理;水量调度、分配方案制定后,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以确保萍乡城区饮用水的供水安全。
3.加大库区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在市农业局和林业局的支持、指导下,芦溪县、莲花县政府要加强锅底潭水库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锅底潭水库流域内禁止在野外直接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将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用于农业生产;推广绿色植保技术,严格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添加剂、兽药和鱼药等农业化学物质,农药使用必须执行相关规定;实施畜禽清洁生产,加快生态畜牧小区和标准化建设,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并与改厕、改栏、改厨相结合,对人畜粪便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逐步将养殖户从水库流域内退出;严禁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进行人工水产养殖;加强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和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加大自净能力强的水生植物和人工水生态系统建设力度,提高锅底潭水库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
4.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以此次水质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身保护水质的工作职责。
今后,在锅底潭水库控制流域内兴办企业,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必须要有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的论证同意意见;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国土、工商等部门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房屋、餐馆、宾馆、度假村等项目,地方政府对非法新建房屋、餐馆、宾馆、度假村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
5.认真落实工作经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所需工作经费,原则上由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担,完善库区保护设施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6.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设立举报电话,宣传、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公众自觉保护水库的意识;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监督、参与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强化舆论监督,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锅底潭水库周边污染源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构建保护水库水质的舆论监管体系。
7.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从即日起,锅底潭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格禁止违规开发建设、违规兴办企业和非法排污等有损水质保护的行为。
地方政府是水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
地方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好锅底潭水库水资源管理保护的责任;对地方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水质保护方面存在的懒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市监察部门要进行严厉问责,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6月18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