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姓名变更权滥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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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鲁祯祯
作者机构: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版物刊名: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89-9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姓名变更权;滥用;法律规制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该条不仅明确了公民有"依照规定"更改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也对自然人的姓名变更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由于该条并没有明确指出"依照规定"是依照何规定,实践中滥用姓名变更权的行为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