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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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指双⽅当事⼈在⾃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或者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那么你对国际仲裁协议有多少了解?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仲裁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际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效⼒、变更、转让、履⾏、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2.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仲裁程序的进⾏⾄关重要。
双⽅当事⼈选择在哪⼀个国家或地区仲裁就要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
我国当事⼈在涉外合同中订⽴仲裁条款时,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可考虑:
(1)在中国仲裁。
对于中国当事⼈来说,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点。
(2)在第三国仲裁。
如果当事⼈不愿意到对⽅所在国仲裁时,可以共同选择在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另外,在以前的实践中也有些当事⼈喜欢采⽤在被诉⼈所在国仲裁的条款,即如果双⽅不能就在中国进⾏仲裁达成协议,仲裁条款规定在被诉⼈⼀⽅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但特别应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境内已设⽴了为数众多的地⽅仲裁委员会,如果再如此规定,事后如需在中国仲裁就很容易因仲裁地点或仲裁机构不明⽽发⽣争执,最后有可能导致根本⽆法执⾏原来的仲裁协议。
如果双⽅当事⼈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所涉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效,所以就⽬前我国的状况⽽⾔,不宜再作此种规定。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
如双⽅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庭的组成;如同意提交某⼀常设仲裁机构进⾏仲裁,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4.仲裁程序规则。
除上述内容外,当事⼈在仲裁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与仲裁有关的事项,如仲裁裁决的效⼒、仲裁费⽤的分摊、放弃对裁决的上诉、仲裁适⽤的法律、仲裁使⽤的语⾔等项内容。
当然如果是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进⾏仲裁,这些内容可省略,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这些内容⼀般都有明确规定,当事⼈只需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与仲裁适⽤的规则就可以了。
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荐的⽰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有效的仲裁规则进⾏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均有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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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
(⼀)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或多⽅)当事⼈或其合格的代理⼈订⽴。
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争议时约束各⽅当事⼈。
如果有关当事⼈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或订⽴时没有权利能⼒或⾏为能⼒,那么仲裁协议⽆效,对双⽅均⽆法律约束⼒。
(⼆)仲裁协议是当事⼈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性。
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
如果双⽅当事⼈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个独⽴的合同。
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
是两个不同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