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什么情况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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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什么情况下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争议的重要方式,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哪些情况下执行?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什么情况下执行
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
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仲裁法规定,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法院应当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应当执行。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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