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姓名变更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 鲁祯祯
作者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89-9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姓名变更权;滥用;法律规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该条不仅明确了公民有"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也对自然人的姓名变更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由于该条并没有明确指出"依照规定"是依照何规定,实践中滥用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