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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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管理
本章从企业专利管理的角度,介绍了专利的相关基础知识、专利管理的有关制度,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流程,企业专利战略以及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重点介绍了企业专利管理的工作流程和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使读者了解并掌握专利管理的一般内容和相关操作流程,提高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专利管理能力和专利管理水平。

[本章要点]
1.专利的基础知识
2.我国专利制度及与专利相关的制度
3.企业专利申请与审批的流程
4.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
5.企业专利管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概述
“专利”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种不同的含义: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就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审查批准才能获得的;凡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并将有关事项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权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有效期内可以交换、继承、转让等[1]。

其次,从技术意义上讲,专利是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即指发明创造成果的本身。

专利技术是公开的,人人可以通过专利文献自由查阅,但技术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须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他人才可使用获得专利的技术。

换言之,专利是以法律形式赋予某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资产,专利这一无形资产的取得是以公开发明创造的方案为前提来换取国家赋予的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对该技术使用的垄断权。

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他的发明创造权利,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第三,从保护内容上来讲,专利就是指专利文献,即记载着发明创造详细内容,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书。

我们平时所说的“查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或照片等有关文件。

二、专利的种类和性质
(一)专利的种类
在我国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是:首先,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是指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创造产生的方法。

方法发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另外,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性的新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
具形状做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专利的性质[[111]]
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通常被称为专利的“三性”或“可专利性”。

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冲突。

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第一,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创造性也称为先进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这种差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这里所说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这种进步通常
也反映在发明的有益效果之中,在评价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必须把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与发明的目的和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其与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对比文件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凡不能在各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备实用性。

因此,抽象的理论、原理、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这里“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如果是一种产品发明,必须能够以工业方式加以制造。

如果是一种方法发明,这种方法必须能够以工业方式加以实施、应用,这就是发明的可实施性和再现性。

例如,一项新的桥梁设计方案,由于它受桥梁地点的限制,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应用于任何地点的桥梁建筑上,因而这项方案不具有实用性,不能获得专利权。

而桥梁的构件能普遍应用在桥梁建筑上,在生产中能重复制造,符合再现性要求,具有实用性。

实用性定义中所述的“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创造实施之后,在经济、技术和社会效果方面,表现出有益结果,这就是发明的有益性。

因此,凡是脱离社会需要、浪费能源或资源、降低产品性能或效益的发明,均被视为无实用性,不能获得专利权。

关于实用性还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实用性并不要求发明已经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它要求的是,根据对发明的客观分析,预计该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就认为符合实用性要求。

所以,有实用性不等于已经实施。

三、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知识产权家族中重要的成员之一,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特点。

(一)独占性
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利。

(二)时间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是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日期,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申请行为的一种认可。

(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被确认与保护。

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例如,向美国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权仅在美国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而在我国则不起作用。

要想在我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必须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得到批准。

四、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获得专利,只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2]]
1.形式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是指要具有合乎相关规定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另外必要时还要提交:代理人委托书、优先权证明、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提前公开请求书等文件。

2.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又可分为三个方面:专利的“三性”或称可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主题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领域;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不妨害公共利益。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类:
1.不具有上述获得专利的条件;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
(1)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发明不能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现变换的仪器设备可以授予专利。

五、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是针对发明专利的创作人,设计人则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创作人。

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并不一定都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例如,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另外,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在我国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只要符合自然人的条件,就可以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创造都可以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二)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申请专利,有权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是:
1.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其合法权利继承人
所谓合法权利继承人,是指由于发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

关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2.职务发明创造所属的法人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具有专利申请权。

3.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所属的单位自愿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予的个人或单位。

4.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专利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

共同申请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提交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也就是专利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对其专利权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同时专利权还可以继承。

因此,专利权可以变更。

当发生权利变更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新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而不重新写在专利证书上。

所以,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一定具有申请权,只有申请人才可能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变更。

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用来确定专利权人属性的。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一般不是发明人而是发明人所在的单位(除非单位和发明人之前有约定);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是发明人。

因此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所享受的权利也不同。

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

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为了保护广大科研人员在发明创造中的积极性,同时也保护法人单位的技术和经济利益,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作了相关规定[[113]]。

(一)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食品机械设计,他完成了一项制作饼干设备的发明创造,这项发明创造就属于职务发明。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机械设计,受单位委托从事家具设计工作,他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主要依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除了物质条件外,还有技术条件,这里的技术条件包括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本单位独创的相关技术等。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并不在于发明创造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完成的。

只要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即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业余时间做出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

(二)非职务发明
除了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创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七、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各缔约国之间相互承认,共同遵守。

所谓“优先权”是指:任何缔约国的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专利,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114]]。

优先权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一个国家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再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

上述的“一定期限”,通常被称为优先权期限,在此期限内他人就同一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出的另外一项申请,不能使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无效。

相反,专利
局应当将他人的同样内容的申请驳回或者宣告无效。

例如,申请人甲在2005年5月1日在我国就一项发明申请了专利,申请人乙于2006年4月1日在日本就同一内容提出专利申请,但是申请人甲又于2006年4月1日到日本就同一内容申请专利并要求优先权。

虽然,乙在日本的实际申请日早于甲,但是,甲的申请日是按照其优先权日算起的,亦即申请日为2005年5月1日。

因而,甲的申请在先,乙的申请将不能获得授权[[115]]。

因此,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即使内容已经公开了,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完全不影响在后申请案的新颖性。

一般说来,一项专利的第一次申请日期称为申请日,如果要求优先权,则也称其为优先权日,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长[1]。

八、专利的强制许可[[116]]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利。

强制许可之所以在法律中被明文规定,其意义在于维护公众的利益,制止专利人滥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强制许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有三种:
(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实施他人的专利,但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专利与之前专利相比,具有显著经济意义,但其实施又有赖于之前的专利技术,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之前专利的强制许可,之前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九、国防专利[[117]]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必须向公众公开。

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利申请也进行公开,就会损害国家安全。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都作了特殊规定,我国依据《专利法》和《国防专利条例》制定专门的国防专利制度,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和鼓励国防发明创造,促进国防发明推广应用。

国防专利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国防专利机构(即国防专利局)进行全面管理,包括代理、受理、审批、保密、解密、补偿、信息交流、实施、纠纷调处等。

第二节专利制度与相关政策法规
一、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制度概念
专利制度是国家以专利法为核心,通过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来鼓励发明创造活动,保护、管理和交流发明创造成果的制度[[118]]。

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就是发明人将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社会公开,社会给予发明人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一定时期的独占权[[119]]。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它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和对发明创造的利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直接规定了专利制度的具体模式和结构。

它与专利代理制度、专利管理制度、专利文献服务工作体系、专利诉讼制度、专利人才的培训制度、专利教学研究工作体系等共同构成了整个专利制度。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保护发明创造。

发明人将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则依法将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

授予专利权是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创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保护。

2.鼓励发明创造。

通过权利的实现提高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明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3.推广应用发明创造。

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促进发明技术公开与传播,避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

二、专利制度的特征[[120]]
(一)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

专利法是在确定人们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用于调整对发明创造的所有权以及发明创造被利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它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以专利权,专利权人可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拥有使用、销售的独占实施权。

他人要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专利使用费。

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有效专利,则是侵犯专利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科学审查
要获得专利权,所申请的发明创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为此,专利局专门有审查员对提出申请的发明创造进行审查。

科学审查一般是指对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通常称为专利三性审查。

科学审查是现代专利制度的一个标志。

审查的目的有三个:第一,保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质量,这种审查首先要对过去已有技术进行充分回顾。

第二,要使发明真正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必须依法完整、清楚、详尽地从正面描述自己的新技术。

第三,统一标准,便于审查的公正、全面、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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